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犯罪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生产、销售伪。希望《14种犯罪检察机关》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明知道是偷渡还把车租给别人是犯罪。2022年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4起偷越国境案和2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涉及拉拢引诱多人跨境偷渡、结伙徒步穿越国境前往境外务工、境外边民越过临时边界通行证规定范围结伙进入内地非法务工、出租车司机明知他人运送人员偷越边境而帮助运送等犯罪行为。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依法及时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刑法意义上国境的内涵,对从我国边境地区非法进入内地行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各类偷运越境犯罪,不断加强各行政区域之间衔接配合,不放过任何遗漏犯罪。不断延伸检察职能,善于运用办案系统进行类案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加强对偷渡犯罪案件的以案释法工作,通过参与公开开庭审理、集中宣判等方式,教育引导国民牢固树立国门和边境意识。

检察机关侦办的14个罪名是什么

4月16日,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婚纱摄影师通过微信聊天结识境外人员,为对方提供涉军港军舰照片384张,收取报酬4万余元。经鉴定,涉案照片涉及绝密级秘密3项,机密级秘密2项。最终,该摄影师因犯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14种犯罪检察机关

摄影师向境外提供涉军照片获刑14年,其行为给我国带来了哪些隐患?

1、危害国家利益

自古以来,世界各国为了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无一不制定有关保守政治、军事、经济、科技等秘密的法律制度。我们这里所说的“保密制度”,就是指我国现行有效的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银行法、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含有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有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如果有谁违反守密义务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这就侵犯了国家的保密制度,进而危害到国家整体利益。

2、军事信息外泄

军事信息外泄会导致,国内的重点军事力量会被欧美国家知道,甚至知道你的军事基地和你现今所拥有的军事武器,如果开战,敌对国会重点打击我们的军事基地,立志于控制地方武装力量,所以军事外泄非常的严重。现在,国家为了防范军事外泄,可是下足了本钱。你若是在生活中遇到了军事间谍,可千万不要相信他们的花言巧语,以及他们的糖衣炮弹,及时向警察举报,还会有高额的奖励等着你哦。

14种犯罪检察机关

 后记:国家也是由我们一个又一个普通的人组成的。它不是某个人的代名词,而是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代称,从历史进程来看,每一个强大的国家都是由强大的人民所组成,而叛国求荣华富贵是被人民所唾弃的。

14种犯罪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负责的哪14类案件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 明确七大关键问题
2022年12月15日 12: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马学玲 张尼)近年来,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持续引发关注。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另外,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
  针对上述备受关注的问题,“两高”15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作出回答。这则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
——入罪标准是什么?
  此前,对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多个罪名,包括近年来多发、频发的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无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实践中难以把握。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记者注意到,《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难以作到罪责刑相适应的情况,可以考虑适用《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处以第二档法定刑。
——哪些情形将从重、从轻处罚?
  这则司法解释还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作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黑煤窑故意阻挠抢救咋处罚?
  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 疾,社会危害严重。
  为此,《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何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是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中的重罪,但实践中适用率偏低,主要问题在于对“强令”一词理解不当,将某些强令违章冒险作业行为错误认定为普通责任事故犯罪,导致处刑过低,不利于严惩犯罪。
  为此,这则司法解释明确,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或者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均应认定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隐名持股人”如何追责?
  近年来,在一些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中,“隐名持股人”的话题不断发酵。如何追究其责任,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话题。
  所谓“隐名持股人”,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
  针对这一情况,这则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咋处理?
  “实践表明,许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隐藏着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或者失职、渎职行为。”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指出,司法机关在惩治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同时,更要严惩隐藏在事故背后的公职人员犯罪。
  为此,《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期内重操旧业?
  近年来,不乏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的案例,从而引发新的安全事故。
  对此,《解释》对如何适用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措施作出了规定。其中,对于实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而对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完)
两高出台安全生产刑案司法解释:六种情形从重处罚
2022年12月15日 10: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 马学玲 张尼)15日对外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六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其中包括“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等。
  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共17条,针对此类案件起诉、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定罪量刑标准、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解释》的总体基调。《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多种从重处罚情节做了专门规定。其中包括: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扰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沈亮称,为做到宽严相济,树立正确行为导向,《解释》同时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完)
两高:安全事故后阻挠抢救等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2022年12月15日 10: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今天介绍,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将于2022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沈亮介绍,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永吉】
两高对“隐名持股人”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刑责作出规定
2022年12月15日 10: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12月15日电(张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5日发布的一则司法解释,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犯罪的主体范围,其中对“隐名持股人”作出详细规定。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22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在此背景下,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在北京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在发布会上介绍,《解释》明确了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的主体范围。
  沈亮介绍,针对实践中某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特定职务身份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为了规避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不得违规从事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业务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企业,从而达到隐藏自己股东身份、充当“隐名持股人”的情况,《解释》明确规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相关犯罪的犯罪主体,以严密刑事法网,确保刑罚效果。
  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12月16日起正式实施。(完)

检察机关直接侦查14种罪名

1、非法拘禁罪2、非法搜查罪3、刑讯逼供罪4、暴力取证罪5、虐待被监管人罪6、滥用职权罪7、玩忽职守罪8、徇私枉法罪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12、私放在押人员罪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第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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