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对照评价 刑事检察业务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办案方面我协助员额检察官办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以及一起涉案金额3700余万元的职务侵占案这两件案件具有典型性可以深入挖掘、以案普法;在法律监,。希望《刑事检察对照评价》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检察业务各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法律主观:

对口头提出 申诉 ,本人书写确有困难的,接待人员应制作笔录,并有申诉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检察院收到 刑事申诉 后,应填《刑事申诉处理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应分别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刑事申诉,应在三日内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2)、对认为需要 立案 复查的刑事申诉,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报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进行复查; (3)、对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制作《刑事申诉不立案复查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对决定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应对申诉材料和案卷进行全面审查,并制作《阅卷笔录》。复查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审查: 1、 申诉人是否提出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 2、 原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 是否确实、充分; 3、 原案应当认定的犯罪事实有无遗漏; 4、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5、 处罚是否适当; 6、 有无违反案件管辖权限及其他严重违反 诉讼 程序的情况。 经审查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应订出调查计划,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询问原案被告人、被害人和 证人 ,并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体、尸体等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补充鉴定。 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承办人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其结案标准是: 1、原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查清楚; 2、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作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提出了复查结论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经主管业务部门集体讨论,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审批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复查决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提起抗诉: 1、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2、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3、定性错误; 4、处理决定不当或量刑畸轻畸重。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经复查不需要提请抗诉的;应制作《刑事申诉案件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通知申诉人、原案被告人和有关部门。 刑事案件的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因此它是一个业务性很强的诉讼,申诉人最好聘请 律师 进行 代理 ,这样可以事半功倍,取得很好的效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副检察长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检察院分四大检察:1.刑事检察: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有不恰当行为、违法行为或裁判错误的,分情形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监督,督促纠正。
      2.民事检察:即民事诉讼监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以及民事审判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都可以由检察院进行监督
      3.行政检察:行政检察的核心是行政诉讼监督,贯穿行政诉讼活动全过程,其主要特点就是“一手托两家”。一方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公益诉讼检查: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天涯社区有个兄弟归纳的还不错,提供给你参考:
  一、说法院好的理由有:
  (1)法院涉及的面宽,不仅有刑事案件,还有民事、行政案件,专业上更对口些。而检察院则不同了,检察院涉及的多是刑事案件,而且所做的业务也并不是那么精致。也就是说,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上,法院更有优势。
  (2)从退路上来讲,进了法院如果不想在里边干,还可以出去选择律师:一方面,法院的人脉关系已经建立;另一方面,律师所代理的案件之中,民商的还是多数。而检察院,如果不想在里边干了,不知道自己出去会干些什么。也就是说,在个人职业生涯上,如果想尝试其他法律职业,法院还是比检察院好。
  (3)从收入上来看,法院可以同吃两头,灰色收入比较多。而检察院的灰色收入则比较少。即使是没有灰色收入,法院由于有诉讼费,所发的奖金也会多页。也就是说,在收入上,在法院比在检察院更有收入。
  二、说检察院好的理由有:
  (1)法院接触面是大,可检察院接触的大都是国家干部或者是大款。检察院虽然接触的只有刑事案件,但要把刑事案件做精做好也并不容易。
  (2)检察院权力大,检察院的人去其他部门办事,每人干冷待,而法院则不同,原则上是人家也招待你,但却不怎么吊你。
  (3)在收入上,基本工资都是差不多的。如果说是奖金,现在很多人反对法院办案奖金制度,而且现在有很多地方都反对发放奖金的。另外,据说在检察系统,近三年可实现财政独立与地方政府。这样,检察院的待遇未必就比法院差。不过,如果你的人生态度不端正的话,就另当别论了。
  (4)在前途问题上,虽然在检察机关人员流动性差一些,出来做律师也存在人脉稍差的问题。但优势是检察系统属于垂直管理系统,而且检察机关人数少于法院,只要你有能力,升迁的机会多于法院。交流到同级法院或者下派到下级院当领导的机会要多于法院。
  综上看来,要想比较出两者孰优孰劣并不容易。都是司法机关,我觉得关键是看一个人的个人志向及人生态度了。我在法院检察院都实习过,感觉检察院工作相对轻松点,法院会比较忙碌。呵呵,自己满满斟酌下吧!

检察官助理等级与待遇标准对照表

新华社北京1月9日电(记者陈菲)为加强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管理,促进公正司法,最高检日前发布新规,要求对已经办结的案件,以法律和有关规定为标准,对办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
据悉,通过评查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将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最高检为此专门印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定(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与正向激励相结合,监督管理与服务司法办案相结合,人工评查与智能辅助相结合,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
《规定》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常规抽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等方式开展人工评查。常规抽查应当在每年检察官业绩考核工作开始前完成,重点评查应当在案件办结后或者发现问题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专项评查应当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
《规定》要求,对评查出的具体问题,能够补正的,应当及时补正。对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可以开展讲评培训、通报评查结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认为案件存在严重错误需要纠正原处理结论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启动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发现办案人员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重大过失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移送本院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地方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的工作衔接机制。
《规定》还提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研制案件质量评查智能辅助系统,将相关评查程序和标准嵌入系统,为全国检察机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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