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律师事务所 日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有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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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有几个

日本律师联合会发布一项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截止到7月,2022年通过新司法考试的司法研习生中,希望成为律师却仍然没有找到工作的超过4成,这是2007年该联合会实施调查以来的同期最低水平。日本司法改革后律师数量大增,同时,律师就业难的问题也日益突显。在日本,律师资格的获得非常艰难,要取得律师资格必须在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司法考试。日本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2%左右,每年只通过大约1000名。
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必须到最高法院举办的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培训,其内容主要是理论研修,实务研修和后期总结研修。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为期一年的实务研修,全面掌握法律工作者从事实际工作所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心理和伦理观念。只有司法研修合格者才可以选择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职业。所以,日本的青年律师的法律水平与素养都是相当高的,但是工作机会相对较少。
这十年间,日本的律师增加了1万人,今后,预计每年还将增加3000人,截止2022年1月,日本律师人数是30447名,预计将增到到5万人。日本律师联合会对于律师不断增加的趋势有些担忧,希望减少律师人数,但是政府对此却是不作为,听其自然。
虽然日本的律师数与欧美国家相比并不高,但是日本有独特的司法书士、税理士、弁理士,这些专业人士也是需要考取资格后才能开展业务的,他们分走了律师的部分工作,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日本的律师人数还是较多的。与美国、英国的大型法律事务所相比,日本的法律事务所规模比较小,近年来出现合并的趋势,小规模律师事务所被吞并,所以,拥有200人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在增加。近年还出现了共同事务所增加的倾向,就是说数名的律师共同经营一个事务所。日本的律师事务所分工比较细,除了综合事务所外,还有国内业务事务所、国际案件事务所以及专业领域法律事务所。此外,日本还有女性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工作人员全都是女性,因对客户总是亲切对应,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等案例拿手,所以受欢迎。在竞争激烈的律师界,这也算是特别的生存之道。
也有一些律师是很风光的,他们除了当律师外,还“不务正业”,经常在电视娱乐节目中出风头,如日本电视台有个节目叫“门前排起队的法律咨询所”,每周日晚上,有四位能言善辩的律师出场,就法律问题发表评论,由此成为妇孺皆知的人物。大阪府知事桥下辙就是因为上了这个节目,人气大增,转而进军政坛。另一位律师丸山和也也实现了华丽转身,当上了参议院议员。

日本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我国开设吗

日本律师组织及律师工作机构。日本律师实行自治,其律师组织在律师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的律师组织分为两种: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日律联”)和律师会。日本律师联合会(也称日本辩护士联合会)是全国性律师组织。其使命是保护律师品格,谋求律师改善和进步,对律师和律师会进行监督指导和业务联系。日本律师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1人,理事71人,监事5人。这些人以选举产生。会长任期2年,其余是义务职,任期1年。除此之外,“日律联”设8个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纲纪委员会;人权拥护委员会;司法修习委员会;司法制度调查委员会;律师推荐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日律联”的工作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审查律师资格,监督律师行为、惩戒违法律师、监督律师会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是首要的,也是日常性的;第二,对立法、司法的改善进行调查研究。1972年日本有一决议规定:今后有关司法制度法规的改正、修订,要经“日律联”和最高裁判所共同研究后,才向国会提出;第三,从事维护人权的活动。

律师会是日本的地方性组织,其使命与“日律联”相同。律师会是法人组织,按照律师法规定,它在每一地区裁判所辖区设立,目前除东京有三个律师会外,律师会的成员是本辖区内所有的律师。小的律师会仅有十几名。律师会必须制订会则,向“日律联”登记,接受“日律联”的指导和监督。律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另外设资格审查委员会、惩罚委员会、纲纪委员会等等专门组织。律师会在日本律师系统中起承下启下的作用,日常是审查律师资格,指导律师开展业务,对律师活动实行直接的监督。

