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申请企业破产管理人条件

武汉企业破产重组律师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企业拯救经验针对危难中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投融资、股权资产债务并购重组、预重整、重整、解散清算、破产清算等经济和法律手段让。希望《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北京律师事务所申请企业破产管理人条件

你好:
  不能说因为只请了一个律师而确定合法或者不合法,关键要看程序是否合法。
  破产的法定程序为:
  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宣告
  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公司宣告破产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宣告公司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
  公司破产,是指对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由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公司破产成立的条件有两层意义:
  一、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指公司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不能偿还债务或者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偿还的能力表现于:
  1)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负债虽然未超过公司的资产,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无力调动资产还债;
  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公司出现上述情况,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企业经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产,进入破产程序。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应该怎么分配清产

法律主观:

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需要什么条件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律师要担保破产管理人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十七条,一般情形应当是由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特殊情形(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下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但无论何种情形,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概括地说,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要点就是依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勤勉、忠实地执行职务。所谓的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在民法理论中,是指程度最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最低,同一注意义务次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最高。善良管理人标准源于罗马法中的善良家父的概念,它要求行为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既不是处在一般普通人的位置,也不是处于处理自己事务的角度,而是要站在一个有相当知识经验人的立场上承担注意义务。因此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仅高于同一注意义务,而且更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以客观上应不应该做到为标准。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必然要处理大量的法律事务和与法律有关的非法律事务,所以律师作为具备相当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能力,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在执行管理人职务时,应当承担最高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要求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全部过程中间始终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适度的谨慎。缺乏职业敏感可能导致律师怠于行使管理人的职权,过度谨慎可能会丧失扩大债务人财产的机会,而不慎可能会使自己陷入争议和风险之中。只有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适度的谨慎,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才能真正履行勤勉、忠实的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律师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时应当做到:1.妥善管理(1)按预定方案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妥善管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的债务或者交付的财产;(3)按照财产状况报告的内容,妥善管理债务人的财产;(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2.稳健经营(1)按不同破产程序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2)严格控制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作出经营判断,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4)谨慎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5)作出经营判断,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6)必要时,聘用其他专业人员辅助破产管理人工作。3.摸清家底(1)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2)全面审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交易行为。4.做大蛋糕(1)通过行使撤销请求权、追回权等,追回相应的债务人财产;(2)要求债务人的未完全出资的出资人缴纳出资;(3)取回质物、留置物等。5.依法抵消(1)认真审查主张抵消的债权;(2)严格按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抵消。6.编制方案(1)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7.监督执行(1)在重整程序中,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做好监督;(2)在清算程序中,按经认可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按经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分配。8.精心编制(1)全面、细致地调查,编制职工债权清单并予以公示;(2)编制重整计划草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对职工债权予以充分考虑。9.稳定大局(1)做好沟通、说明和说服工作,避免发生矛盾;(2)尽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10.接受监督(1)全面记录执行职务过程,以便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查询、监督;(2)加强与债权人会议、主要是债权人委员会的沟通避免产生误解。11.及时报告(1)对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报告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2)对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法院报告。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律师要担任破产管理人的,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并且需要在法定的权限与职责内,履行自己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破产管理人律师事务所年限资质要求

破产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律师首先必须要符合成为管理人的条件,不得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得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不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征询相关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的意见后,指定管理人。
所以,律师要做破产管理人,可由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联系管辖该破产案件的法院,推荐你,进审查合格,即可担任。

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破产管理人条件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在清算期间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总之,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一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都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企业破产律师事务所主要工作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延伸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管理人的其它要求: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上一篇:深圳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黄现峰

下一篇:律师微信推广 违反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规范的反面案例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芜湖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