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总则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1192号快播案

《刑事审判参考》1054个指导案例分类索引(总则篇)正文分类索引目录犯罪(刑法第13条31条)(一)刑事责任1犯罪主体2刑事责任年龄3未成年人4精神状态5正当防。希望《刑事审判参考总则》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9集1192号快播案

都构成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2022年第4辑,总第69辑)
[第567号]陈某1、程某2故意伤害案-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父母为教育子女将子女殴打致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三、裁判理由
(一)父母因教子心切,一时冲动,将子女殴打致死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案的定性是控辩双方分歧较大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陈某1、程某2的行为性质存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虐待罪。首先,被害人程某3与二被告人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而且抚养程某3是二被告人的法定义务,二被告人符合成立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其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人自 2007 年 3 月底将被害人程某3接回家共同生活至同年 5 月 27 号案发期间,多次对程某3有打骂体罚行为,致使小小年纪的程某3在二被告人面前有较大的心理恐惧和精神压力。指控的伤害犯罪作案时间亦是从 5 月 27 日下午持续至次日下午,长达二十多个小时,期间二被告人有多次殴打行为及不准程某3吃饭让其挨饿的行为, 符合成立虐待罪所要求的实施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的客观表现。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伤害程某3身体健康的故意。其次,客观上,二被告人实施了非法伤害程某3身体健康的行为。在不足 30 小时内,二被告人分别使用拖鞋、鞋刷、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打击程某3身体多部位, 程某3死亡的后果是二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所致,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定过森激失致人死亡罪。二被告人殴打程某3是出于为了教育好子女的善良动机,被告人陈某1也一直供述打程某3是为了让其学好,有出息,为自己争口气。二被告人主观上既没有伤害程某3的故意,也没有虐待程某3的故意,对于幼小卖轿的程某3不能承受如此严重的殴打体罚,可能造成伤亡后果属于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认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理由如下: 1.二被告人具有故意伤害的罪过。
罪过形式是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所持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是认定行为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父母为教育子女而实施的体罚惩戒行为, 从主观上讲,系出于善良动机,一般并不具有伤害子女的罪过,但当惩戒行为超出正常程度发生了导致子女死亡的严重后果时,就可能构成犯罪了,应结合殴打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人的具体罪过。
本案中,从二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分析,在不足 30 小时内, 二被告人分别使用拖鞋、鞋刷、棍棒等物体多次重复打击程某3身体多部位,致使程某3的面部、颈部、躯干及四肢的皮下组织此配袜损害已占其体表总面积的 28%,二被告人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明知年幼的程某3肌肤娇嫩、抗击打能力低却有意识地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实施足以损害程某3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常教育、惩戒子女的一般体罚打骂行为的限度;另一方面,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范围和程度等情况分析,二被告人主观上对其殴打行为给被害人体表造成的伤害不可能视而不见,没有认识,因此,亦不能认定二被告人对程某3身体受损伤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有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态。
