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卓建律师事务所 马鞍山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最新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GUANGDONGZHUOJIANLAWFIRM)一家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层现设有广州分所、龙岗分所、西安分,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GUANGDONGZHUOJIANLAWFIRM)总部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层现设有广州分所、龙岗分所、西安分所、重庆分所、马鞍山分所、杭。希望《马鞍山卓建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马鞍山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最新

日前,深圳市罗湖区和平新居单身公寓楼发生沉降倾斜,其后,沉降倾斜楼附近的一些楼宇也出现晃动。据罗湖区街道办消息,相关居民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然而,坍塌房源和周边房源挂牌价却一日间猛涨,甚至出现几组客抢一套房现象。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坍塌的居民楼能转让吗?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力?专家指出,坍塌房屋已无法交易,周边房屋也存在投资风险。
塌楼无法交付 合同不能成立
近日,深圳坍塌公寓楼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经专家组现场研判,初步认为楼体局部倾斜下沉,是由于暗渠水流常年作用下导致。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林认为,暗渠属于勘探问题,一般只有大型公共基础设施,如机场、桥梁、地铁等,在建设前才会进行地质勘察,普通民宅建设未作这样的要求。目前的调查报告,尚看不出有直接人为因素的介入。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暗渠属于“不可抗力”,业主们很可能无法向他人索赔。
不过,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阳庚德表示,民法设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为人的过错,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建立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房屋质量本身是否合格?建楼时是否有义务发现暗渠存在?这些还有待进一步查明。
房屋坍塌后,还能继续交易吗?阳庚德说,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房屋已经灭失无法交付,因此合同不能成立。但周边仍然完好的房屋,可根据意思自治规则自由交易。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发布消息,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其实房价上涨的关键原因,是坍塌后可能带来拆迁的加速。”杨林告诉南方日报记者,虽然房屋物权灭失,但土地使用权还在。房子坍塌后产生的一系列权益,比如追偿权等,这些债权可以转让。
而塌楼周边的房屋,在阳庚德看来,虽可以交易,但由于不动产转让过程较长,该片区一旦纳入拆迁红线,房屋交易或被冻结,如果不能过户,买家也享受不到所谓的拆迁权益,投资存在风险。
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 可对小区重建
虽然中介猛炒旧改概念,但官方并未有明确消息。业主们期待的小区重建能够实现吗?有媒体认为,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万平方米,和平新居片区不符合这一要求。
杨林说,这其实是一个误读,《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用地面积的同时,还明确因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可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获得审批。杨林认为,基于和平新居超过20年的建成时间,部分房屋倒塌的事实,关联区域房屋危险程度增加,和平新居区域存在进行棚户区改造的可能。
“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议,就可以对小区进行重建。”杨林说,如果政府介入启动棚改,意味着改造区域内的原业主将获得补偿,如果选择物业补偿,也就是回迁安置,原业主将按照套内1:1,或者建筑面积1:1.2获得回迁,还可以按照建构价增购10平方米。因此,市面上才有中介机构借机炒房。
有观点指出,为遏制炒房风气,持有房屋未达到一定持有年限的业主,或者非本地居民,不应享有拆迁带来的权益。杨林认为过于细致的区分并不合理。“从法律上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而产生的,无论新业主还是旧业主,无论二手交易还是原有居民,他们拥有的都是同一块地同一个建筑,享有的权益也应该一致。”但各地对此规定不同,不排除有类似风险存在。
杨林建议,目前业主们应盘点损失情况,并统一与街道办、更新管理部门、国土部门等,就土地使用权的保留、后续恢复重建及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等提出专项申请,进行专项协调沟通,如果政府决定纳入改造计划,则应尽快推动小区进行棚户区改造。
由于目前事故原因是初查,阳庚德建议,政府部门尽快作出详尽的调查报告,明确原因、界定责任,后续的补偿、协商、重建等工作才能展开。

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中国互联网音乐两大平台爆发大规模“掐架”。



孰是孰非,当由司法机关裁定。《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丁涛律师今日就中国互联网音乐行业存在的“洗歌”毒瘤问题做出深度法律分析,帮助读者理解其法律规制难度,并呼吁包括立法、司法机构在内的全行业参与者共同推进并维护一个纯净的音乐创作环境。


01

两大音乐平台公司为何“掐架”?


