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第二种荣誉是“荣誉称号”。荣誉称号是对个人和集体突出功绩的褒奖形式既可以授予个人也可以授予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国家荣誉称号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2022年8月24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任命:李建华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贾虹(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杨占栓为石,3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希望《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还没有
吴谢宇辩护律师冯敏在与吴谢宇会面后表示,吴谢宇已表达上诉意愿,他将自己书写上诉状,交给律师。
此前,在8月26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谢宇故意杀人、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
律师介绍,此案涉及死刑判决,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不过,“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涉及死刑判决,二审料将公开开庭审理
上诉是被告人的权利,如果吴谢宇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什么时间决定是否受理?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勇律师介绍,上诉后法院的受理情况,需要看被告人具体上诉方式。如果是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上诉,则由一审法院直接审查是否符合上诉规定,符合的一审法院应当在上诉期满后的三日内将案卷移交上一级法院。如果被告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二审法院需要在三日内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在三日内将上诉状和其他案卷移送二审法院。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等四种情况的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刘昌松律师介绍,吴谢宇案一审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说明此案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因此二审也应该会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一般两个月内审结
二审法院受理后,多长时间内开庭作出判决?
杨勇律师介绍,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一般需要在两个月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的四种复杂情况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后,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后可以再次延长。
此前,吴谢宇案一审从开庭审理到宣判就经过了8个月时间。2022年12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8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
本案改判可能性不大
“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此案一审披露的情况,二审很难出现新的法定从宽的事实和证据。
刘昌松律师介绍,从理论上讲,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如果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就应当维持原判。
有舆论认为,吴谢宇案的杀人动机一直不清晰,这有没有可能对二审判决造成影响?
“很难形成影响。”刘昌松律师认为,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哪怕有自首这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也可能不从宽,例如广西百香果女孩被害案;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即使属于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也可能不从宽,例如上海杀小学生的黄一川案。“何况,杀人动机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也不是法定从重从宽情节,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酌定情节。”
“当然,如果出现新的事实,例如在二审期间突然检举揭发重大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立功表现,即有可能改判死缓。”刘昌松律师说,“本案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
《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行为作出了规定,明确表示: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死刑裁定须经最高法核准
“即使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也必须报请最高法核准。”刘昌松律师介绍,一般案件为两审终审,但死刑案件特殊,两审后并不终审生效,还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的核准权为最高法。
刘昌松律师介绍,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为特殊程序,主要是书面审理,也就是不开庭,但也得提审当事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一般为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应要求也可当面听取律师意见。
一般,最高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后,最高法院院长很快会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但也有间隔时间较长的。核准死刑裁定与签发死刑执行命令之间的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开庭公告

祝铭山 (1937.4.6-——),汉族,中共党员,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党组副书记、一级大法官)。
1937年生,吉林九台人。小学毕业后被保送到九台县中学读书,后考入吉林市第一中学高中部学习。
1957年7月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6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7月本科毕业后,攻读法制史专业研究生。
1964年9月毕业后,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1965年1月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曾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秘书,曾汉周副院长的秘书。“文革”中下放湖北沙洋农场劳动。后任最高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1983年9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
1985年后兼任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法律适用》主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
曾参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工作和中国法制重建时期有关审判工作重要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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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不含毒品案件)、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一审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负责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等二审案件;审理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一、二审案件;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刑事审判的工作。
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一审案件;审理一、二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实务调查研究;指导和监督基层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刑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审理管辖范围内的一审权属纠纷、侵权(财产权、人身权)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负责其他有关民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审理不服周宁、福鼎、霞浦、荣法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案由包括: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买卖纠纷、借款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其他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民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审理不服古田、福安、蕉城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案由包括:权属纠纷、侵权纠纷及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买卖纠纷、借款纠纷、合伙纠纷以及其他二审民事纠纷案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民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四庭 负责审理辖区内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商事一审案件,案由包括:买卖、借款、借用、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商事合同、经营权、票据及证券权、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等纠纷案件;审理破产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负责其他有关民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五庭 负责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的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借用、财产租赁、融资租赁、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商事合同纠纷及其他商事合同、经营权、票据及证券权、股东权、损害公司权益等纠纷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商事审判的工作。
民事审判第六庭 负责审理全省范围内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全省范围内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知识产权案件;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实务调查研究;完成其他有关知识产权审判的工作。
行政审判庭 负责审理法律规定受理的一审、二审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负责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负责其他有关行政审判的工作。
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包括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负责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审判监督的工作。
立案庭 负责办理管辖范围内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办理辖区内上诉案件、抗诉案件的登记立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负责对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的办理;负责对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明或有管辖争议的案件进行指定管辖;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负责对辖区内生效裁定和判决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负责对案件进行流程跟踪管理,进行审限预警提示;负责对本院的裁判文书进行错漏检查;负责本院及全市法院的司法统计和分析;负责处理来信来访事宜;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负责院长接待日的组织、办理、督办、答复工作;负责完成院有关部门转来的督办案件;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负责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
执行局 统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负责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领导、指导和监督全市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办理跨省或跨地区的委托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组织本辖区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其他有关执行的工作。
研究室 是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承办审判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落实;负责起草有关综合性文件和报告;开展审判工作调研,编印审判内刊,办理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负责中院年报、年鉴的编纂;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组织、汇总对相关法规草案的意见;对基层法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政治部 主管本院的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和教育培训工作;研究、规划、管理、指导全市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及奖惩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审查全市法院系统人员考录工作及岗前培训工作;负责办理本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事项;负责全市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评授工作;协同地方党委搞好法院系统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事宜。
纪检组(监察室) 是中共宁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中级人民法院的机构,负责中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负责违法审判案件的检查、调查和处理;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对法院干警进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负责全市法院的廉政建设工作;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办公室 负责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政务工作;负责党组会、院务会等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负责与市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领导、机关和部门督查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起草院机关的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等文稿;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理由办公室批转、批复的有关文件;负责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和法院信息的编写、报送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办理其他应由办公室负责的工作事宜。
司法行政处 负责全市法院的武器、服装、车辆等专项物资的计划、管理、分配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两庭”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警车、囚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本院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形象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对本院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办理其他有关的司法行政事项。
司法警察支队 组织和管理本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完成有关刑事执行工作;维护机关秩序、安全以及其他属于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组织和指挥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新闻中心 负责平面媒体的对外宣传报道;负责对“宁德法院网站”的维护和管理;负责中院新闻发布会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对全市法院新闻宣传人员和中院新闻发言人的组织管理;负责开庭旁听群众的组织和管理;负责对重大、典型和新类型案件的庭审实况录像;负责向各级电视台提供有新闻价值的报道素材;负责对本院重大审判活动和其他重要活动的摄影、摄像资料的录制、编辑;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沟通;指导、协调基层法院的新闻宣传工作。
机关党委 领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负责中院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监督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党风党纪,查处违反党纪事项;负责党员民主评议和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工作;领导中级法院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 负责离退休干警的学习、生活、教育、活动、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法官服务中心 负责干警食堂的服务和管理;负责机关和宿舍区的房屋、水电维修和管理;负责招待所服务和管理;负责游泳馆、水厂、理发、洗衣等服务和管理;负责中院的接待工作;负责出租铺面、电子大屏等创收和改善干警福利的工作;负责其他服务性工作。 ”

福州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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