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刑事直播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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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人民法院

4年前,为了那一点零花钱,12岁的女孩几乎每天都主动要和邻家爷爷发旁卜御生性弊枯关系,体弱多病的花心老汉最终因满足不了女孩的性要求,而不得不报警把自己送进了运岩牢房。
2004年11月3日上午9点左右,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这起特殊的嫖宿幼女案,犯罪嫌疑人吴天华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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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盐城中院(2022)盐民终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对于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Y某某与中恒公司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政府主导的企业改革引发的纠纷。本案中,Y某某原系江苏省阜宁县纺织厂职工,该厂于2000年11月由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并由中恒公司公开竞价购买了破产财产。2004年由政府主导进行了中恒公司的改革,根据中恒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和二审庭审脊闭时中恒公司的自认,改制工作已于2004年底结束。改制结束后,Y某某继续在中恒公司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22年6月,中恒公司以Y某某连续旷工为由决定解除与Y某某的劳动关系,Y某某遂申请劳动仲裁及提起诉讼。本案中Y某某与中恒公司之间的争议,并无证据证明系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而是双方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中恒公司以Y某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争议属于由政府牵头主导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后引发的纠纷,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裁定驳回Y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盐城中院(2022)盐民终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
Y某某再审称,请求法院对案涉纠纷依法受理,判决支持Y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Y某某与中恒公司的争议是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8年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该争议并不是由于改制所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所引起,更不是由于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所产生,而是由于Y某某在正常工作期间的转岗所引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中恒公司辩称,政府主导企业改制既包括企业改制的用工,也包括员工的安置以及身份的替换,案涉纠纷正是由于企业改制所引发,中恒公司与Y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是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的内容之一,Y某某在企业下岗后应由政府进行统筹安排。检察机关的抗诉以及Y某某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Y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中恒公司返还押金10000元;2.中恒公司发放Y某某应得销售费用27480元;3.中恒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4.中恒公司发凳隐放Y某某2022年11月至2022年6月30日的基本工资7200元;5.中恒公司返还自2005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Y某某自己垫付的应由中恒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具体数额待查)。以上合计5188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阜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一、中恒公司返还Y某某经营风险金10000元;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Y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盐城中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22年8月20日作出(2022)盐民终字第0582号民事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Y某某与中恒公司之间产生的争议是因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处理解决。遂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阜民初字第0976号民事裁定:驳回Y某某的起诉。
Y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盐城中院。二审法院于2022年6月3日作出(2022)盐民终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Y某某与中恒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恒公司的产权制度改制方案与中恒公司在二审中的自认,中恒公司企业改制工作于2004年底结束。而时隔近八年的2022年6月,中恒公司以Y某某连续旷工为由解除与Y某某的劳动关系,并非是由政府主导的企业改制引发。尽管改制后中恒公司与Y某某未再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对自改制后至2022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樱粗裂系均不持异议。Y某某基于其与中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对中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的事实,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应对Y某某的相应诉求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相应判决。二审裁定认为案涉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检察机关关于Y某某与中恒公司之间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抗诉意见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盐民终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22)阜民初字第0976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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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相关案件的判决结果,根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枣迹;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谈燃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含岩虚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七条 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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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截止2022年9月16日,阜宁法院两个副院长,分别是李悦和刘军。在阜宁枣伍法院召开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宣迅岩凳布市委关于阜宁法院主要领导同志职务调整的决定,任亩旅命刘军同志和李悦为阜宁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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