网易云、腾讯音乐为各自权益打嘴仗,试图占据舆论优势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笔者不掌握全部情况,亦无法根据两者的单方说辞做判断,因此本文不应被视为该案件的法律分析意见,同时笔者针对本场纷争保持中立,“不站队”。




其中关于APP技术层面的争议,由于涉及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项内容,我们等待司法机关以及权威鉴定机构作出准确认定。本文主要讨论网易云指责腾讯音乐对无授权热门歌曲批量化冒名洗歌,恶意截流的问题。



“仅自2022年以来,腾讯音乐针对我方热门歌曲,先后推出大量假冒同名歌曲,其中近千首歌曲的副歌部分与原歌曲相同或近似。更有甚者,腾讯音乐 娱乐 集团旗下的一些公司,有目的、有组织地下场参与洗歌产业链,只要网易云音乐发布爆款歌曲,腾讯音乐旗下三个产品不仅直接盗播原版歌曲,还会变本加厉地在一两天内上线大量粗制滥造的同名歌曲。此外,腾讯音乐 娱乐 集团还通过投资相关公司,对热门歌曲跟随式、批量化地冒名洗歌,并给予流量倾斜,加深行业恶性抄袭、助推洗歌产业规模化。”


网易云这一次的指控将“洗歌”,以及由“洗歌”衍生出的灰色产业链推向大众前台。





02

洗歌行为及洗歌灰色产业链



在了解洗歌之前,我们首先应该了解制作一首歌曲的五个关键环节:


第一,作词和作曲。


第二,录制DEMO。 由于仅从词曲还难以准确把握听觉感官体验效果,因此录制小样DEMO是非常重要的步骤。一首DEMO基本包含音乐作品初步的编曲信息:节拍、速度、音高、间奏、音乐整体架构、大致的情绪走向等,一首歌的雏形就此诞生。


第三,编曲。 编曲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乐器配器问题和和声编写安排,这是音乐作品风格以及音色等核心特征的体现,是歌曲能否成为爆款的关键因素。


第四,录制音轨和混音。 录制音轨一般是逐条录制,然后进行后期合成,也可以同期同步录音。在这个过程中,反复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录制完成后就是混音,也就是把所有音轨合到一起,调整它们的音色、声场、顺序,并修正其中可能出现的瑕疵。一首歌的细节能否适当地展现出来,很多时候就取决于混音师的技术水平。完成混音后,一首歌曲就基本完成了。


第五,母带。 母带是音乐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对于CD或磁带等实体音乐产品来说,母带就是第一张复制的来源;对数字音乐来说,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歌曲制作完成后生成的最初的“源文件”。


如果是打造一整张专辑,工作量不仅是上述过程乘以8或者乘以10那么简单。如果制作发行一整张音乐唱片,生产者付出的劳动量会更多,生产步骤涉及六大环节,它们依次是:


1) 前期企划定位。 唱片公司需要根据艺人的特质,与企划团队、制作人做前期沟通,确定艺人的音乐方向(音乐风格、歌词内容方向),由音乐风格确定艺人的形象包装、唱片设计风格等。


2)音乐制作。 根据前期企划定位的内容进行收歌、选歌、试唱,根据艺人的特质和演唱能力确定最终要制作的歌曲,并且进行音乐制作。


3) 专辑文案以及艺人造型等后期企划。 根据已经完成的音乐,需要做专辑的文案撰写。一份完整的唱片文案应该包括:艺人简介、专辑SLOGAN、专辑制作理念、专辑创作动机、艺人对音乐的解读、唱片公司对艺人的定位描述、专辑幕后团队名单、专辑曲目、每首歌曲的歌词。


4) 确定整个专辑风格的造型。 包括MV造型、封面造型等,同时拍摄相关宣传图片。


5) 拍摄MV。 尤其是对于主打唱跳技艺的偶像来说,MV拍摄工作的重要程度甚至高于唱片歌曲录制的重要程度。


6) 发行和宣传。 目前发行一般分为实体发行和数位发行,前者在拿到音乐母带和全部歌词、专辑设计(封面、内页)之后,需要找音像出版社申请实体发行版号;后者需要为平台准备的物料包括:音源、歌词文件、专辑封面、专辑文案。在专辑制作全部完成之后,推进歌曲的宣传工作。


