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律师经典辩护词 张扣扣辩护律师辩护词原文

田文昌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成功代理过大量重大案件。其中包括代理津大邱庄被害人控。希望《田文昌律师经典辩护词》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张扣扣辩护律师辩护词原文

法律主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 辩护词 某某县人民法院: 湖南某某 律师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的 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经会见被告人,到检察院阅卷,辩护人对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提出如下律师意见: 1、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应为65872元(鉴定的总金额79707元-第一次鉴定的金额13835元)。根据被告人黎某某和黄某某的讯问笔录均可知,被告人黎某某与黄某某第一次交易时,并不知道属赃物,故第一次交易鉴定的金额13835元不应当作为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金额,应予以剔除。 2、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签订了 刑事和解 协议,约定由被告人黎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某按约定将赔偿款交至洞口县公安局,由被害人直接向某某县公安局领取,被害人领取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均自愿请求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对被告人黎某某免除处罚。 3、被告人黎某某有正当职业,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黎某某一直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购买二手遥控器主要是自用,并没有其他非法目的。从案卷材料可知,被告人黄某某从未明确告知其向被告人黎某某销售的遥控器等属于赃物,被告人黎某某的购买行为与其他明知是赃物还购买的有着本质区别,因此被告人黎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4、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构成坦白。被告人黎某某在归案后,认识到其收购黄某某的泵车遥控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公安机关的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坦白交待了其与黄某某的五次交易行为,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金额等,均详细进行了供述,被告人黎某某没有任何隐瞒,由此可见其是认罪、悔罪的。 综上,被告人黎某某属初犯、偶犯,购买赃物主要是自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亦请求不予追究被告人黎某某的刑事责任,结合以上情节,我们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 缓刑 。 恳请贵院能给不小心犯错的还处在创业阶段的青年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非常感谢! 意见发表完毕! 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 旷某某律师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崔英杰律师的辩护词视频

法律主观: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参与庭审。通过

法律客观:

交通肇事罪辩护词范文: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被告×××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意见。首先,本人对被害人的不幸表示深深的歉意,对原告人表示慰问。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深夜驾驶车辆,开车疲劳,致使车辆和被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因此,其犯罪情节一般。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即打电话向向110报警,同时人及车均留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处理,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图、现场记录以及现场笔录等均有被告人×××的签字证实被告人停车报警、等候处理的事实。因此,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破获经过,对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说明存在矛盾,破获经过说×××案发后逃离现场明显和其他证据相矛盾,应以抓获经过为准。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故本案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今天在法庭上又能能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经过,对此检察机关充分尊重事实,对此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为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投案自首后,在其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积极筹措资金四万元,先行赔偿被害人,可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第12条:“妥善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考虑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被告人孙××具有司法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四、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是属于初犯,偶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故被告人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上述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或从轻的情节,结合被告人系农民,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二)关于对农民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问题中:“对农民被告人适用刑罚,既要严格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到农民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的规定,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给予缓刑,给被告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谢谢!此致XX区人民法院答辩人:XXX

劳荣枝辩护律师辩护

法律主观:

故意杀人罪 辩护词 可以参考以下模板,这是成功的典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张某的 辩护人 ,依法参加 诉讼 。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对 无锡 市人民检察院锡检诉刑诉(2022)20号 起诉书 指控张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的事实以及张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系 自首 ,能够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在案 证据 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 刑法 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 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张某犯罪的动机、成因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与杨某曾是一对恋人,并且长期 同居 过,俗语说一日夫妻百日恩,那么是什么让张某亲手将有着亲密关系的恋人杀死?通过辩护人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到: 1、被告人张某杀人并不是图谋杨某的财产,在案证据表明,杨某两次来 江阴 是取已经到期的银行存款,张某对她取钱也是非常清楚。案发后,张某对被害人杨某存折上的存款并未进行转移或者取出,而是直接将存折丢弃,其主观上并非是谋财害命。 2、被告人张某与杨某存在着畸形的姘居关系。就被告人来讲,张某10多年前与妻子 离婚 ,女儿和妻子都已经离开江阴一直未曾见面,张某10多年来一直过着没有工作、单身生活。而被害人杨某有过三次婚姻史,跟目前的丈夫共生育两个小孩。一个是离过婚的孤身汉,一个是婚姻尚存、有着丈夫和孩子、家庭感情尚好的妻子,两人却从2004年开始时断时续的保持着常人无法理解的姘居关系。在案证据表明,两人从2005年至2006年同居,此后,还到 上海 与杨某一起过年。我们无法得知杨某对张某的真实感情,但就张某来讲,对杨某是真心喜欢的,据张某和李某的陈述,张某有过与杨某 结婚 成家的想法,另据张某自述,曾经给了杨某6万块钱,但由于某种原因,张某的结婚愿望没有实现,张某对罗的喜欢逐渐由爱变恨。 3、被告人张某长期处于社会底层边缘。张某自10多年前离婚以来,一直处于孤身状态。其还因离婚失去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有经济来源,仅仅依赖卖房款过日。从2003年起张某就居住在村委搭建的简易过渡房,从证据中的照片上可以看到,被告人居住的地方,面积十多个平方,屋内家徒四壁,值钱的财物仅仅是一辆电动车。 4、在案证据表明,案发时两人为钱发生了激烈的口头争执,进而发展到双方肢体冲突,从而导致张某一时情急和冲动,失手造成了本案的悲剧发生。 综上四点,辩护人认为,张某因与杨某的长期畸形恋爱关系得不到回报,产生了愤恨,这是张某杀人的内在因素。同时,我们也看到面对急剧变化的现时社会,张某本来美满的家庭破碎,又没有固定职业,经济上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而社会生活长期脱离社会的正常管理,缺乏社会、家庭的关爱、温暖和约束,因而社会认知水平偏离正常轨道,成为生命价值严重虚脱的人。这种精神上的流浪与生活上的无所依靠,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偏激,而精神压抑久了,一旦发生争执被告人极易失控走向极端。这是被告人犯下此严重罪行的外在原因。从被告人的这两个原因来看,本案的被告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上都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类型案件,这一点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系初次受审,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尚好。 本案的发生,是一场悲剧,给受害方家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在这里本辩护人向家属表示慰问,也诚恳的请求家属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原谅。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犯罪的动机、起因,辩护人请求法庭给予张某从轻刑事处罚。 此致 ×××人民法院 辩护人:××× ××× 律师 事务所 ××年×月×日

法律客观:

故意杀人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邱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一.在故意杀人罪中,邱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邱某被缉拿归案后,如实向汉阴县公安机关供述了在铁瓦殿的整个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二.在抢劫罪中,邱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调查表明,邱某还如实供述了汉阴县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案的犯罪事实,在如实供述后,邱某至今没有翻供,根据《刑法》第67条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什么是\\"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即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很显然,故意杀人与抢劫在刑法上就属于不同种罪行,因此,我们认为邱某对两次抢劫的如实供述,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也符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认定邱某构成抢劫罪时,应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加以考虑,方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 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 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 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三.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和警示邱某触犯两个刑事罪名,致11人死亡、两人重伤,给多个家庭留下了难以愈合的精神创伤,今天的开庭审判固然是回归刑法的立法宗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但就案审案尚不足以警示世人,我们还应该适当的分析一下邱某案件的犯罪成因。在偏远封闭的山村,47岁的邱某有初中文化,又会几样手艺,在当地应该属于衣食无忧的所谓""能人"",但就是这样的一个""能人"",在1999年,举家搬离了自己的出生地,此后的7年里,频频更换居住地点,在颠沛流离中,他从事过多种行业,试图改变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现状,但现实让其处处碰壁,关爱无处可求,无助无人愿帮,困境中为邱某指点迷津的竟然是一位算命老人,使得邱某确信唯有依靠祖先的庇护,方能兴家立业,于是,他来到了深山道观--铁瓦殿祭祖还愿,然而,在与道观管理人员发生冲突后,他的心理世界崩溃了,关心子女学费、希望孩子能有书读的邱某,对小学老师至今感恩的邱某,偏离了他自身原有的人生航线,最终走上了今天的被告席。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 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分析邱某案的犯罪成因,不是为了替邱某推卸罪责,其目的还在于从案件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惨案在今后的再度发生,回顾邱某的犯罪经过和心理历程,我们认为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身存在严重的人格缺陷,但社会因素同样不可忽视,比如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问题,怎样才能为他们提供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生活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使他们能够融入这个社会,而不是疏远这个社会,热爱这个社会,而不是仇视这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帮助他们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使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让无望者有望,让悲观者前行,重展希望的风帆;比如关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成员的心理障碍问题,本案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震惊全国的恶性杀人案的一个相似之处在于:被告人性格孤僻,与外界缺乏有效沟通,敌对情绪和报复心理严重,极易产生心理危机并走向极端.为此,我们的社会是否有必要建立排解和倾诉的渠道,使他们的心理压力能够得到释放,积累的不良情感能够得到宣泄,在精神有了安顿之后去实现安定有序,并进而走向和谐;比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是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并力求取得成效,让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自觉依照外在的法律规范和内在的道德观念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理智的、合法的处理身边所发生的各种矛盾;再比如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国依靠科学文化迅速提升了国家的综合国力,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不可否认的是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并不到位,迷信、愚昧等落后文化仍然沉渣泛起,形成科学与迷信齐飞,文明和愚昧共舞的特有社会现象,如果任由鬼神之说和各种迷信肆意泛滥,势必从思想上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只有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了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良好氛围,才能推进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正如有人十分中肯地讲:""长时间的各种因素积累才导致邱某走上不归之路。""因此,邱某的案件中还蕴含着非常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因素,这些因素都是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必须加以克服的。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今天的庭审活动结束时,邱某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就将公诸于众,但案件留给我们的警示十分深刻,那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我们在期待法庭对邱某作出公正判决的同时,更希望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不会再出现下一个""邱某""。 "