从以上两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对殴打致伤程某3存在一定的伤害故意(至少是放任),而对造成程某3死亡的后果则是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的过失,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2.本案不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精神上进行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主观上,二被告人主要还是出于关爱而非嫌弃被害人,不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客观上,殴打行为既可以是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亦可以成为虐待罪的手段,但是虐待行为要求具备对家庭成员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必须具有经常性、持续性特点, 且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才能按犯罪处理。在本案中,虽有证据证明案发之前,陈某1、程某2对程某3曾有其他责罚行为,但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陈某1、程某2前期之行为是对程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案例

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志强处长很长时间就和我说了要给大家交流一下,特别是给刚步入公诉大门的年轻人讲一下,让我谈谈好租派怎么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我虽然答应了,但一直也没敢太主动。一是感觉我自己距离优秀公诉人还有一些差距,在 2008 年获得省十佳更多的是一次难得的机遇;二是我们盘锦公诉藏龙卧虎,很多同事都很优秀,也有很多的同事实际工作水准真的比我要强;三是优秀公诉人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获得什么称号就优秀了,没获得称号就不优秀。我自己本身也不这么看。所以也很难定位的。既然志强处长安排我这个任务,我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推迟的,另外,我也非常喜欢和年轻的同志一起交流一下,毕竟你们刚刚步入公诉大门,作为一名从事十五年公诉工作的老公诉人也十分想给年轻人引引路。看见各兄弟院公诉部门能有很多优秀的年轻人涌现,我真的十分高兴和羡慕,同时也看到了我们公诉系统的希望。 今天,我想分两个部分来讲。一是如何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二是如何在比赛中比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第一部分,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对于优秀公诉人的基本条件,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实,从事公诉工作的人都应该非常清楚衡量一名优秀公诉人的标准即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快的临场应变能力、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如何锻炼成为具有上述所说的综合素质,各种书籍和网络上都介绍了很多途径,大家结合自己的基本情况可以找一找看一看。我结合我自己的情况谈一下对如何具备优秀公诉人基本素质的看法。 一是,一定要喜欢这个行业,以此为乐。我认为只要你乐于从事这个行业,你就有一半的机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有的年轻同志该说了,我们都很喜欢公诉这个职业啊!我要说的是不但喜欢,还要以此为乐,就是以从事这项工作为乐趣。其实,按照习惯套路,我应该首先将学习是成为优秀公诉人的首要条件,但是我没有先讲,我本人感觉,被动的学习成果不大,也很艰苦。如果你把从事公诉行业感觉是一种乐趣,就像我们打电脑游戏一样、就像有的人玩“偷菜”、“斗地主”一样,是不是学习、工作就不难了!道理是一样的,只要你把从事这个行业当成乐趣,你就会感觉到,学习业务知识很愉悦的事情、办理案件也是很愉悦的事情、分析案件、出庭都是一件很让你感到愉悦的事情。千万不要把型桥从事公诉工作当成难过的事、为难的事,也不要带着功利色彩去学习、工作,那样很累。在我刚进入检察院的前十年,我真的有这种想法——公诉工作太有意思了。那时候,案件少人多,办理案件机会少,不像现在,办都办不完。刚开始还是书记员,配合赵检办案。赵检给我一案卷,心里都有一种很激动的感觉。每件案件我办理的都很认真,赵检看我还行,以后给我锻炼的机会就多了,她的案件很多给我办。我记得全国十佳公诉人邹开红说过“好的公诉人是拿案件喂出来的”。没有老一辈公诉人的大力栽培,就没有新一辈公诉人的快速成长。后来逐渐成熟了,我办理的案件就多了起来。在我的内心一直有这样想法,我就喜欢别人搞不懂的案件,我回去研究研究,别人嫌累、嫌乱,不愿意办的案件,我希望让我来办。倒不是出风头,就是想研究研究它,有的问题一研究就像剥茧抽丝一样,一层一层把它弄懂,最终解决了问题,心里异常的兴奋。 我感觉,孔子说的一句话非常有道理“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你把从事一件事当场乐趣的时候,这件事你一定能干成功。