日本律师的工作机构是“法律事务所”。日本的律师属自由职业者,所以有不少法律事务所是个人的。个人法律事务所的名称都是法律事务所前冠以律师的名字,如山田法律事务所、鸠山法律事务所。这些事务所有的有专门办公地点,也有的就设在律师家里。除单个人办的法律事务所外,还有数人合伙的法律事务所。合伙法律事务所力量大,竞争力强,便于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颇受公民信任,所以,最近几年,这种法律事务所增长很快。律师除个人开办或者合伙开办法律事务所外,也有受雇佣在法律事务所工作的。这些律师多是新手,在受雇期间锻炼成熟,为以后单独开办法律事务所打下基础。
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大场景中,律师制度的发生和发展,不过是其中不那么起眼的一幕。但是,正如一滴露珠可以折射整个太阳的光辉一样,律师制度的历史,也生动展示了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跌宕起伏。
中国的律师制度是清末修律运动中效仿西方典章制度的产物,其后虽经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有所发展(尤其是在立法上),但从根本上说,将其归结为一种现代标识最为适宜。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律师制度见之于中国社会,其形式意义远多于实质意义。在近代西方,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而司法民主又是在整个社会倡导民权、以民权作为各种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的结果。中国社会始建律师制度之时,自由平等之风未行,专制特权之制仍在,作为法律改良的一部分而引进律师制度的直接动因,乃是为了消除列强的治外法权以重整国家治权。因此,如果说与民众权利结合的律师制度是民主精神的一种外化的话,那么从国家治权出发的律师制度则是一种有待于民主精神滋润的现代标识。其二,律师制度所内含的自由平等精神,与中国固有的以宗法等级为基调的法律文化传统是异质的,而在形式上,律师却极易被混同于为社会所不屑、从而不可能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的“讼师”、“讼棍”一类,由此而使律师制度面临双重危险:一是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而遭排拒;二是丧失现代精神而发生蜕变。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了建立“新的律师制度”的尝试。新律师制度以当时的苏联为效仿对象,其主要特点是把律师纳入国家公职范围,统一领导,统一工作。但是,1957年反右派斗争,众多的律师成为“右派”,律师制度旋即夭折。
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此后,随着中国社会不断改革开放而出现的新一轮的现代化运动,随着在国家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上不断明确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取向,律师业也表现出持续而强劲的发展势头。在数量规模上,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数大幅上升。迄今为止,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从1979年的79家发展到1万余家,从业人数从1979年的212人壮大到约11万人。自1994年至2002年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每年报考律师的人数都在10万人以上,通过人数都超过1万人。如此规模和发展速度的律师业,加之既存的数量更为庞大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和服务人员(据统计我国从事法律服务者大约有1100多万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东方社会来说,无疑反映了一种无声息却划时代的社会巨变。
在质的方面,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业的发展,律师已实现了由原先单纯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向“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其执业形式是通过合伙和合作等途径设立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已呈消亡之势。律师管理体制也开始实现由司法行政机关单纯的行政管理向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并将最终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
中国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背景下所呈现出的发展变化及其趋势,可以说是在更高层次上发生的一种超越本土法律文化传统——从而使这种传统不得不再次回归于一种潜在状态——的运动。这种运动以律师业回归社会并在社会中形成与其职业使命和专业化要求相适应的自治自律机制为基本内容,因此它在总体上表现为一个完整的社会化过程。具体则可以将其概括为前后相继、互相依存的两部分内容:一是在与国家(相对于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律师业逐渐脱离对国家经费和编制的依赖为主要特征的中介化运动;二是在与社会(包含国家和民间)的关系上发生的以形成律师业自治自律的机制为目的的行业化运动。对于这种势必重塑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社会化进程,我想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积极的回应。
第一,世界各国尽管国情不同,但要建立现代的民主法治社会,就应该了解和重视这种社会在制度构造上的规律性和合理性。现代律师业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基本构件,其基本属性就是中介化和行业化。中介化是相对于把律师业纳入国家公职范围或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言的。律师业中介化的必要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肯定:一方面,律师业是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职业,而按照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二元构造,国家没有必要也很难把提供一切法律服务作为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现代社会是在尊奉民权的基础上构筑的法治社会,从民权保护和满足社会需要的角度看,一个不属于国家公权(特别是行政权力)系统而且有权专门从事法律活动的独立的律师业,更适宜于监督和对抗公权的滥用,也更能有效地防止私权自身因滥用而变质和丧失。从“国家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转变,反映出我们从更加贴近律师的固有属性来认识律师;也反映出政治制度对律师需求内容的重大变化。
律师业的行业化是分散运作的律师业为加强职业内部的联系和交流、形成一种整体的力量以强化自身对社会的交涉力和影响力而表现出的一种自我整合过程。所不同的是,由于律师的职业活动在复杂的现代法治社会中的高度专业化,以及律师对当事人、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所应负的责任,使得律师业在自身的组织和管理上具有高度的自治性和自律性。这也可以视为社会与律师业之间所达成的一种“交易”,即社会承认律师业自治自律的“特权”,以便律师业能实现其职业使命,造福于社会。从国家行政管理到不断增多的自治自律的变化,使中国的律师更加贴近民间社会,成为媒合国家和民间社会的中介,成为促进民间社会自我整合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第二,中国律师业的中介化和行业化,意味着在广泛的社会结构范围内、而非原先的国家权力结构范围内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因而不仅需要各种阶段性设计,而且还要有一种系统的构想。当中国律师业最终从国家公职范围中脱离出来,从而彻底割断与国家权力相连的“脐带”后,失去国家权力背景或依托的这一职业能获得足够的资源去实现自己维护民权、促进法治和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吗?中国律师业能在现有状况的基础上取得行业化的较理想状态吗?社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重塑律师制度和律师业,需要与其密切相关的一些环境因素有什么对应的变化呢?这些方面的问题都是应该通盘考虑的。从许多现代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律师制度自始就是其制度构架的一个有机部分,律师业通过与周围社会环境的长期磨合,已转化为一种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并包含律师业在各方面活动的现实合理性的职业传统。相比之下,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业的重塑,有着历史传统方面的诸多障碍。因此,改革和发展中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业,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对律师业作出与其职业使命相适合的定位,并提供充分必要的保障;同时,还要考虑律师业发展的现状及其自我拓展的能力。在这里,单纯的法律眼光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有一种广泛的社会视野。

