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有什么权利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亲!律师的权利主要有(1)律师的人身权;(2)查阅案卷权;(3)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的权利;(4)适时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的权利;(5)。希望《律师有什么权利》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

侦查阶段律师权利有:
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5、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主要履行三种职责:
一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解释有关法律问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不能理解为仅仅宣读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解释,也不能理解为仅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对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不论其是否向律师提出,律师都有责任提供帮助,如告知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及有关法律责任等。
二是代理申诉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诉说冤情、进行申辩,控告侦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行为等。律师代理申诉、控告,需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对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诉、控告,或者因受威胁不敢申诉、控告的,律师也可以主动为其申诉、控告,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以下内容为简要回答,详细内容可查阅《律师法》
一、律师的权利: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
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
1、阅卷权
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
(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2)、律师阅卷,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并提供律师阅卷的场所。
(3)、律师阅卷可以摘录、复制,摘录的材料存入律师事务所的卷档。
(4)、保密。
2、调查取证权
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
(1)律师承办法律事务,享有调查取证权,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保障。
(2)律师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
(3)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见上条)。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3、会见权、通信权
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与他们通信。
4、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1)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2)律师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有权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在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内予以考虑。
(3)人民法院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律师到庭履行职务,不得使用传票传唤律师;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4)改期审理的案件,再次开庭也要为律师留出适当的出庭准备时间。
5、拒绝辩护权与代理的权利
是指律师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
(1)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活动中都可以行使拒绝权。
(2)律师有权行使拒绝辩护和代理权的情形包括:①委托事项违法;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有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如律师因生理和精神状况破坏了律师代理该委托人的能力的,委托人侮辱律师人格的,严重破坏了二者之间的诚信关系的。
6、法庭审理阶段诸项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发问权。即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律师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2)、质证权。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对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有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到庭的证人进行质证的权利。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即在法庭上,律师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的辩论权是指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争议的问题、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驳和论证的权利。律师通过行使辩论权,提出和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帮助法院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判。
(5)、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7、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8、代行上诉权
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1)律师的上诉权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或授权;
(2)律师没有独立的上诉权,仅为代行上诉。
9、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如果律师发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律师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律师的义务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有什么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一条 为保障律师在本经济特区依法执业,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法律服务秩序,发挥律师在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律师执业以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指导、监督,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未经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支持和配合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实施年度检查考核。考核实施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第五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在执业中,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信访、调解、社区工作等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第八条 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在本经济特区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并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或者通过考核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在本经济特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法律规定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人员除外。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五)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意见。
  申请特许律师执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律师执业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请审核的律师执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执业,应当向转入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准予变更的,审核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欠发达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第十三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由申请人向拟设立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
  (三)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资产证明;
  (七)住所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选举负责人的决议。

律师有什么权利能调取他人户口

《律师法》35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这条的任何人当然包括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至于第一条说的是辩护律师,和律师不是一个概念!!!建议好好看看书,书中有的。
你说我扣字眼?你是不是要参加考试啊,考试就是要扣字眼的,一个字不一样答案就是不一样,这样题你做多了就知道了,你看看楼下的都怎么说就知道区别了,让你好好看书还不愿意,为你好,朋友!

律师有什么权利查一个人的生死

这个题我也碰到了,我也跟你想法一样,如果律师调查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不必经过其自身许可的话,与刑法保护被害人的原则不相符合。
但是根据律师法35条规定来看,应该是不需要任何同意的,而且调查的主题只能是辩护律师,之所以强调辩护律师,是因为辩护律师只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才可以委托(侦查阶段委托的律师称为“法律帮助人”)。这就避免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开始搜集调查证据。

律师有权利调查对方个人信息

自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诉法》的修改相对滞后,导致现行《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给律师在执业中造成了很大困惑。
8月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提案的答复中说:“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律师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1、修改后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大亮点即是明确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作为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尚未作出对应修改,这也就是你的理解。这也导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仍存在一定障碍。
3、从立法本意讲,律师无需许可即可调查取证,而《刑事诉讼法》必然会在不久的将来进行相应的修改。
4、如果修改后的《律师法》属于你们的考试范围的话,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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