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 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报警途径群众通过互联进行经济犯罪案件报警有以下途径:手机端1“南宁警方”微信公众号2“邕城微报警”小程序3“i微警公众版”APP电脑端南宁市公安局上服务平台二、操作,目前根据最新《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91)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目前管辖的案件已由89种变为77种案件其中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方式是:经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希望《经济犯罪案件报案指南》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规定:
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五条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规定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3、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
4、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5、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

法律分析:(一)受理案件时,报案人首先应当向经侦部门的接警民警说明来意,填写《报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询问,如实说明相关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会及时将案情录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系统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把该系统自动编号的《报案回执》交报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经侦部门会尽快开展立案审查工作,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遇疑难、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延长30到60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但需要报经相关领导批准。对于延长审查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向报案人作好解释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可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针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制定了《全区公安机关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保护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针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制定完善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和案件侦办工作规定》《新疆公安机关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新疆公安经侦部门执法管理和交办督办案件执法质量评估办法》;针对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制定了《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公安机关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规范》;针对政令不畅、执行不力问题,制定了《公安厅机关纪律作风等工作常态化督察工作机制》《新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常态化网上督察工作制度》《新疆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战时网上督察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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