日本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位

上海恒隆广场是个有名的地方,那么恒隆广场写字楼里有哪些公司呢?下面就随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1、仲量联行

仲量联行成立于1783年英国伦敦,是一家专注于房地产领域的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业务遍布75个国家,拥有近200个分公司,是五大房地产咨询机构之一,连续三年入选福布斯白金400强企业,所提供的专业房地产服务遍及全国80多个城市。

2、卫材(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卫材药业总部位于日本,于90年代初进入中国市场,是一家专业研究、开发医药产品的跨国公司,目前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有十余种,主要集中在中枢神经系统,消化领域,内分泌和骨科领域。

3、毕马威

毕马威成立于1897年荷兰,是一家专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服务的公司,现在中国北京、沈阳、厦门、上海、南京、广州、重庆、天津、深圳、成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等地设有十七家连锁机构,公司专业人员有9000多名。

4、美迈斯律师事务所

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885年,是全球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总部位于美国,在美国、亚洲和欧洲共设有14个代表处,事务所拥有优秀的律师团队和 其他 专业人士约900余人,专为客户提供一流的法律服务。

5、GE(中国)公司

通用电气公司简称GE,是一家科技、金融服务公司,该公司的产品以及服务范围非常广泛,主要从飞机发动机、发点设备、安全技术,到医疗成像、消费者金融、工业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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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呵呵,又是你的问题啊。 干什么工作的,朋友。
日本客户的要求主要是效率和诚信方面的,日本人是严格执行合同的,所以中国律师只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应该就可以了。
中国客户的要求比较特殊,这主要是中国的国情决定的。在客户和律师之间,很大程度上类似于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关系,患者想让律师全心全意为自己服务,会采取合同之外的做法,而律师呢,也会抓住这一点,突破合同约定,另有所图。当然也有小部分客户,总对律师不放心,生怕律师跟对方当事人勾结,呵呵,这主要是这些人对律师行业不了解造成的。

日本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日本人的性格:日本人特别崇拜强者.这与日本民族形成、发展的历史条件和日本自身在的地理条件有关.打个比方,就象一个贫穷了很长时间的爆发户一样.西方有学者给日本人一个很形象的比喻,称其为“作坊里的民族”————一方面肯定其善于学习其他民族的一面,一方面也说明了日本是一个心胸狭隘的民族。
根据其性格可知,日本客户要求律师必须专业,做事严谨,绝对服从等等。我曾接触过的日本客户,发现他们做事中规中矩,一丝不苟,比较强硬,要求绝对服从,但是我却强硬的反驳过他们,反而对我越加尊重。
中国客户要求律师:懂当地地方性法律法规,不太相信法律,注重地方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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