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 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

因此视为被告人撤回了认罪认罚原签署的具结书便失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辩护人根据法定的辩护职责可以发表相对独立的辩护意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表现也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答案是有必要。而且非常有必要,总之绝不是一般性的有必要。理由也很简单,不外乎下面三个方面:01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因为当事人已经认罪,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第1款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由此可知辩护人自接受委托之。希望《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认罪认罚律师独立辩护权的规定

律师独立辩护权的法律依据为:刑诉法第三十五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刑诉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认罪认罚律师是否可以轻判辩护

一、最高法院认罪认罚规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认罪认罚规定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 刑罚 ,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坚持 证据 裁判,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二、最高人民法院认罪认罚的规定是什么?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 刑法 、 刑事诉讼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 辩护人 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 诉讼 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三、相关法律依据 第五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看守所实际工作需要,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 律师 、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形式提供法律帮助。人民法院、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工作场所和必要办公设施,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程序选择、申请 变更强制措施 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符合应当通知辩护条件的,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第七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八条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最高法院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需要对于该案件的情况、经过、涉及的其他人、性质、情节等进行详细的侦查,对于需要给出的判决结果以及量刑要有明确的依据并且需要非常的合理,确保案件的审查是公平公证不受到其他条件干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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