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中院到高院 刑事案件高院驳回中院上诉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起

海口中院院长李庆告诉记者“刑事裁判财产性判项内容主要有3个方面依照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罪名对被告人单处或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的判项;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对被告人判。希望《刑事中院到高院》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高院驳回中院上诉申诉向哪一级法院提起

1,对中级法院一审未生效的判决可以向其上一级法院上诉
2,上诉时将上诉讼状、相关证据交做出原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3,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4,原审法院应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5,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高级法院)
6,商级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申诉刑事案件是否会发回中院重审吗

法律分析:1、根据最高法院"逐级申诉"的原则,申请再审或申诉一般应向终审人民法院审查提出。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的申请再审或申诉,上级法院一般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对经终审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仍坚持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上级法院应当受理。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可以直接立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再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三条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在中院与在区法院什么区别

管辖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地域和专业范围。如果在一起案件中,涉及多个法院的管辖范围,可能会引起管辖权争议。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对管辖权争议提出管辖异议,相关法院需要作出裁决。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涉及的案件因管辖异议问题被送到了高级法院处理。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涉及多个法院管辖范围的复杂案件中。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中院和高院的含义:
中院:中级法院,属于二审法院,是一个地区内的中级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上诉案件、抗诉案件等重大或复杂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等。
高院:高级法院,属于终审法院,是全国各省(市)最高级别的法院,主要职责是审理重大、复杂、有特殊意义的案件、对下级法院判决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等。
因此,当一起案件因管辖异议被送到中院处理时,如果该中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会将案件转交至更高级别的高院处理,以解决管辖异议问题。

刑事案件中院二审不服怎么上诉

1、如果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可以向同一级检察院申诉。如果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审有错误,就会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直接提出抗诉。
2、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5、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
(一)抗诉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抗诉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抗诉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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