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带斧头开庭 律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的法律依据

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于该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龚延禄律师未。希望《律师带斧头开庭》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律师开庭时间冲突申请延期的法律依据

实习律师在得到律师事务所的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单独出庭,实习律师单独出庭法院不会有什么不利的措施,只是实习律师不能独立的接案子。
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在委托合同上签字,收取办案费用;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扩展资料: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二)是否完成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请了律师但是没开庭,律师费能退吗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法庭否则后果很严重。

之前“斧头律师”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律师为了还原案件事实买了一把与案发现场一样的斧头未经法庭许可带进了法庭,法院对该律师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那么到底哪些东西不能带进法庭呢。

来法院办过事的人,想必都经历过登记、安检这些程序。其实只要你留心就会发现安检台旁边的小盒子里放着各式各样的东西,什么打火机了,矿泉水啦,化妆品啦。

律师带斧头开庭

千万不要以为这是法院给你免费提供的物品,其实这都是安检员从来访人员身上搜出来的东西,这些东西一律都不能带进去。

上述规定第一至第四项规定基本上都是讲一些危险性物品,第五项讲的是妨碍法庭秩序的物品,第六项则是一个兜底条款。有些人可能会觉得法庭这样规定会有点危言耸听。

当事人和法官之间哪有那么多深仇大恨。其实不然,曾经一个在法院做过安检员的同志说基本每个星期都会从一些来访人员身上搜出管制刀具。

长的短的各种型号都有。有些法官曾直言接到过当事人的恐吓短信,如果不判他赢就要拿着炸药跟法官同归于尽。法官的人身安全状况确实令人堪忧!

如果未经法庭许可,携带这些物品进入法庭会有什么后果呢?私自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法庭实际上属于违反法庭纪律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警告将物品带出法庭。

或者进行训诫,当事人仍不改正者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等处罚。如果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庭审冲突延期开庭法律依据

接受委托或指定。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会见和通信。调查取证。出庭准备。法庭调查。
      刑事案件涉及到的阶段有很多,包括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不同的阶段中,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不同。那么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职责是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接受委托或指定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指定辩护的,应当由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开具指定辩护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并向法院开具公函。
2、审查管辖
      辩护律师收案后应注意审查该案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应由其他法院管辖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请求移送。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受指定后,应当及时向受理的法院递交委托或指定手续。委托手续包括被告人或其亲友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指定手续包括指定辩护的函、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递交手续完毕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所有材料。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应当认真、细致、全面,原则上应当对所有案卷材料进行复制,以备审查。对证明内容明确、单一的书证,可予以摘录或复制其归总内容。对无关的证据可不予复制。
      在阅卷时,要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材料:(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的相关证据是哪些,这些证据是否充分;(二)被告人是否认罪,历次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提讯证;(三)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的;审查构成犯罪的,着重收集是否构成其它轻罪的依据;是否具备自首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四)被告人不认罪的,审查其辩解是否合理,有无证据予以支持;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需要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收集到位,以备分析。(五)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时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六)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向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请求提供有关材料,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应予配合。
      律师在查阅、复制、摘抄案卷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分析,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的内容如下:(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身份事项、有无前科、身体状况、家庭情况、有无特长、如何归案等);(二)被控罪名及刑罚;(三)有哪些指控证据,标出证据中证明力强的部分;(四)被告人有何辩解;(五)被告人辩解有何依据;(六)控方证据体系中有无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驳斥被告人辩解(即质证意见和相应分析);(七)有无法定和酌定情节;(八)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轻罪的分析;(九)量刑预测;(十)制定辩护方案,是否申请法院调查、是否自行调查取证、是否申请证人出庭、形成何种辩护观点和意见等。
      辩护律师应当对所复制的案卷材料妥善保管。
4、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一般由两名律师人员进行,其中一名可以是律师助理。应当携带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介绍信、律师执业证。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将需要向被告人核实的问题制作成会见提纲。会见时,应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重点了解以下情况:(一)
      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到起诉书的时间;(二) 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三) 被告人是否认可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四)
      起诉书指控的从重、加重情节是否存在;(五) 被告人有无相关辩解(无罪或罪轻)并要求其陈述辩解的理由;(六) 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七)
      是否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八) 是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情况。
      辩护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调查、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其调查取证或通知其出庭作证。对侦查阶段曾作过笔录的主要证人,律师需要重新调查的,应当慎重。一般应先申请法院予以调查。如果法院不进行调查,律师则可申请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如果法院不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可以自行向该证人调查,或请求法院庭后向该证人进行核实。辩护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申请参加。
      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证据材料原件在开庭举证时提交法院。
6
、出庭准备
      辩护律师申请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联系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提交法院。辩护律师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证据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5日前将复印件及证据目录提交法院。证据目录应当列明证据名称、种类、待证事实、证据来源、页数等。
      辩护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
      所收到的通知开庭日期与已经收到的其他案件开庭日期冲突的;(二) 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
      具有其他无法准时参加开庭的合理原因的。
      辩护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实不能出庭的,应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开庭前辩护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辩护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的人员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
      辩护律师开庭前应当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制作出庭提纲。出庭提纲内容包括:(一)发问提纲(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二)质证意见(对公诉方证据三性提出异议);(三)举证提纲(依证据目录进行);(四)辩护意见及答辩提纲。
7、法庭调查
      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两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多名律师出庭的,辩护律师应按起诉书列明的被告人顺序依次就座。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应该认真聆听公诉人、审判长对被告人的讯问,并作好相应记录,随时调整发问提纲。辩护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应当避免问已发问过且被告人已明确回答的问题。被告人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的,且在公诉人讯问过程中已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辩护人可以就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情节进行补充发问。
      以上就是对律师担任审判阶段辩护人职责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在不同的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职责都是不同的,要是还想了解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职责,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海口律师。

律师被带出法庭,应当延期吗

以下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一)刑事案件收费按照各办案阶段分别计件确定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2000—10000元。
3、一审阶段,每件收费4000—30000元。
4、上述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一个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减收费。
(四)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取。
律师收费是有具体标准的,与下列因素密切相关:
1、案件的具体情况案件的具体情况,主要指案件的复杂程度,比如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涉及一起犯罪事实还是多起犯罪事实,等等。
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决定着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是确定律师费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对律师的工作会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莫过于侦查阶段的会见次数,有些委托人会要求律师在案情需要的会见次数外,增加不必要的会见次数,这会直接增加律师的工作量和其它成本支出,从而导致律师费增加。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是确定律师费的重要因素。
3、律师的具体情况: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差异,决定了其工作价值的差异,收费方面也有差异,律师的具体情况,是确定律师费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讲,专业化程度高的律师,经验丰富的律师,专业研究深入的律师,工作含金量高,办案效果更有保障,律师费也会更高。律师费是否合理,应该从以上三个方面考量,不应该以“一般收费多少”作为衡量标准。
但也不是说律师要多少就需要给多少,具体也可以根据情况和律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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