所以,我说把从事公诉当成乐趣,你就有一半的机会成为优秀友贺公诉人。 二是,学习。如果说你不喜欢学习,那么就几乎是百分之百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凭借天分,你可能成为一名能够从事公诉工作的人员,或者,标准降低一些,基本合格的公诉人,但你永远也成为不了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公诉这个行当,很讲究厚积薄发。当你的知识含量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你就会临危不乱,居高临下。为什么在出庭的时候,有的辩护人我们知根知底,一听他是辩护人,心基本就放下了,因为你知道这个辩护人的水平不咋地,“好糊弄”。有的辩护人你一听,心里就有些紧张,因为人家水平高,害怕人家说的问题你答不上来,或者人家肯定能指出你的薄弱之处,点中你的“命门”。你要想总点别人的“命门”,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多学习。 同事们心里就会想,我们都知道学习,特别是年轻的同事不仅要问了,学什么啊?怎么学啊?下面,我谈一下我自己的感受,仅供大家参考。为什么说只是供大家参考,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不一样,功底不一样,关键是根据自己的基本条件、情况来抓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我认为,对于公诉业务的学习要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是,基础知识要扎实 我们公诉的基础知识是什么?“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不赞成背法条,要理解法条,要融会贯通。基础知识虽然是两法,但是并不局限于两法。刑法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法的刑事诉讼解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等等。一定要读通、读懂、多读。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学习刑事诉讼法就是通读法条和司法解释有关的条款,没有其他的途径。有的同志感觉刑事诉讼基 本知识很简单,就是一部法律和几个规则,不像刑法那样有研究兴趣。其实,就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法规来说,有很多内容是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吃透的。我举一个例子:一个非常的优秀公诉人在出庭的时候就犯一个错误,当庭证据发生变化了,需要补充侦查,公诉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休庭,当时那个法官也是很优秀的,没有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继续审理。公诉人一再向法官提出休庭,法官说了“公诉人针对补充侦查,公诉人没有权利提出休庭,庭审中是否休庭是审判长的职权。”那么,公诉人应该说什么?应该是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则,规定只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其他情况的如需要补充侦查等一些事项,是应该建议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当然,我说的是比较另外的,一般情况下不是这么严格。我说的意思是一定要将各个程序、用语搞明白。特别是开观摩庭的话,用词一定要规范。 那么,刑法的基本知识怎么学习。我认为首先找一本比较好的院校的刑法教科书学。通过我对几名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接触,我感觉即使以前在大学学习过刑法的,对于刑法教科书也不一定有很深的学习、研究,往往是应付考试。建议你们无论是学过刑法的,还是在大学不是学习法律的,都好好学习一下教科书。不要一下子就盯上名家专著、学说论著,因为有的名家往往阐述的是自己的观点,甚至有的标新立异。而教科书的内容一般是通说,也是最基础的。特别是总则部分,一定要多读几遍。在日常的办案当中,适用比较偏的刑法理论一般我们很少遇到,基本都是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我认为,我们能把这些基本理论搞通、弄懂,完全可以适应公诉需要。当日,我并反对看一些更深层次的学说、论著,我不赞成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等到有一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说、论著我们还是要多学习的,否则,理论素质很难有提高。 二是,学习案件分析 有了一定的刑法的理论基础后,要多看案例。其实,我认为看案例分析材料有一个反复的过程。最初从事公诉工作的人员看案例分析很可能有这样的干警,很多对案件分析内容理解的不深。往往就僵化的记住这样的案件是这么定性的。等刑法理论学习多了的时候,看过的各种理论书籍多了的时候,你再看回头以前的案例分析,你就会人家对为什么这么定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甚至有自己的看法。