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疑罪刑事政策 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2年5月1日试行

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刑事检察理论与制度方面,有论者从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犯罪治理等方面分析了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要义。又比如,针对所有刑事案件的刑事政策比如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降低逮捕率、减少诉前羁押率等法律鼓励人们做出积极的行为否定人们消极的行为即便对于犯罪嫌疑人,积极刑法观提倡刑事立法积极应对当下的社会生活事实并无激进可言。积极刑法观同样主张慎重地增设新罪而不是主张随意。希望《论疑罪刑事政策》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2年5月1日试行

醉驾并不是一律入刑,下列醉驾情形可以免于刑事处罚:1、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二、根据《刑法》规定,醉驾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驾的具体处罚也与血液内酒精的含量有关,如果每100毫升达到了80~140毫克的酒精含量,一般量刑是拘役一个月。醉驾如果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可以免除刑罚的。从2022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来看,可以说对对危险驾驶罪量刑作出了调整,这对于广大司机朋友来说可以说是好消息了。其中规定的八种常见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险驾驶罪,明确规定了,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换言之,也就是从2022年5月1日,即使驾驶人员有醉驾行为,那么也有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处罚了。
拓展资料:从内容来看,审判参考仅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对醉驾案件的一审法院给予审判量刑参考意见。然而,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审判参考则没有对这一部分给予指引。
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一)(试行)

什么样的 醉驾 不能认定为 刑事犯罪 就2022年5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来看,可以说对对 危险驾驶罪 量刑作出了调整,这对于广大司机朋友来说可以说是好消息了。其中规定的八种常见犯罪量刑就包括了危险驾驶罪,在第一条的第三款中明确规定了,对于 醉酒驾驶 机动车的驾驶人员而言,如果此时的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也不大的话,那么就不予定罪处罚;而要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 的话,则也是可以免予驾驶人员的刑事处罚。换言之,也就是从2022年5月1日,即使驾驶人员有醉驾行为,那么也有可能不认定构成犯罪或者不予刑事处罚了。 从这个量刑规定来看,其实现在对于醉驾的行为已经不能一律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了,而即使认定构成犯罪,也是有可能对罪犯免于刑事处罚的。 1、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醉驾情节是否轻微或者显著轻微: (1)客观方面,包括:醉驾的时空环境,要是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醉酒的程度,如刚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的。 (2)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态度,如主动停止醉驾或者具有 自首 、坦白等情节;犯罪的动机或对醉驾行为本身的认识,如为救治他人而醉驾尚不构成紧急避险的,误以为休息数小时或者隔夜之后会醒酒而导致醉驾的等等。 2、醉驾案件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主要涉及以下六种情形: (1)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有的甚至是应停车场保安人员的要求挪动车位,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2)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均未发生 交通事故 。 (3)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4)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 醉驾标准 。 (5)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6)被醉驾 追尾 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22年5月1日起试行)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 拘役 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 犯罪构成 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八中将醉驾入刑,一开始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的行为,其实是一律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之后除了会被追究交通行政责任外,同时还会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但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对醉驾的入刑作出了一定的调整,如今不是只要有醉驾情况就一律入刑了,这点还请大家注意。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是法律吗

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我国国情和犯罪状况制定或运用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以及矫治犯罪人的各种刑事对策,
国家和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刑事政策,比如,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中国社会治安状况严重恶化,各类暴力犯罪案件频频发生,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为了有效遏制犯罪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决策层及时提出了“严打”、“从重从快”[的刑事政策。

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

是人权保障的进步、法治的进步。 法律大都是需要平衡利益冲突。刑事诉讼尤为体现“平衡”二字,其中基本的几对平衡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世界上有三大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相对更注重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所以会有辛普森案),大陆法系相对更注重打击犯罪和实体正义,当然这些都是“相对”而非绝对,一国的刑事政策会随着时代的不同和当时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就像在尺子的两端是两个相对的关系,一国的刑事诉讼就是在两端中来回运动并相对固定。世界的大的趋势是相互融合,对相对理念趋于平衡。
我国虽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带有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偏重于打击犯罪、重视实体真实。而且我国从建国初期开始是比一般大陆法系还要更重视打击犯罪和实体真实,导致我国的刑事诉讼严重偏向打击犯罪和实体真实,所以会有“命案必破”、“严打”之类的。而不管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是遵循“疑罪从无”(哪怕是偏重于打击犯罪和实体真实的大陆法系也是如此,所以可见我国先前刑事政策的偏重有多严重)。
建国后我国最早其实是“疑罪从有”,到后面经过无数法学家的努力变成了“疑罪从轻”(现在也还处于这个阶段),到未来慢慢接受“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其实是法院系统对公检(尤其是公安)的一种无奈的妥协,以前法制不完善、侦查粗陋等各种原因导致大量案件证据不充分,有瑕疵,法院又迫于政法委、公检、民众的压力不得不“不依法判案”,但是又不愿意“草菅人命”,且怕以后担责,所以出现了“疑罪从轻”的权宜之计。所以才有了诸如“念斌案”、“佘祥林”案。法院如果顶不住政法委、公检、民众压力,就会出现“聂树斌案”、“呼格案”等。所以“疑罪从轻”是法院的无奈之举,权宜之计。
但“疑罪从无”就很可能会出现“辛普森案”,其实我个人来看“念斌案”就很可能因为当时侦查的粗陋而导致现在真凶无罪还能领国家赔偿。但“疑罪从无”无疑是法治的进步、人权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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