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议刑事年纪 多少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1)未。希望《代表提议刑事年纪》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多少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法律主观:

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如下: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3、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客观: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人的生理、心理等进行划分,划分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知识和智力发展正常的,都是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可见,年满18周岁,是有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刑法上述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进行了明文列举,为司法机关正确地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以下两个不够明确的问题:(1)上述八个罪名中的强奸罪是否包括奸淫幼女?在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奸淫幼女是一个有别于强奸罪的独立罪名。按照这一司法解释,奸淫幼女罪显然难以包含在强奸罪之中。但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一司法解释为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负刑事责任,对其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但已满16岁的人的奸淫幼女行为仍定奸淫幼女罪,由此出现同一种行为按照行为人年龄不同而认定为不同罪名的矛盾现象。为此,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明文取消了奸淫幼女罪的罪名,奸淫幼女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2)上述八个罪名中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包括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的行为?这种杀害被绑架的行为是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这种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绑架罪中。按照罪名理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这种行为的,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如下:“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根据《意见》的上述规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八种行为而非八个罪名,由此确定已满14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扩大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使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这是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表明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收容教养是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因此,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代表提议刑事年纪

刑事案件对年龄限制在哪种法律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大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第一条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乌克兰代表提议默哀完整视频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刑事年龄应不应该降低辩论

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我国是一个互联网大国,网民人数已超过5亿。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也在滋生蔓延,既有针对个人的诽谤,也有对公共事件的捏造,危害了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这一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果断出击,一批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被依法拘留或教育训诫。
材料二:中学生小王经过广泛调查,就如何“加强网络管理,打击网络谣言”形成了一份建议书,准备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1)
对于国家相关部门的做法,有网民有不同的看法,认为“网络是一个可以自由表达(发言)的场所,国家不能干预”。请运用有关知识对这一说法加以评析。
(2)
小王是在行使什么权利?
(3)
除了用电子邮件的形式,小王还可以采用哪些方式表达建议?
(4)
简述小王将建议书发送给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理由。
【考点】
正确对待权利和行使权利; 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组成及地位; 政治自由权; 监督权;
您现在未登录,无法查看试题答案与解析。 登录

代表提议全面消灭蚊子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上一篇:刑事辩护与诉讼 刑事辩护与刑事诉讼代理的区别

下一篇:刑事罪事业编制 广东事业编制考试报名官网入口2023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宿迁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