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最新法条 2023年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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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法法条全文最新版

  知识产权法
  开放分类: 法律、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商标权法律制度;
  商号权法律制度;
  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
  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六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七条 商标使用的文学、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八条 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九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五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十九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十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申请人。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二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第二十九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1)冒充注册商标的;
  (2)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四十二条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商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三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四、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五、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两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六、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终局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七、第三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第三十八条第(2)项修改为第(3)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第三十八条第(3)项相应的作为第(4)项。
  八、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第四十条修改为三款: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22最新版

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所以,也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全文。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合同相对性法条是民法典第几条

法律主观:

最新 诈骗罪量刑标准 规定如下: (一)、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单处 罚金 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 主犯 ;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 行政处罚 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

2023年新的法律法规如下:
1、2022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2、2022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3、2022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国旗法、国徽法的决定》,决定计划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4、2022年11月9日,国家市监局公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于2023年6月1日起开展;
5、2022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6、2022年11月26日,财政部通过的《有关更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社会公众可以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来报销,有关单位也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进行财务入账和档案管理;
7、2022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有关进一步简单方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式的公告信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2022年1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对《专利审核查验指南》作出更改决定的第391号公告信息,更改后的《专利审核查验指南》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 ;
9、2022年12月25日,最高院通过《有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2022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法律法规涉及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群体;
2、所有劳动人民;
3、纳税人群体;
4、电子商务;
5、国旗;
6、申请专利群体。
综上所述,每年我国都会根据本年度和实际案例新增或修改相关法律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一条
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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