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盗窃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导读:诉状受害人上诉刑事盗窃案件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泾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和县。上诉人因盗窃罪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刑,生活中我们总会遇到一些喜欢滋事挑衅的人。虽然有些事情真的可能通过拳脚解决更方便一些。但是我们是文明的社会。能够通过法律解决的就尽量不要寻衅滋事,(诉人如为单位盗窃罪起诉书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名及职务、单位地址)被诉人。出国留学专题频道盗窃罪诉状。希望《盗窃罪刑事上诉状》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盗窃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盗窃罪上诉状【例一】:

  上诉人:许霆,男,24岁,汉族,山西省襄汾县人,文化程度高中,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2007年5月22日被羁押,200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上诉人许霆因盗窃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上诉人盗窃罪名不成立

  事实与理由:

  一、 该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判决书认定上述人在170次取款行为中,共167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000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000元是严重错误的,事实真相是,上诉人在167次取款过程中每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4次输入取款指令2元。最后,上诉人累计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71次,累计输入取款指令价值为1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有:

  第一方面的证据主要是记录取款和扣账的流水清单。取款的流水清单证实了案发期间许霆,其中167笔每次扣1元、4笔每次扣2元,共计扣款175元,最后余额为1.97元。上述书证证实上诉人的银行卡在自动柜员机上的交易情况是每取款1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1元、每取款2000元向柜员机输入取款指令2元,共取款175000元,输入取款指令175元的事实。

  第二方面的证据是上诉人的供诉和郭安山的证词。在案件重审过程中,上诉人已经明确供诉了这个事实,同时,郭安山的证言也证实了这一事实。

  二、 判决认定上诉人的合法取款行为是盗窃行为是严重错误的`。

  上诉人取款前帐户余额为176.97元,向银行方面要求取款175元,这根本就是上诉人的合法行为,毫无任何社会危害性可言。上诉人需要郑重提醒二审法院的是:按照本案的事实真相,上诉人完全是在自己的帐户余额内向银行方面发出取款175元的要求,上诉人从来没有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000元!所以上诉人没有从事过任何盗窃银行资金的行为!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的行为完全是合法的!上诉人的这种要求银行向我支付175元钱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

  总之,上诉人没有从事任何盗窃17万多元的危害行为!上诉人许霆是冤枉的!上诉人许霆依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重新认定事实,依法撤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径行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许霆

  20xx年4月 日

  附:1、上诉状副本3份

  2、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申请证人郭安山出庭作证)

  盗窃罪上诉状【例二】:

  上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14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83号,现住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8-2-602号;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x月x日作出的(2022)历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认为应该从轻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2022年x月x日,上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鲍山分局生活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应减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上诉人已经主动及时地退赔给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上述事实也已被公诉机关确认,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

  上诉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区派出所主动退赔了受害者损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该案中,上诉人存在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20xx年8月 日

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导语: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盗窃罪上诉状模板,欢迎阅读。

  关于盗窃罪上诉状模板(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湖北**人,住 。

  上诉人不服湖北省**区人民法院(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 )咸刑初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

  2、依法予以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涉案数额(6000元)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项:“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九)项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本案被盗物品是苹果笔记本电脑,属于高档消费品,价格变化巨大,新电脑的出售价格较高,一旦进入生活领域,其价格就急剧下降。上诉人认为 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物品的估价并未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合理、公正估价,估价过高,应予依法核减。

  二、上诉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一)全部退赃:上诉人盗窃笔记本电脑已追回退还,从这一事实来看,并未造成实际的损失,则在量刑上予考虑。

  (二)系初犯,偶犯:上诉此前无犯罪记录,也无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三)自愿认罪:上诉人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四)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由于上诉人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并未造成公私财产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上诉人家属现正积极筹集钱款,愿积极主动向法院交纳罚金。

  三、上诉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盗窃“数额较大”没有异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上诉人涉案金额仅属“数额较大”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高法发[1998]15号):“(二)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巨大’的起点,其他地区为10000元。”本案上诉人的盗窃数额为6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2、全部退赃、退赔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上诉人已全部退赃,且未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上诉人的情节不重,危害也不大,一审法院的判决量刑畸重,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四、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条:“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全部退赃,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本案上诉人存在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关于盗窃罪上诉状模板(二)

  上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1月14出生于济南市,汉族,中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183号,现住济南市某某区某某路8-2-602号;现押于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x月x日作出的(2022)历城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减轻上诉人量刑。

  上 诉 理 由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盗窃罪量刑过重,上诉人认为应该从轻减轻上诉人量刑。

  事实与理由如下:

  1、上诉人认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具有自首情节,该事实已被公诉机关确认。

  2022年x月x日,上诉人刘某某主动到鲍山分局生活区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本案上诉人应减轻处罚。

  2、从犯罪后果来讲,情节较轻,上诉人已经主动及时地退赔给了失主xxxx元,因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上述事实也已被公诉机关确认,社会危害性较小,并愿意主动交纳罚金。

  上诉人向某某分局生活区派出所主动退赔了受害者损失x千x百元,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全部挽回,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案发后已经对受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全部挽回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认罪伏法,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的供述中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上诉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真实愿望。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一审庭审情况来看,上诉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上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全部退赔受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主动交纳罚金;该案中,上诉人存在上述诸多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应该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恳请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某某

  年 月 日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林某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认为判刑过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    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盗窃罪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赃物是通过警方追缴的方式返还被害人,如果追缴的数额不能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也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提到,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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