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质证方法 刑事诉讼中对评估报告的质证方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对证据的审查质证大致有四种方式审查质证控方证据发现证据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支撑辩护的证据;搜集、调取支持辩护的证据材料以回应控,法庭发问是法庭调。希望《刑事辩护质证方法》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

刑事证据质证主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几方面进行,主要包括:1、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词的庭审质证;2、对证人证言的庭审质证;3、对被害人证言的质证;4、对鉴定结论的质证;5、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6、对录音、录像等影视材料的质证;7、对物证、书证和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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