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拘留期间保释条件 刑事犯罪拘留期间家人的电话会被监控吗

1、法律没有规定刑事拘留几可以保释。2、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后可以对被拘留人进行保释。3、可以进行保,法律分析:没有时间限制。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中表示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以后到被检察院逮捕之前,都可以由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保释。法院大约会在,拘留的种类。我国法律规定,拘留分为三种,即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和司法拘留。仅刑事拘留使用保。希望《刑事犯罪拘留期间保释条件》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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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有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但实施保留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的;(3)需要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不应逮捕的;(4)嫌疑犯、被告人被拘留的案件,不得在法定侦查拘留、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结束,需要继续审查、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嫌疑犯作出判决,被告人应等待审查,命令嫌疑犯,被告人应提交担保人或支付保证金。如果嫌疑犯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等待审查。《刑事诉讼法》第91条

刑事犯罪拘留期间保释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的保释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保释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释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保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保释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保释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犯罪拘留期间保释条件有哪些

一、 刑事拘留 保释条件 都有哪些 关于 取保候审 的适用条件: (一)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 刑法 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 罪名 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被拘留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 一审 、 二审 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就是强制措施的一种,被拘留期间计算在羁押期限内。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都是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 中的一种,然而刑事拘留是需要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取保候审却是可以暂时不被羁押。而申请获得取保候审必须要满足了规定的条件才行。当 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的时候,自然就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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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视居住的家人手机是不可以被监听的,但是为了办案的需要,检察院办案人员,办理了有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监听嫌疑人的手机。根据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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