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评价涉及刑事犯罪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事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如果把它用来违法犯罪,比如现在有一些诈骗信息、谣言信息等,都是通过更改IP的方式让你去相信,那么在技术上要给它做出一个反制措施。”IP代理服务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要随意购买,黄金珠宝企业涉嫌犯罪或企业家因犯罪锒铛入狱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都给企业带来了灭顶之灾究其原因是企业在成立之初就忽视了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二十五、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二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希望《修改评价涉及刑事犯罪》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单位内部发生治安事件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1、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2、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3、(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4、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 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5、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6、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7、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8、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有:犯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存在法定加重情节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民事案件审理中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

变化一:“少杀、慎杀”理念下,拟再减9个死刑罪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近年来,我国执行死刑的人数越来越少。现有55 个适用死刑的罪名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此次拟削减的9项死刑罪名,已在司法审判中较少适用死刑,即便取消,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说明中提到,2022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对走私核材料罪,我建议还是保留死刑。因为走私核材料就是核扩散,危险性极高、危害性极大,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安东认为,世界各国都把核材料管制列为最高级别,特别是确保不能落入恐怖主义分子之手。因此,对“走私核材料罪”保留死刑可以保持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惩处,在国际上也彰显了我国确保核材料安全的决心。
变化二: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增加了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通过音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规定。
对于这些方面的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雪克莱提·扎克尔建议,加大对传播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量刑幅度。极端思想是恐怖主义行为的根源,传播与宣扬行为是推动极端主义思想付诸实施暴力恐怖行为的主要方式,传播行为的受众广、潜在的危害大,不可预测性多,其社会危害性、危险性甚至比暴力恐怖活动还要严重。
变化三:出售或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网传虚假信息都将入刑
为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草案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此外,为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
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罪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变化四: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草案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 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况,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罚”。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取消对收买儿童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家庭比较宽容,只要没有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买方基本不会受到处罚。拐卖儿童是家庭之痛、社会之患,但由于买方市场的旺盛需求,这类犯罪屡打屡发、屡禁不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权保护理念的提出,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发挥正面引导作用,也不利于有力打击买方市场。
变化五:反腐的“制度笼子”再扎紧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加强反腐败工作,完善惩治腐败法律规定的要求,加大惩处腐败犯罪力度,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
“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李适时说,从实践的情况看, 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拟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 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 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修改后的条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一是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二是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草案还增加规定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
“草案中有很大一部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在面临的一个问题是,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尚不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大发说,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不仅决定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还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也极大地影响了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比如受贿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判处十五年徒刑。此外,目前的法律规定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但大多针对受贿人,建议同时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对行贿人因行贿所得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追偿制度。
变化六:买卖、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护照,组织考试作弊将入罪
针对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欺诈等背信行为多发,社会危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草案作出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条款。
“代考是欺骗行为,对他人也是不公平的。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中都作出规定,一旦发现代考或者让人代考,采取开除的手段。这种行政处理手段还是恰如其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说,我做校长的时候,有一节体育课上有十几个学生由于身体原因请人代考,最后这十几个学生全部被开除,当时心情很沉重。现在规定更严了,不但要开除,而且要入刑。组织代考行为入刑是应该的,但对年轻学生来说,有时候他们是为了帮帮同学,有的是想挣点外快,因为这个错误一下就被判了刑,会不会处罚过重?
同样来自教育战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认为,当前大学、中学、小学考试中作弊现象严重,草案增加对国家考试中作弊的严厉处罚是对的,但需要明确国家规定的考试指哪些,不能有过大的操作空间,才能便于司法部门执行。
变化七:多种危险驾驶行为将追刑责,司法秩序进一步规范
考虑到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问题,刑法修正案( 九) 草案,将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拟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
同时,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等。
“附议其他委员提出的把毒驾和醉驾等同起来,增加毒驾入刑。同时建议增加驾驶汽车时玩弄手机或其他手持终端的也要入刑。”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金强说,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玩弄手机或者手持终端的现象很严重。研究表明,在驾驶中玩弄手机和手持终端比醉驾和毒驾更具有危险性。醉驾入刑已使机动车事故率大大降低,如果再把毒驾和玩弄手持终端入刑的话,相信事故发生率会进一步下降。

刑法修正案以前犯罪在修正后定罪量刑

以下是我为大家解读的2022刑法修正案九全文。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
  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
  新刑法做的补充:
  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
  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具体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科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中处罚。
  2、修改收买被拐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删去原来规定的免罚。
  3、增加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增加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犯罪
  1、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
  2、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的,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媒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4、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
  5、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是犯罪。
  6、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五、加大惩戒腐败力度,重大贪污犯罪规定“终身监禁”,严格规定行贿罪从宽处罚条件
  1、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 实践 的情况看,规定数额虽然具体明确,但是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各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2)根据各方意见,删除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挡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同时,考虑到反腐斗争的实际需要,对犯贪污受贿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2、加大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1)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的规定,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
  (2)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将“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述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3、严格惩治行贿犯罪的法网,增加规定: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是犯罪。
  具体规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个人行贿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完善了预防性措施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的,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规定组织 考试 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的是犯罪
  1、修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犯罪规定,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将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 试题 、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
  3、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是犯罪。
  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危险驾驶应追究刑责,危险物品肇事需严惩
  1、进一步完善惩治扰乱社会秩序犯罪的规定
  主要内容有:
  (1)修改危险驾驶罪,增加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具体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驾驶速度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修改抢夺罪,将多次抢夺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4)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5)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2、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具体是:
  (1)将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2)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3)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
  3、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严峻的实际情况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对生产、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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