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核心考点知识点梳理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特点五个可以两个不行1自诉案件可以(1)调解;(2)和解;(3)撤回自诉;(4)反诉;(5)简易程序。2第三类自诉案件。希望《刑事纠纷主要考点》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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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 导语】有时候,你必须一个人走,这不是孤独,而是选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选择,你选择过什么样的生活就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
一、刑事诉讼目的
(一)概念与内容
1.概念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包含着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两种。
2.内容
(1)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
①惩罚犯罪: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
②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别是保障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
(2)根本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的终极、共同目的)。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1)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基点
控制犯罪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诉讼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遵循此“控制犯罪”的目标进行。该模式的基本价值理念是: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以有限资源处理数量庞大的案件并提高逮捕与有罪判决率的刑事诉讼程序,才是符合犯罪控制模式的成功者。
(2)正当程序模式
与犯罪控制模式理论对立,该模式的理论基础是自然法的学说,认为人类拥有某些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如果统治者侵犯了这些权利,人民将不信任政府,并撤回授予统治者的权利。因此,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
(1)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2)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实体优于程序,程序为实体服务,程序为发现实体真实服务,是实现刑法的手段;在人权保障与实体真实的关系上,实体的真实也是处于优势地位。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效果,是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3)实体真实主义具体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①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 相为要。
②实体优于程序,重视实体真实,忽视人权保障;因此违反程序并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③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联系起来,主张刑事诉讼目的不仅在于发现实体真实,还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注意】
(1)消极实体真实主义VS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对保障无辜的考虑。
(2)消极实体真实主义VS正当程序主义:仍然重视实体真实。
4.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有限,刑事诉讼中的真实只是认识上的真实。在这个意义上,刑事诉讼将案件所追求的真实设定为诉讼程序之外的客观实在,并借助诉讼程序来接近它。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进行。我国诉讼理论界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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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但直接故意则不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但有些立法特例除外,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就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有预见的义务而且能够预见。可见,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有预见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如一个正常人将一个酒瓶从楼上往下扔,结果伤了行人,就属于违反了日常生活准则所提出的义务)。第二,行为人有预见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要求公民去做他实际上无法做到的事情,行为人如果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其有过失。判定行为人能否预见的标准,是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行为时的具体条件。就是说,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等因素决定的其实际认识能力,以及他行为当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来判断他对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按照这个标准,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能够预见的,行为人可以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低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不能预见;反之,一般人在普通条件下不能预见的,行为人也可以是因为自身认识能力较高(如有专业知识和这方面的经验等)或者行为时的特殊条件而能够预见。例如,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人拉着电影胶片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放在炉火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酿成火灾。就赶车人来说,他不懂胶片方面的技术知识,所以难以预见到这一无意行为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但对放映员来说,情况就不同了。他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有预见能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并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就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而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则是因为疏忽大意,因此,疏忽大意是这种犯罪过失心理的重要特征,也是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的主观根据。刑法惩罚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除了因为它在客观方面给社会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之外,就是要惩罚和警戒这种对社会利益严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的心理,防止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认识因素的特征。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而不是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2)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意志因素的特征。所谓“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的和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正是这种“轻信”心理支配着行为人实施了错误的行为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它们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着重要的区别,要注意区分: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的认识程度不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行为人并不是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转化为现实性,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性,即他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并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也就不会凭借什么条件和采取什么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希望危害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过失的两种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上都有所不同: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有所预见,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本没有预见;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二者虽然都持排斥态度,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轻信能够避免,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疏忽。
在过失的认定上,最重要是要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都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的外在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后,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最后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先期预期的,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如果行为人根本不采取任何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且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超出他的预期范围的,就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有认识。
例解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2004/2/3,单选)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及解析]B.考查犯罪的主观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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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 导语】没有被折磨的觉悟,就没有向前冲的资格。既然选择了,就算要跪着也要走下去。其实有时候我们还没做就被我们自己吓退了,想要往前走,就不要考虑太多,去做就行了。 无 !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是:
(1)由监察委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
(2)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负责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注意:
《监察法》的实施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到了监督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相关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现交由监察委调查,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失职罪等。
其中检察院自侦案件范围仅仅保留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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