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 丹东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有哪些

本院认为郑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行为郑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一般入罪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希望《丹东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寻衅滋事罪最多判多久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并且具备法定应惩处情形的行为。并非所有的寻衅滋事都会被定罪,也就是说,寻衅滋事罪有一定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也即是说,只要寻衅滋事达到上述任何一项的程度,即可立案追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二项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规定,也即如果采用恐吓他人的手段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
关于寻衅滋事的行为,按照法律中的规定,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之后,那么才会对行为人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我们知道寻衅滋事行为只有具有法定情节的时候,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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