刑事合规讲义 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边界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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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规和刑事合规的边界和融合

行政与刑事的区别如下:
1、刑事主要适用于存在刑事违法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主要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行政主要是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方面,主要适用于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行政磨散责任和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决定;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瞎配氏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卖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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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别有:1、行政案件的责任力度比刑事案件的责任力度小,因为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责任;2、行政案件的被告一定是行政机关,但刑事案件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刑事案件的被告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3、行政案件的上诉期是15天,而刑事案件的上诉期是10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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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业务的主要内容

1、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232条、234条):

  (1)故意杀人罪所保护的法益:“人的生命权”;刑法不保护动物的生命权,之所以保护大熊猫,是因为这里所保护的是人类资源多样性的权力,而不是大熊猫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犯罪对象——“人”的理解;

  民事权利始于出生:脱离母体并独立呼吸。

  民事权利终于死亡:心死、脑死、肺死、三死合一。

  注意:打伤胎儿的,胎儿出生后算故意伤害,打死胎儿的算对母亲的故意伤害。

  (3)杀人行为的方式——作为与不作为;

  注意:不作为的杀人的着手,必须是在被害人的生命权有紧迫危险的时候。

  (4)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法益:“健康权”指身体的完整性和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

  注意:如果仅仅侵害了身体的完整性,而没有侵害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这时不能评价为故意伤害,如把别人的头发剪掉。又如偷抽他人的血,未损害健康的,定盗窃罪。

  (5)故意伤害中的故意;

  ①仅仅指追求轻伤故意和追求重伤故意,不包含轻微伤故意。仅具有殴打意图,只是希望或者放任造成被害人暂时的肉体疼痛或者轻微的神经刺激,则不能认定有伤害故意。

  ②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伤害行为会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事先没有明确的认识,按照结果来认定

  (6)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故意伤害甲,结果造成乙的死亡,也可以构成加重结果

  对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虽然是过失,但也要承担共犯责任

  (7)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余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看是否使用了致命武器、致命力度、是否打击的是致命部位;

  (8)自杀关联罪的问题:

  ①相约自杀。即二人以上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②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第一,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第二,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不能因为引起了他人自杀,就将其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当作犯罪行为处理。第三,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诽谤他人,行为本身的情节并不严重,但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便可综合起来认定行为的情节严重,将该行为以诽谤罪论处。第四,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例如,强*妇女引起被害妇女自杀的,以强*罪从重处罚。

  ③教唆或帮助自杀。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也是一种教唆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意图。我国刑法对杀人罪规定得比较简单,没有将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在这种立法体例之下,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根本不成立犯罪,还是认为教唆、帮助自杀的行为成立普通的故意杀人罪,的确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如果认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只是实行行为,那么,只有当教唆、帮助(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帮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杀的行为,具有间接正犯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其次,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例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行为的,邪教组织成员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后,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法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例如,医生欺骗患者说:“你最多只能活三个月,而且一周后开始剧烈疼痛。”进而使其自杀的,患者对自杀的同意无效,对医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模板

    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负责人的理念、思维、能力以及各种不确定因素的竞争,除了做强自己,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利用现有规则打击竞争对手也是应该考虑的,尤其是企业自身刑事风险的防范和利用刑事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的策略,很值得研究。

   格力与奥克斯公开宣战之后,我想起了一个可以探讨的课题,企业竞争中如何利用刑事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保护自身利益。
   格力举报奥克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奥克斯报案称格力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双方的战斗从一开始就是狠招,无论哪一方都想置对方于死地。此次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互怼可以说是一堂生动的经济犯罪案例课程。

  刑法目前有428个罪名,其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有108个,传统的企业法律事务集中在合同、劳动关系方面,对于刑事合规鲜有涉及。然而企业也必须关注刑事风险,因为你的对手在关心你,稍不留神有可能陷入刑事案件,奥克斯就是典型例子。

   企业关注刑事风险至少有两个好处,第一点对内刑事合规,避免让自己陷入刑事案件,尤其是企业负责人。第二点对外借助公权力打击竞争对手,获取优势地位。

   中国的企业制度基本上还停留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未完全分离的时代,企业负责人的个人荣辱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典型代表就是刘强东案,通常来说企业的负责人就是企业的灵魂人物,强势的企业负责人往往能够对企业的决策起到决定性作用。如果企业触犯的仅仅是行政法规或者是民事纠纷,无非是赔钱或者罚款,总之都是钱可以搞定的事情。但是如果企业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无论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作为企业负责人都是跑不了的,一旦身陷囹圄,企业必死无疑,至少不再属于企业负责人。当然黄光裕是个例外,国美依旧姓黄,因为他有个好媳妇,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树倒猢狲散各自奔前程。

    企业风险防控的第一步是刑事合规筛查,针对的客体首先应当是企业负责人,其次才是企业。圣经上说:人若赚得全世界,失去了自己的生命,又有什么意义呢。负责人坐牢了,企业是好是坏又有什么意义呢,说到底自由是最昂贵的商品。家财万贯,身陷囹圄,想锦衣夜行都办不到,到头来竹篮打水而已。

    企业之间的竞争堪称全方面,无孔不入,搞定对手不一定让自己一家独大,称霸市场,但是如果不去竞争,不处心积虑地超越甚至打垮对手,下一个倒下的可能就是自己,说白了,打垮对手就是为了让自己活得久一点。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无所不用其极其实并不卑鄙,相反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会起到积极的作用。除了产品和服务层面的竞争,如何利用对手自身的不合规行为来削弱其自身战斗力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比如格力此次公开举报奥克斯事件,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威慑,如果证据证明奥克斯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销售,刑事责任几乎是逃不掉的,企业被罚款,责令停产整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牢狱之灾也在所难免。当然,上述都是理论分析,实际上应该到不了那一步。毕竟办案子要考虑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但重要的不在于实施,而在于威慑,正如基辛格指出威慑的三个要素,有实力,有决心,让对手知道。现在隐忍不发但我有能力随时利用你的弱点打垮你,这就是企业之间利用对手的不合规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思路。

   如何利用刑事合规手段来保护自己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其实最重要的是自身合规,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打铁还得自身硬。自身有问题,纵是千里长堤也难免溃于蚁穴,自身没问题,任尔东西南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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