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民事刑事制度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以作区分,即____与____有别

西周时期依照宗法制度王权由嫡长子继承在嫡长子年幼不能继位或继位不能亲政的情况下由王室长老或公卿暂时代行王政西周民事制度土地、契约、继承制度西周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希望《西周民事刑事制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以作区分,即____与____有别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纠纷,例如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责任纠纷等等,民事诉讼中承担责任的形式通常是金钱赔偿或者做出一定的行为,例如房产过户、交付货物等等。刑事诉讼是查明被告是否有犯罪事实,如何定罪量刑的过程。在公诉案件中,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提起刑事诉讼,与被告不平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在西周时期既赋予诸侯权利又要求诸侯履行义务的制度是

西周的时候,我记得是“出礼入刑”西周时期的礼已经具备了法的性质。“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9篇。西周穆王时期,司寇吕侯根据已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奉王命制《吕刑》。《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   在西周时期,除去上述的成文刑书《九刑》与《吕刑》以外,还常以誓、诰、命等立法形式发布王命,这些法律形式在国家的法律渊源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中主要包括:誓、 诰、 命、 礼、 遗训、 殷彝。 西周时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是有区别的。讼,指民事诉讼;狱,指刑事诉讼。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的提起,大抵都要由原告到官府起诉,一般来说轻微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起诉时要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3日之后开庭审理,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一曰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果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果他没有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法官的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如果他没有理,眼睛就会失神,或浑浊不清。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根据地区的远近,西周法律规定不同的上诉期限。上级司法机关接到上诉期之内的上诉书,就要开庭再审。

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

(一)告诉
西周时期区分民事、刑事案件。凡民事案件,称作“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古人解释说:“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称作“断狱”。无论民、刑事诉讼,都采取原告自诉的形式。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重大案件以书状起诉,刑事书状叫一剂”,民事书状叫“傅别”。
诉讼案件需交纳诉讼费用。民事案件交纳“束矢”;刑事案件交纳“钧金”。如不交纳,则被认定为“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钧金与束矢制度实质是对贵族诉讼的维护,对平民诉讼的限制。
(二)审判
1.两造具备
西周时期的审判要求“两造具备”,即当事人双方到庭,而且“狱讼不席”,双方坐地对质。大夫以上的贵族享有特权,可以不亲自出庭。所谓“不躬坐狱讼”,就是必要时派下属和子弟代替参加诉讼。
2.五听
“五听”制度是西周时期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吒然”。“五听”制度是周朝审判活动的经验总结,也是心理学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3.“读鞫”与“乞鞫”
“读鞫”与“乞鞫”也是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程序。判决时要宣读判决书,称“读鞫”。审判后,犯人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乞鞫”。上诉再审的期限有规定,“期外不听”,期限长短根据地区远近而有所区别。
4.“三刺”制度
“三刺”制度是西周司法程序之一。史料记载,“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公。一曰讯群臣(卿、大夫),二曰讯群吏(庶人之为官者),三曰讯万民。”也就是说,凡重大疑难案件,要经过“三刺”程序,听取臣民的意见,臣民商讨决定刑杀或宽宥。“三刺”制度说明西周时期对司法判案的慎重,也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三)执行
对于判决的执行,死刑采取“与众共弃”的原则,行刑的场所通常是在朝市,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且要给犯人戴上“明梏”,即将其姓名及罪状写在犯人所戴的刑梏上,公布其罪状,并陈尸三天。贵族有死罪,则于郊野秘密处死。但是对妇女不用黥、劓、刖等肉刑,也不公开处死刑。西周时设“掌戮”之官负责刑罚的执行。
(四)司法责任
西周时期规定“五过”制度,来追查司法官吏的责任。西周对司法官的责任已有较明确的要求。如《尚书》记载,“敬明乃罚”、“上下比罪,勿僭越乱词”等,就是说司法官一定要谨慎严明地执法用刑。“五过”制度是周穆王时制定的考察司法官吏的具体标准。所谓“五过”即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借审判之权而报私怨)、惟内(为亲情而屈法枉断)、催货(勒索财物)、惟来(行贿受贿)。凡有“五过”者,主审官和犯人受同样的惩罚。

西周劳动人民情况最好查阅哪一本书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萌芽于先秦,尤其是西周的监察制度为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依据.监察立法的尝试、专职监察官员的设置、监察的措施与方式、监察官员的法律惩治功能等构成了西周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试述西周时期礼的内涵简答题

1、西周的诉讼程序
(1) 西周时民事诉讼为“讼”,刑事诉讼为“狱”。 诉,指告诉,告劾。
(2)无论民事或刑事案件,大抵都要由原告提起诉讼。轻微案件,可以口头起诉,比较重大的案件则要交文字书状。刑事案件的书状叫“剂”,民事案件的书状叫“傅别”(西周的债务契约也称为“傅别”)。
(3)起诉时要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
(4)当事人起诉并交纳诉讼费三日之后开庭审理。开庭时,要把当事人双方都传唤或拘提到庭,一方故意不到庭,则以败诉论。但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
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5)判决。判决要依据法律,没有法律则依据判例。判决要由司法机关制作法律文书,还要向当事人宣读。
(6)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允许上诉。有上诉期。
2、司法官
司寇: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但需注意:司寇在秦汉时是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3、“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是什么意思
指大夫以上的奴隶主贵族和他们的妻子,可以不亲自出庭受审,而委托代理人出庭,借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4、西周的审判原则
(1) 三刺:西周的审判原则。三指三等受审讯的人;刺指审判及执行判决。
(2)三宥:西周的审判原则。宥指减刑,三宥是三种可以减刑的条件:
一宥不识——无知识。
二宥过失——无意。
三宥遗忘——忘记。
(3)三赦:西周的审判原则。赦即赦免。三赦是三种可以赦免的人:
一赦幼弱——七岁以下幼童。
二赦老耄——八十岁以上的老人。
三赦蠢愚——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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