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审判 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的规定

现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明确立法内容不完整司法解释不符合社会实际和审判实践导致了理论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冲突阻碍了我国刑事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希望《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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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刑事案件中,情节严重的话,给到被害人一定伤害,不仅是要处理刑事处罚,还有一定物质损失的赔偿。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1、附带民事诉讼的的审判组织、受理和准备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该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是紧密相连的,因而,民事部分的审判与刑事部分的审判一般应同时进行。
2、人民法院只有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大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对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以及赔偿损失的范围作出认定,进而确定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的形式。因而,附带民事诉讼理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样也便于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
3、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具有许多与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例如,需要认定物质损失的程度、大小和范围、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人员的范围等,而对这些事实的认定有时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有些甚至在诉讼过程中尚处于变化中,需要进行周密的调查、甄别和科学的鉴定。而刑事案件审判由于较多地牵涉到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问题,不允许久拖不决,不能超越各诉讼阶段法定的诉讼期限,如果附带民事部分同刑事部分一并审判确有一定的困难,可能影响刑事部分在法定时间内审结时,也可以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审判。但是在分开审判时要注意:
第一,只能先审刑事部分,后审附带民事部分,而不能先审附带民事部分,再审刑事部分;
第二,必须由审理刑事案件的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部分,不得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三,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得同刑事判决相抵触;
第四,附带民事部分的延期审理,一般不影响刑事判决的生效。
以上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毕竟是一种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具有许多与刑事诉讼不同,因此在审判时候需要注意内容。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组织需要一致么

法律主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 刑事诉讼 已经成立。附带民事 诉讼 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 刑法 和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但法律在不同场合表述又有所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77第1款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 第2款 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 刑法第36条第1款 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不完全相同。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引起的。对这一条件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这里的犯罪行为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而不要求是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被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诉,因其行为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最终没有被人民法院以生效裁判确定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也不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最高人民法院 《解释》第101条 规定:人民法院认为 公诉 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换言之,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2条 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据此,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既包括犯罪行为已经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例如,犯罪分子作案时破坏的门窗、车辆、物品,被害人的 医疗费 、营养费等,这种损失又称积极损失;此外还包括被害人将来必然遭受的物质利益的损失,例如,因 伤残 减少的劳动收入、今后继续医疗的费用、被毁坏的丰收在望的庄稼等,这种损失又称消极损失。但是,被害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比如超产奖、发明奖、 加班费 等。至于在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则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此外,因民事上的 债权债务 关系纠纷而引起的 刑事犯罪 ,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也不能就刑事犯罪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受到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对其人身权利进行侵害的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损失。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常见的如 诈骗罪 ,又如 抢劫 过程中的被抢财物。这是因为无论是诈骗罪中被骗的财物价值,还是 抢劫罪 中被抢的财物价值,均已经过价值鉴定,在刑事审判过程中都是明确、可知的,无需经过审理程序即可判定。而因人身权利遭受到的损失,例如 故意伤害 造成的 人身损害 、抢劫罪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物损失(这里指由于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例如衣服扯破等等),则需要经过审理才能判定赔偿数额。前述无需经过审理的物质损失,合议庭在判决时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该份判决生效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无需被害人走其他诉讼途径,可以说是节省了诉讼资源。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面是整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及不予赔偿范围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赔偿范围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以上就是总结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以及不予赔偿范围,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为“物质损失”、“经济损失”。总的来说,我们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则上都属赔偿的范围,二是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不属附带民事赔偿的范畴。

刑事附带民事审判监督程序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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