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刑事律师无罪辩护 刑事律师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无罪辩护的几个难点问题

刑事辩护之所以魅力无穷正是因为在这个阶段其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因案而异的是需要通过现场思辨引发庭审现场共鸣或者引起控辩双方共鸣进而达成无罪的“奇,张学研律师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北大毕业执业于亚太地区规模第一大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专做刑事案件十六年。现为北京盈科所婚姻家事部副主任前海关总署某处长贪污案辩护律师原某省税务局,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无罪辩护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贪污受贿辩护律师、北京刑事辩。希望《工业园区刑事律师无罪辩护》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律师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无罪辩护的几个难点问题

有!在电诈案件中,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内容的把握,关键在于厘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之内涵。所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既包括对被帮助者的明知,也包括对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由于帮助者和被帮助者均隐藏在各自的虚拟身份之后,只是通过网络的资源和信息共享机制发生关联,故而对于作为帮助对象的他人的明知,并不需要知道被帮助者的准确身份信息,也不需要知道被帮助者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只需要知道其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即可。那么,此处对于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如何理解,即究竟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犯罪,还是仅指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对此,有观点认为必须进行严格解释,应当限定为符合我国刑法相应规定犯罪构成的、应被认定为相应罪名的犯罪行为。也有观点认为,此处的犯罪应是“犯罪行为意义上的犯罪”。笔者更为认同后者,这里的“犯罪”应理解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而非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犯罪。
首先,网络犯罪无国界之特点使得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可能不在同一地域,彼此之间甚至也可能互不相识。在网络环境中,帮助者尽管认识到被帮助者所实施的可能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对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或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往往无从判断,对其支配实施该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也难以把握。如果要求帮助者必须明知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是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则意味着对于被帮助者利用信息网络所实施的行为,若帮助者无从知晓被帮助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或其具体的罪过形式,就不能认定为此处的“犯罪”,也即意味着因欠缺主观上的“明知”而不能以本罪追究帮助者的刑事责任。这会极大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与本罪独立成罪的立法初衷不相吻合。
其次,把此处的“犯罪”界定为危害行为意义上的犯罪,更为契合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网络中的主流犯罪模式是“一对多”的关系,帮助行为面对的往往是不特定多数人。当技术提供者为多个实行行为危害性不足以成立犯罪的主体提供技术帮助时,尽管分别实施危害行为的各行为人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技术提供者多次提供技术帮助的行为实际上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甚至在已形成的网络犯罪链中,那些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职业性技术帮助的行为之危害要远超被帮助者的行为。事实上,网络技术对网络环境中犯罪行为的实施与完成发挥着关键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技术支持的网络犯罪寸步难行,技术帮助行为在网络犯罪中已然具有相当的独立地位。如果对于网络技术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一味强调审慎与克制,并把此处的“犯罪”严格解释为完全充足具体犯罪构成的犯罪,则无法客观反映网络犯罪“一对多”的主流犯罪模式,与网络犯罪的实际状况明显脱节。故此处的“犯罪”不应再从严格的形式意义上去解读,而应侧重从受帮助行为的性质去认定,以避免基于网络帮助行为“一对多”的特征引发的个体受帮助行为危害性不够的评价困境。
再次,被帮助的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须经由法院审判才能确定,帮助者在提供技术帮助时其实很难确定该行为的犯罪属性。何况,现行刑法也有相关条文虽采用“犯罪”之表述,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齐备具体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如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中所谓“犯罪”便不能从严格意义上理解。可见,刑法中的“犯罪”究竟是指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还是仅指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此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从危害行为意义上来界定此处的“犯罪”,并不会违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导致网络技术提供者动辄得咎,也无须担心会过分损及信息网络的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
具体到电诈案件而言,《意见二》第八条第一款对明知内容的把握及认定提供了依据。对于此处所谓“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其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律师该不该为死刑犯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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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2022年工业园区工作总结

当热有必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能够判处的刑罚,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具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律师担任辩护人后,将充分行使其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调查收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没有得到的无罪证据,进而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主张。

无罪辩护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概念与构成要求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存储设备(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网络(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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