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刑事无罪辩护律师 扬州市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

就刑事辩护而言,即使相应的模式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也要审查是否达到了构罪标准,具体的行为人是否应当被定罪处罚等,尽量避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口袋化的。希望《扬州市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由寇迪律师、姚青律师、徐晓安律师组成,寇迪律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等经济犯罪的辩护中成功无罪辩护以及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无罪辩护率高,具有为集团犯罪、共同犯罪做无罪、罪轻辩护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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