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刑事赔偿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检察机关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本报北京1月7。希望《检察刑事赔偿》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下列情形可以不承担赔偿义务: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赔偿在检察院和法院区别如下:
1、所属机关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
2、职责不同:法院主要职责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判。检察院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公诉案件的提起公诉与作为控方出庭。
3、上下级关系不同:上下级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检察院、法院和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中公安机关是属于政府下的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公安机关这三者之间是相互独立、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公安机关是负责对刑事案件侦查、拘留、预审、逮捕和执行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关。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案的,宣判只能有法院进行。

涉财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法律主观:

1、如果相关机关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可以提出国家赔偿。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 侵犯人身权 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 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 申请国家赔偿 ,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 犯罪嫌疑人 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五)人民法院决定 按撤诉处理 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准许 刑事自诉案件 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 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第三条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办案机关未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财产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二)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四)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五)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六)人民法院决定 按撤诉处理后 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七)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有前款第三项至六项规定情形之一,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五)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后果的;(七)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全、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原刑诉法及理论,“无罪”,“没有犯罪事实”是指被控的犯罪事实根本没有发生或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些办案单位对证据不足案件长期不作判决,而是反复退查或挂案。但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犯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另外,由于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申诉、四级丙审制使公安机关的撤案、检察机关的撤案、不起诉,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在法定期间均处于或然状态。这些原因使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认定复杂化。要按照立法原意不折不扣地执行赔偿法,应严格按照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条件确认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一、违法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责任是违法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强制性法律后果。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营理职权的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和监狱管理机关(以上机关简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刑事赔偿责任是在行使刑事诉讼职权活动中发生的刑事赔偿责任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法行为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诉讼活动职权对作出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三、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它是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我国国情,国家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对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这种损害后果赔偿法规定为:拘留,逮捕、身体伤害或死亡、刑罚(包括罚全、没收财产)已执行、财产被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四、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主体行为的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的性质,赔偿义务机关才负刑事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刑事赔偿责任。违法贡任原则,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否违法,是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后,经审理,如果根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作出无罪判决并生效的,则逮捕是违法的(因逮捕条件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应负刑事赔偿责任。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并生效的,则逮捕是合法的(这是由于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对案件的证明要求、证明对象的范围不同所致。)决定或批准逮捕的机关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五、司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只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因公民自身故意造成损害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如:公民言己故意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被判处刑罚的;国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六、侵权行为应被确认符合上述国家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约行为,并不意味着赔偿义务机关就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只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处于稳定状态,才能认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国家是否负赔偿责任。如:撤案后,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提起自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诉、抗诉的案件;不起诉后被害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个五条申诉或自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作出裁决前,都不能确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侵权,国家应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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