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侵占罪律师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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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

一、刑法中职务侵占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规定
      1、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
      3、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4、职务侵占犯罪基础刑表
      这是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近两年判处的相关案例和审判实践,以刑法271、272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为标准界限,我们把法定量刑幅度划分为一个由轻到重的刑罚等级体系,并用犯罪基本情节等级体系与之对应,建立基础刑表。
      法定刑幅度梯次职务侵占犯罪数额等级系列刑罚等级系列。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刑附加刑
      (一)、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
      万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拘役
      22-4万6个月-2年有期徒刑
      34-6万2-3年有期徒刑
      46-8万3-4年有期徒刑
      58-10万4-5年有期徒刑
      (二)、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610-50万5-7年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
      750-100万7-9年有期徒刑
      8100-500万9-11年有期徒刑
      9500-1000万11-13年有期徒刑
      101000万以上13-15年有期徒刑
      以上这些就是整理的内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有的并不是很明确但是根据其案例我们知道,我国对于职务侵占罪的判刑还是较重的,而且根据近年来的国家政策可能在职务侵占罪上会加大惩治力度。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或者有进一步的法律需求,可以在线咨询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2022年新规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以上;(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万元以上,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法律主观:

数额巨大,数额较大,这是我们比较常听的一种关于数额的概念,一般来说,刑事案件犯罪的过程中,数额巨大和数额较大的区别是比较大的,因为这关系到案件的具体量刑。
一、职务侵占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100万元以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最新数额规定
按照《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来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三、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两者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上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两者的区别是:
⑴犯罪客体不尽相同。两罪虽然都侵犯了财物的所有权,但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
⑵犯罪行为对象不尽相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外延广于资金;而挪用资金罪只能是本单位的资金。
⑶犯罪故意内容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的律师思路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联系(下)
      (接上篇)
      二、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从犯罪主体来区分
      虽然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是这只是相对于非身份犯而言,两者构成犯罪的要件又有着一定的区别。具体来说: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在《刑法》第九十三条有详细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几个概念的界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所说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是指可以行使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的机构或组织里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管理机构应当包括:第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第二,各级党委常设机关以及各级政协机关;第三,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四,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企业内部机构。
      2.受委派的人员身份问题。受委派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一种情形。也就是说,不光是在贪污罪的认定中,还是其他贪污贿赂型犯罪中,比如挪用公款罪等,受委派的人员都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由此可以看出,受委派与受委托并不相同。受委托是贪污罪的一种法定主体的特别规定。
      3.对于“从事公务”的认定。对于从事公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从事公务是指能够代表国有事业单位履行相应的领导、管理、组织或监督的职能。公务行为当然地与行为人所从事的职务具有联系。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相较于贪污罪更加宽泛一些。凡是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人员都是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当然,这是在排除其中的贪污罪主体之后的范围。
      (二)从犯罪客体来区分
      贪污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贪污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职务侵占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职务侵占罪只侵犯了本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对于贪污罪而言,犯罪客体并非只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刑法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过程中或者是在国际交往活动中收受的礼物,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对于这些礼物,并不只能把它看做公共财产。
      2.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种新型的企业所有制形式正蓬勃发展着。这就是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公司、企业等。这种新型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的财物并不完全属于国有财产。所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具有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依然构成贪污罪,但此时,他侵犯的就不再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也可能是私人财物的所有权。
      3.贪污罪的本意是为了打击贪污腐败。只要是具有主体资格的行为人非法占有单位财物,都应认定为贪污罪。原因是不管财物的属性是什么,非法占有此财物都是腐败的。
      所以,不仅仅将贪污罪的客体限定为公共财物,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贪污腐败的查处。
      (三)从犯罪客观方面来区分
      根据前文所述,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在行为手段上是基本一致的。在犯罪客观方面有着各种密切的联系与共同点。但与此同时,二者在犯罪客观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主要表现为二者的犯罪对象有所差异。根据对二者犯罪客体的分析,可以得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主要是公共财物,只有在混合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中,其犯罪对象才可能包括私有财产。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则比较宽泛,对财物的性质没有特别的要求,不管是公共财物,亦或是私有财产都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对两者犯罪对象的规定并非只是简单地区分其性质。根据对法条的文理解释,我们可以轻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即所涉及的财物主要是本单位的。也就是说,其他单位的财物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与之相反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只要是属于公共财产范围,一般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但是,贪污罪作为一个传统的罪名,因为其行为对国家廉洁制度的强大破坏性,必须加以更加严厉地打击才可以达到立法原意。因此,不仅仅将行为人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认定为贪污行为。同时,行为人非法占有其他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构成贪污,例如,上级的国有单位占有下级国有单位的财物。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下级之间互相勾结、共同犯罪,避免形成各级贪污腐败连锁利益链条。
      (四)两者在量刑处罚上的区别
      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职务侵占罪只有两档法定刑,并且最低起刑点是必须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同时,也可以得出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不超过有期徒刑最高刑罚十五年。而贪污罪有四档法定刑,情节较轻,涉案数额不大的也有明文规定相应的处罚,并且最高法定刑可以达到死刑。将两者量刑标准和处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贪污罪的量刑要比职务侵占罪更加严厉,这也反映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其打击的力度。
      作者简介: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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