最开始从事公诉工作的,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一个阶段,总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细致。当有的问题搞不明白的时候,总是抱怨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其实,法律不可能将什么都规定出来,特别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成文法,它只是对一般的情形进行规定,“法有限、情无穷”,只有我们更深的理解法律,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每一件案件不可能完全相同,总要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在看案例分析资料的时候,要抓住案件的基本特征,以后再遇到此类案件就能根据案件的基本构成,准确找出案件的性质。我认为案例分析类的书籍《刑事审判参考》是比较好的,这本杂志很贴近司法实践。理论不是很深奥,不像一些法学研究学者写的苦涩不懂,非常适宜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阅读。 三是,经常看一些司法理念和司法理论前沿的资料 作为一名检察官也好,一名公诉人也好,必须要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我认为,一个好的公诉人不仅仅是要办好案件,更主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将一些先进、正确的司法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也就是落实到每一案件当中,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司法理念的不同,对待案件的心态、处理案件的方式就会不同。比如,对我们公诉工作的定位,有的同事将公诉工作就定位于追诉犯罪,这样的思想定位就会使你的工作以指控犯罪的成功为唯一标准。甚至,有的案件本来定罪是很牵强的,你的心里就会我一定要把这个定上,非要找一个罪名给人家按上。使公诉职能变成完全的追诉职能,而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放在一边。 通过学习一些司法理念、司法原则,我们就可以从内心树立谦和、客观、公正、文明、厚德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的提升对个人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能够对你的工作、办理案件对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处理走向,以至于出庭风格、对待法官、辩护人的看法都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在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老一辈公诉人和辩护人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将出庭看做“斗”案为辅,斗气为主。恨不得把对方整垮,常在庭审中相互攻击,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并以此为荣。近些年,公诉人的出庭风格有很大转变,很多辩护人都说过,近年来公诉人的素质提高了。我个人认为,这不仅是说我们公诉人的法律功底提高了、扎实了,更主要的是说公诉人当庭的定位更加准确了,理念更加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了,更能体现出国家公诉人的素质和风采了。 另外,我要说的是我自己的看法,我们公诉人出庭除了指控犯罪、宣称法治还有什么任务?从实务上讲,我感觉出庭不仅仅是围绕你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定性,还有一个根本的任务是要做到答疑解惑,消除审判人员的定罪疑虑。我们出庭的基本要求是要胜诉的,但是往往法官对你定罪、证据的运用时有疑虑的,他感觉无法达到内心确认,形成心证。我们公诉人就要消除法官的这种疑虑或是怀疑,让他赞同你的观点,那么自然而然的就定罪了。千万不要把说服辩护人和被告人为出发点,一定要记住,无论是法庭还是辩论赛,对手是无法说服的。总想说服对手,过分纠缠,往往得不到好的效果。 第三,要体现出检察官平和、宽容、文明的司法理念。在2006 年我出庭一个法官受贿案件,其中有一份笔录中体现被告人和他的情妇一起去行贿方吃饭这一情节,因为当时被告人的家属都来了,被告人的年纪也比较大,我就没宣读关于情妇的方面的片段。庭后辩护人给我打电话说被告人说了很感谢你,给他在家人面前留面子了,要不这么大年纪可咋面对家人啊!而有的同事说了他不认罪,你咋不这段念出来,打打他的嚣张气焰。我是不这么看,这和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关的,对被告人人格有损害的,我们尽量不要去做。另外,就是现在自侦案件,常常让被告人的妻子、儿子、父母等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出证,固定犯罪事实,比如满文军指证妻子李某吸毒案、贪污受贿案、窝藏、包庇案等等。我认为这虽然对固定案件起到无可比拟的作用,但是也是很残酷的。法律和亲情面前,谁应该再退缩一步?这都有待于探讨的。我前些天办理一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包庇案,丈夫盗窃后外逃一年后回家了,公安机关问妻子他丈夫是否回家,妻子怕丈夫被抓啊,就说没回家。