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中的刑事犯罪 以下哪项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犯罪?

钟山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了一批危害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让风险隐患无处遁形。守护煤矿生产人员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犯罪。为贯彻落实中央,钟山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了一批危害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让风险隐患无处遁形。守护煤矿生产人员生命安全,严厉打击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犯罪。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安全生,多选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煤矿。希望《煤矿生产中的刑事犯罪》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以下哪项罪名是刑法中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犯罪?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该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按照《刑法》。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其中有个单独的罪名叫:不报、谎报事故罪。按照该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是我知道的关于不报、谎报的法律条款。反正建议还是平时做好安全管理,留下记录及证据。现在的安全追责感觉不是以前只要出了事故就必须从重处罚,所以只要能拿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的证据,怎么也能减轻责任。还是要以保护职工为目的进行安全管理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上是最怕打概率的,因为所有的安全事故从概率学上说都是小概率事件,但一旦出事就成为了100%的必然事件。瞒报谎报不是出路啊!

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什么等建设矿井

法律分析:如果发生煤矿事故之后,相关负责人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构成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或者消防责任事故罪,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罪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这些煤矿责任人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犯本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那么犯罪分子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让员工做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那么犯罪分子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煤矿生产中的刑事犯罪有哪些

法律分析:违章指挥、指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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