由此可见,无论是一首歌曲的制作,还是一整张专辑的发行,都经历极其复杂的过程,音乐作品凝聚了无数音乐人的心血,音乐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商业利益保护都应受到重视。然而遗憾的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洗歌这样的行业毒瘤行为正在摧毁本就基础薄弱的中国音乐产业。



在互联网的冲击下,音乐产业彻底进入数字时代,不过数字时代是把双刃剑。


曾几何时,想要成为一名音乐人或者歌手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但如今任何人都可以在音乐平台上传播自己的歌曲。





03

“洗歌”行为的法律规制:归根结底,应该按照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判断


洗歌归根结底还是歌曲抄袭的老生常谈问题,只不过相比于传统的抄袭手法,洗歌的手法更加隐蔽、新奇。洗歌一般存在三种方式:翻唱、重新编曲翻录,以及修改曲谱音节进行拼接。判断是否抄袭,终究还得按照著作权法上判断抄袭的基本理论来进行逻辑推导。




2022年风靡一时的《大风吹》就陷入了一场风波。因为在《天赐的声音》现场版由刘惜君和王赫野共同演唱的《大风吹》的前奏,与已故流行音乐天王迈克尔·杰克逊最著名的歌曲《Billie Jean》几乎一模一样。因此,迈克尔•杰克逊中国网表示,已经将现场版《大风吹》涉嫌抄袭事件提交迈克尔•杰克逊遗产委员会、索尼音乐 娱乐 公司,相关法务部门可能会跟进处理。迈克尔•杰克逊中国网认为,《大风吹》的编曲大篇幅采用与《Billie Jean》高度相似的合成器、bass节拍,但却未在推文和视频字幕里公开给迈克尔•杰克逊署名,或以任何方式提及。由于并未提起诉讼,后续进展笔者不得而知。但是,目前刘惜君和王赫野共同演唱的争议版的LIVE《大风吹》已经下架,据说重新进行了编曲。


我们就以《大风吹》为例,从法律角度做一番分析。《大风吹》和《Billie Jean》相似部分的前奏只是存在于《天赐的声音》现场版,王赫野独唱的原版《大风吹》与《Billie Jean》基本没有关系。由此可见,这是编曲的问题,并非主旋律相似,这样就得看我国著作权法对编曲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一首歌曲的产生包括了作词、作曲、编曲、表演、录制、合成等多个流程。其中,词、曲作者拥有歌曲的著作权已经毋庸讳言。作为歌曲的演唱者和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作为录音合成人员享有录音制作者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制作者属于作品传播者(邻接权人),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这四项权利。


遗憾的是,法律唯独没有对编曲者以及编曲本身给予明确规定。但是懂音乐的人都明白编曲对于歌曲的重要作用和意义,一首好的歌曲除了取决于词曲创作之外,好的编曲同样功不可没。令人遗憾的是,编曲的法律性质始终没有得到明确,编曲者的权益也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截至目前,这也是知识产权领域的空白。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目前还没有任何针对“编曲权”的明确规定。众所周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界定一个知识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重要条件就是独创性,这个独创性就要求必须体现作者的个人特点和不同于他人的表现风格。目前,编曲还是基于词曲创作框架范围内的一种演绎,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编曲者的作品不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编曲不具备著作权保护对象所要求具备的“独创性”要件,编曲作品不能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根据星 娱乐 法公众号的观点,不改变作品基本旋律、乐器配置、和声等要素的编曲过程仅可看作劳务性质的工作,编曲作品不能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作品。因此,编曲目前来说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主流司法实践观点是,编曲本身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抄袭基本就无从谈起。


编曲毕竟和创作歌曲不一样,编曲本质上是一种排列组合。出于流行音乐推广的考虑,在创作排列组合时,考虑到歌曲风格、大众的接受度、各类乐器的演奏技巧等,终究会有相应的排列组合局限,也确实难免需要借鉴相类似的作品,因为流行歌曲旋律的排列组合的选择是有局限性的,因此绝对意义上的避免部分存在类似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如果“洗歌”手段相对高明,仅仅参照部分编曲,那么就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