公安机关就把妻子以“向公安机关出假证、为犯罪人提供隐匿场所”为由认定妻子构成包庇罪起诉了。这怎么会构成包庇罪?这涉及“亲亲相隐”、“至亲之间不为证”或“至亲作证豁免”等一些司法理念、原则,其实我们古代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原则。但是有的办案机关或人员以为国家、社会或是部门的利益为名,常常以付出、牺牲这一社会最安定、最亲密、最基本的亲情伦理关系为代价去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我是很不赞同的。社会最基本稳定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都要相互指控、互相揭发,危机四伏啊!而我们司法机关拿枕头边的话、餐桌上的话、闺房的话、父子之间、妻子之间的对话来指控犯罪,司法机关真的体现出查办案件、打击腐败的力度和强势吗?是不是法律有些强人所难啊?法律难道真的没有人性吗?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法律价值观啊?当家庭都不能成为一个人的安全的、避风港湾,夫妻之间、父子之间都不能彼此依靠,相互信任,这个社会还会和谐吗?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实践。我个人认为,不断提升司法理念对一名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全面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上面我简单讲一下与学习有关问题。关于学习什么、怎样学习,个人有个人的方式、方法。我认为,最关键的是一定要基础扎实,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下面,我再在讲一下年轻人在实践中如何提高自己 年轻的同志在司法实践中要敢于发表自己意见、观点。如何锻炼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们有的年轻人在实践中不敢说出自己的观点,怕错、怕和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我想对年轻的同志说,不要怕错,要敢于说出自己的意见,不要怕和你的领导意见不一致。但你一定要抓好你的论据,阐述清楚你的观点的根据是什么?不要拍脑门,想什么就说什么。否则,当你的观点被否决的时候,即会影响你的自信心,又会在前辈心中造成你不成熟的印象。其实,意见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现象,一辈子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家们都彼此“打架”,我们出现分歧又怕什么? 我为什么对年轻人提出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呢?因为,这一是提高你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机会,遇到你认为不同意见,你就会更加谨慎的找一些资料,在这过程中,你会学习很多知识。二是这也是积累辩论功底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形成自己独立的性格。特别是年轻人之间,彼此找一些案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相互讨论,甚至辩论一下,这也是彼此提高的方法。 第二,年轻的同志一定要多办案。在多办案的问题上,我想说,一是要在办案中学会思考和总结。不思考办案,办多少都没什么用。“学而不思则罔”。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不思考,不想弄清楚,得过且过,那么,一样的问题总是搞不懂。根据案件的性质,一定要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理论借机会看一看。盗窃案件简单吧,如果只是办盗窃的案件不去主动思考问题、查阅一些资料,你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准。其实,盗窃中的问题也很多啊?有的甚至现在都拿不准,非法占有的理解、既遂和未遂、和诈骗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相关的资料借着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多看一看。 第三,办案一定要规范。要养成规范、严谨的工作作风。在实践中,特别是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等工作一定要按照文本要求、规定要求去做。从我们现在的工作来看,一份审查报告、起诉书就基本或差不多看出来你的工作能力水平。有的人的审查报告一看,没有重点,流水账,有的起诉书用词不规范,归纳事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虽然是有事实,但没有指控的犯罪的事实。你在写起诉书的时候,一定要想到你是指控人家什么罪名?要围绕着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客观方面来写。当你养成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的时候,也为你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在积累了坚实的基础。 下面,我谈一谈比赛。我们这次培训,之所以让我讲一下,是因为我在全省第三届公诉人评选中获得了十佳称号。