于欢案辩护律师辩护词

在一审、二审的辩护中,张扣扣的精神、心理问题其实曾被多次提及。
在一审辩护词中,就曾以大片的篇幅描述张扣扣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在会见张扣扣的时候,张扣扣告诉我,有三个场景深深印刻在他的脑海,令他终身难忘、时常浮现:一是王正军打他妈妈的那一棒;二是妈妈在他怀里断气的时候,鼻子、口里都是血,鲜血在喉咙里面“咕咕咕咕”地作响;三是妈妈的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现场几百人围观。张扣扣亲眼看到妈妈的头皮被人割开,头骨被人锯开。
心理学上有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叫创伤后应激障碍。它的典型定义是:“个体经历、目睹或遭遇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或受到死亡的威胁,或严重的受伤,或躯体完整性受到威胁后,所导致的个体延迟出现和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有许多症状,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症状是“记忆侵扰”,即受创时刻的伤痛记忆萦绕不去。主要表现为患者的思维、记忆或梦中反复、不自主地涌现与创伤有关的情境或内容,可出现严重的触景生情反应,甚至感觉创伤性事件好像再次发生一样。张扣扣本人曾供述“眼睛一闭,当年的场景就浮现了上来……经常梦见母亲去世的样子”。我们高度怀疑张扣扣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样的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所激发的仇恨能量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张扣扣在口供中详细描述了他的心理经过:“王三娃用木棒将我母亲一棒打死,我也在现场,当时我年龄还小,只有13岁,我就想拿着刀将王三娃弄死,最后被我爸爸拉住了,当时我看到我妈鼻子口里都是血,心里非常痛苦,我就发誓一定要给我妈报仇,我还大声说:‘我不报仇,我就是狗日的。’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我心里一直憋着这股仇恨。”
张扣扣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而这仇恨的种子,却是别人播下的。张扣扣本人也是受害者,也是牺牲品。庭前会议上,我们曾申请对张扣扣进行精神鉴定,遗憾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精神正常不正常,靠一些邻居同学的口供是无法证明的。我个人高度确信,张扣扣的心理创伤对其后续行为有着决定性影响。在意志自由这个层面,张扣扣是不同于正常人的,是受到限制的。现在以一种正常人的标准、用一种局外人的理性去要求张扣扣,去审判张扣扣,是在当年悲剧的基础上对张扣扣的又一次不公。
然而,一审没有获得法庭许可的精神鉴定,在二审想要通过,必定面临更大的困难。各位读者,你们又是否觉得,死磕精神病是最好的选择?欢迎留言讨论。

酒驾缓刑律师辩护词

张扣扣从小受了那么大的刺激,精神不正常也有可能,当然他杀人报复是不对的,法律难容,应该得到严惩,只是当年的事情应该说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判得如此之轻,是不是有腐败行为。要给死者一个公道,挖出张这种报复行为的根源,避免今后再出现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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