本质而言,“洗歌”与音乐圈里层出不穷的抄袭是一样的。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定义为,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是对声音的组织编排,其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旋律、节奏与和声,旋律是音乐作品独创性的最主要的来源。音乐圈似乎有一个是否认定构成抄袭的潜规则——连续8小节音乐相似,或者每个小节里有四分之三的音节相似,便可判定为抄袭。这个规则的最初来源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说法绝对不正确,至少不是权威标准。不仅如此,这个说法也从未得到任何裁判机关、司法机关,甚至音乐著作权协会的任何官方及半官方的认定,因此绝非法定标准。无论是我国著作权法,还是相关的国际条约(如《伯尔尼公约》)中,均找不到关于N小节相同或相似即构成抄袭的规定。


实际上,这个说法最初起源于一个经典的个案。这个案例来自唱片业十分发达的美国,即1923年的马克斯诉利奥菲斯特公司案[Marks v. Leo Feist, Inc. 290 F. 959 (2d Cir. 1923)]。该案件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是这样表述的:



该案件基本为音乐抄袭的判断标准提供了指引,但它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判断标准。后来经过不断加工和误传,便形成了如今的这个潜规则说法。




(1)整体观感法。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进行比对是比较简便和直接的办法。其中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分析,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是否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2)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3)内外部测试法。这个方法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结合。在应用抽象测试法的基础上,对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做出比对和说明,同时还会以整体观感法来强化和佐证这种判断。


以上标准大多是基于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而言。音乐领域的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不能简单觉得听起来耳熟,就直接认定音乐抄袭。音乐抄袭案件中,一般需要对音乐作品的旋律、节奏、编曲、音乐气质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实质性相似时,主要围绕接触原则和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论证。由于绝大部分法官并不是权威的音乐专家,甚至不懂乐理、不识乐谱的法官占绝大多数。但是,法官作为普通听众,在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音乐训练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判断是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要求法官对两个音乐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的判断。这一点,美国法院给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指引,即采用音乐专家和代表普通人的陪审团分别对音乐是否相似进行判断的方式辅助法官判案,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大致的方向。




04

结语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对“洗歌”行为其实不太容易规制,基本是一事一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法得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公式化或类型化的结论。


音乐抄袭的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且维权成本很高,判赔比例却低的离谱。因此,“洗歌”正在肆无忌惮地成为一条音乐灰色产业链,殊不知这种可以称之为“小丑”的行为正在严重摧毁中国本就相对薄弱的音乐产业。


音乐本应该是一门艺术,然而,在互联网的冲击下,音乐生产似乎存在了固定的流程和套路。当创作过程变成工厂的流水线,仅为流量而生,那么任何底线都是可以突破的。



更糟糕的是,资本显然更青睐挣快钱和挣热钱。相比于这种批量生产、迅速取得收益的方式,那些认真创作音乐的音乐人反而没有生存空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然会一点点吞噬音乐行业的发展根基。


希望这个行业毒瘤可以引起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全行业参与者的足够重视,进而携手共同为维护纯净的音乐创作环境而抗争。



作者:丁涛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 娱乐 与 体育 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马鞍山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近日,国内多家一线游戏媒体都收到了来自“受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委托”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要求删除由动漫《火影忍者》改编的“盗版游戏”的宣传报道信息。腾讯或将就此开展大范围打击动漫游戏盗版的行动。
受此次腾讯发飙影响的有:蓝港《火影世界》、骏梦《小小忍者》等忍者系产品,据早先腾讯披露的消息,腾讯与万代游戏及CyberConnect2一起深度合作开发的网页游戏《火影忍者OL》将于2022年年底面世。狂发律师函显而易见为自家产品扫清障碍。除涉及火影忍者版权的部分产品外,海贼王相信也将是一个重灾区,目前市面上已有产品包括《热血海贼王》《小小海贼王》《海贼无双》《海贼物语》等。
各大媒体收到的律师函中称:“委托人(腾讯)已经取得漫画作品《火影忍者》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独占的游戏改编权,同时有权单独对侵犯本作品游戏改编权的行为进行维权。目前,国内市场存在的诸多火影忍者题材游戏,均属未取得合法授权许可的盗版游戏,委托人将严厉打击此类盗版游戏,依法追究相关侵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方还表示:任何为此类盗版游戏进行链接、新闻报道、宣传、广告推广、运营提供平台的行为,也必将进一步扩大此类盗版游戏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损害。所以要求各大媒体“立即删除下列关于此类盗版游戏的宣传报道信息或网络链接”并“停止发布关于此类盗版游戏的新闻报道、宣传推广或其他可能导致委托人损害进一步扩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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