志强处长也和我谈了,我们在 2022 年第四届公诉人评选中争取还要冲进去十佳。下一个十佳就在在座的年轻人中产生。可以说十佳公诉人是每名公诉人的梦想。我想和大家说的是没什么难的,只要机会摆在你的面前你抓住了,十佳和省优就是你的。下面,我就根据我的比赛经验和大家谈谈。 用什么洗脸最好晚霜排行榜 2008 年11 月24 日至28 日,我与本市其他公诉同行参加了“辽宁省第三届十佳公诉人及省级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此次评选包括办理的案件初评、论文写作、公诉实务、实务答辩和公开辩论。前四项的总成绩在 35 名内的确定为省级优秀公诉人,其中进前20 名的选手参加公开辩论赛。公开辩论的成绩与前四项的成绩按百分比进行综合计算, 前十名的为十佳公诉人。从赛后的成绩看,前35 名的参赛的比赛成绩十分接近,几乎每1 分值段就有三名-四名参赛选手,前 20 名的成绩相差更是寥寥无几。 一、重视初评 案件初评是参赛选手报送自己承办一个案件的庭审录像和卷宗相关资料。初评的分值占前四项的30%,占的比例较大,可见初评也十分重要。初评分值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评委的个人好恶都直接影响参赛选手得分的高低。 需要今后参赛选手做好准备的是:一是挑选自己表现最好的庭审录像。这就需要想要今后参赛的人员留意自己办理的每一件案件,对辨点较多、争论较大的案件,无论是否是观摩庭都要录制下来。积攒几个后,从中挑选自己表现最好的一个作为参赛所用。二是在确定庭审录像后,要将这个案件的相关材料如审查报告、庭审预案等文字材料进行再次完善,以备参赛所用。 二、小分值的参赛项也不容忽视 这次论文写作所占分值比率为前四项的10%,分值相对占的很小。但是从参赛后看,即使是0.1 分也是十分的关键,会影响能否进入省优。比赛的论文是根据主办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写论文,基本围绕公诉实务。对论文题目组织方会事先对参赛选手有方向性的透露。这就要求参赛的选手多多查找和收集一些相关的资料,抓住优秀论文资料的写作规律,特别是普遍存在的论点、论据。值得注意的是参赛时一定要围绕组织方给的基础素材写论文,切不可抛开主办方给的资料而将原有的论文一成不变的递交上去。论文是根据主办方给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得分点都在组织方提供的资料之中。此次有很多参赛选手抛开主办方给的基础资料而按照自己事先准备的资料写论文,由于没有归纳到应有的得分点,基本得不到高分。 三、公诉实务是成败关键 从这次比赛来看“得实务者得天下”。公诉实务的成绩基本决定参赛选手能否进入十佳和省优。公诉实务分值占前四项的 40%,是分值比率最大的考项。即使进入十佳评选,此项分值也占总成绩的32%。这次参赛选手在公诉实务上得分很不均衡。最高分的 70 多分,前四名都是 70 多分,很多人得分基本都在 30-60 分。要知道参赛人员基本是全省各地区比较优秀的公诉人,公诉实务的比赛成绩相差如此之大是难以想象的。 此次公诉实务是根据组织方提供的两本卷宗要求参赛选手在 7 个小时内写出审查报告。从案例本身来看并不疑难,是一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但考点很多: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有斡旋受贿、未遂、自首等定罪量刑情节。从程序的角度有案件的管辖、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论证、违法取证情节的挑选、纠正等。赛后从主办方给出的得分点来看,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符合审查报告制作的格式的要求。比如,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我们都很少在审查报告中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进行论证分析。即使是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也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审准备上,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是我们薄弱点之一。而这次考点之一就要求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所以,我感觉很多选手在公诉实务上丢分主要丢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论证上,很多选手基本对事实没有分析;有的选手基本是将卷宗证据进行罗列,没有分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系,证明点是什么;有的只将证据能够证明事项写出来,没有很好的进行证据组合,使证据的作用显得很单一;有的虽然将证据进行组合,但是没有指出证明点是什么。 二是在认定犯罪事实上不要犯“一句话”的毛病。我们实践中的认定事实有的人写的十分简单,就是用一句话来概括。如杀人罪的事实,有的没有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有的没有写出产生杀人动机的时间、杀人后的为掩盖犯罪、转移侦查视线等罪后表现。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审查认定的事实的几个要素进行归纳。此项分值在审查报告中占 30%或 40%,采分点很多。在比赛中虽然定性正确了,但是没有写到标准答案规定的得分点是不给分的。 三是在论证犯罪性质时要抓住得分的关键点,对关键点一定要分析论证。所谓关键点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些关键条件。一般来说也是在平时办案中应该着重分析的定性关键点。参赛选手应该对关键点着重论述。象这次受贿罪的案例,我认为有几个关键点:一是为什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二是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三是否属于为对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的看起来是很简单的事项,如果在平时办案中,基本可以不写入审查内容。但是在参赛考试的时候,不写就得不到分。 四是法律条款引用要全面。一般来说参赛选手对主要的法律条款都能引用上,比如定罪、量刑条款。但有的选手基于平时办案习惯,在平时写审查报告中对可有可无的条款就没有引用。比如有的选手就没有引用数罪并罚的条款,按评分标准就得不到这一分。 五是对定罪的理由没有充分进行分析论证或是论证的不全面。这次事务的案例中,故意杀人罪的事实非常、清楚、典型。有的选手认为太简单了,对此罪的论证就省略很多。但是评委评分的时候是按照得分点来评分的,写的简单或省略就没有得分点。很多选手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就白白丢了很多应该得到的分数。 四、业务答辩要审好题目 参赛初,大家一致担心的是业务知识答辩,怕出一些让选手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之类的试题。但是从参赛来看,这项反而是最好答的。出的题目是一道刑法题和一道刑诉法题,并且有 6 分钟的准备时间。刑法题先给一个小案例,案例基本是我们平时办案中经常遇见的,案例的知识点也是平时应该掌握的知识点,让参赛选手阐述定性理由。刑诉法题目是平时办案中经常遇见的程序问题,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让大家加强对基础知识的学习。这两道题对于参赛人员来讲基本是手到擒来,而且这项考试分值还不少,占前四项的20%。 业务答辩要做到以下几点:1 是不要紧张,语言表达流畅,答辩中言语不流利就要丢分;2 是得分点要抓住,每道题都有三个或五个得分点,只要抓就基本在80 分以上;3 是要审查好题。有的选手丢分都是因为没有审好题,比如在一个行受贿案件上,考点是行贿人的如何定罪。有的选手一紧张回答的是受贿人的定性和理由。再比如有的考点其实是两个问题,有的选手回答一个。比如问“下列情况适用撤回起诉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有的选手只回答了适用撤回起诉不正确,但没有回答如何处理。象其中一题是“不属于受理案件法院管辖的”,答案应该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很多选手只回答了退回检察机关,没回答到应过移送其他检察院。 五、参加论辩赛 按照大会组织规定,参赛选手的前四项分值排在前20 名的进入论辩赛。进入前20 名的选手就已经把“省级优秀公诉人”称号纳入囊中了,主要竞争的是“省十佳公诉人”。其实在论辩赛之前,所有参赛选手的分数是不公布的,估计是怕论辩赛受到影响。但每个选手都千方百计的想知道自己到底在前四项分数和排名,知道自己如果排在后三名,进十佳就基本没啥希望了。而我的情况恰恰相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知道我前四项的分数好像是81 分左右,排名不是第三就是第四,而达到80 分以上的只有四人。论辩赛分值占总分的20%,也就是辩论中差5 分总成绩才差1 分。当时我的情况是只要论辩赛不与前十名的选手相差10 分,基本就能保住前十名,也就是进入省十佳。而在参赛之前,对自己的定位是能够进前35 名得个省优就心满意足了。所以,首先是自己过早的放松了。 其次,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由于对自己要求太放松,所以辩论前准备工作不足。一是没有吃透案情,应该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没有抓住。比如在我参赛的案例中“甲让司机陈某签订合同而自己不去签订合同”,在辩论中就应该结合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充分利用,而自己却没有在辩论中提出来。二是应该把所有应该说的写在辩论稿上。从现在看来,脱稿发言不占优势。本来是很简单的归纳案件事实,在一紧张的状态下,就都忘记了。造成发言中断或者发言中还得现去思考。三是没有准备充分的应急预案。当时考虑只有10 分钟的发言时间,就草草地准备了控辩发言和总结发言,对的自由辩论只准备自己预计能够达到发言时间的部分材料。没想到,比赛时自己没有控制好语速和掌握好发言的时间,在整个辩论中不是时间不够用而是有剩余。要知道充分利用时间也是评分的一项,姑且不论发言是否流利和思路、阐述观点如何,仅掌握时间这项就丢分了。 第三,没有论辩经验,错误的把论辩赛定位等同于庭审辩论。通过参赛才知道,论辩赛的辩论和庭审辩论是根本不一样的。在平时出庭辩论时,即使再激烈,我们都有思考、反应、进行反驳的机会。而在论辩赛中,根本就没有反应的时间,双方选手都是在紧张的状态下,在十分紧凑的时间内发言,想象庭审那样抓住对方的漏洞进行反击是基本不可能的。特别是一上台才知道自己没准备好,一紧张就把什么都忘掉了,大脑一片空白,最紧张的时候,连对方说什么都不知道,还哪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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