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理先进经验交流 刑事案件审理先进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两院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法官分别结合工作实际和办案实践,围绕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展开讨论交流,对优化审批权限、精准量刑建议、缓刑评估调查、大要案协调机制、涉众型犯罪案件审,她在全国法院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得到最高法院的高度肯定。她依照法律规定及国际公约,妥善安排外事会见,保障了外籍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月28日在全省检察长会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总结会上汉江分院党组书记、检察。希望《刑事案件审理先进经验交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审理先进经验交流发言材料

  第一部分,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
  对于优秀公诉人的基本条件,我想大家都知道,其实,从事公诉工作的人都应该非常清楚衡量一名优秀公诉人的标准即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快的临场应变能力、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如何锻炼成为具有上述所说的综合素质,各种书籍和网络上都介绍了很多途径,大家结合自己的基本情况可以找一找看一看。我结合我自己的情况谈一下对如何具备优秀公诉人基本素质的看法。
  一是,一定要喜欢这个行业,以此为乐。我认为只要你乐于从事这个行业,你就有一半的机会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有的年轻同志该说了,我们都很喜欢公诉这个职业啊!我要说的是不但喜欢,还要以此为乐,就是以从事这项工作为乐趣。其实,按照习惯套路,我应该首先将学习是成为优秀公诉人的首要条件,但是我没有先讲,我本人感觉,被动的学习成果不大,也很艰苦。如果你把从事公诉行业感觉是一种乐趣,就像我们打电脑游戏一样、就像有的人玩“偷菜”、“斗地主”一样,是不是学习、工作就不难了!道理是一样的,只要你把从事这个行业当成乐趣,你就会感觉到,学习业务知识很愉悦的事情、办理案件也是很愉悦的事情、分析案件、出庭都是一件很让你感到愉悦的事情。千万不要把从事公诉工作当成难过的事、为难的事,也不要带着功利色彩去学习、工作,那样很累。在我刚进入检察院的前十年,我真的有这种想法——公诉工作太有意思了。那时候,案件少人多,办理案件机会少,不像现在,办都办不完。刚开始还是书记员,配合赵检办案。赵检给我一案卷,心里都有一种很激动的感觉。每件案件我办理的都很认真,赵检看我还行,以后给我锻炼的机会就多了,她的案件很多给我办。我记得全国十佳公诉人邹开红说过“好的公诉人是拿案件喂出来的”。没有老一辈公诉人的大力栽培,就没有新一辈公诉人的快速成长。后来逐渐成熟了,我办理的案件就多了起来。在我的内心一直有这样想法,我就喜欢别人搞不懂的案件,我回去研究研究,别人嫌累、嫌乱,不愿意办的案件,我希望让我来办。倒不是出风头,就是想研究研究它,有的问题一研究就像剥茧抽丝一样,一层一层把它弄懂,最终解决了问题,心里异常的兴奋。
  我感觉,孔子说的一句话非常有道理“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当你把从事一件事当场乐趣的时候,这件事你一定能干成功。所以,我说把从事公诉当成乐趣,你就有一半的机会成为优秀公诉人。
  二是,学习。如果说你不喜欢学习,那么就几乎是百分之百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凭借天分,你可能成为一名能够从事公诉工作的人员,或者,标准降低一些,基本合格的公诉人,但你永远也成为不了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公诉这个行当,很讲究厚积薄发。当你的知识含量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你就会临危不乱,居高临下。为什么在出庭的时候,有的辩护人我们知根知底,一听他是辩护人,心基本就放下了,因为你知道这个辩护人的水平不咋地,“好糊弄”。有的辩护人你一听,心里就有些紧张,因为人家水平高,害怕人家说的问题你答不上来,或者人家肯定能指出你的薄弱之处,点中你的“命门”。你要想总点别人的“命门”,没有别的办法,只有多学习。
  同事们心里就会想,我们都知道学习,特别是年轻的同事不仅要问了,学什么啊?怎么学啊?下面,我谈一下我自己的感受,仅供大家参考。为什么说只是供大家参考,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的基本素质不一样,功底不一样,关键是根据自己的基本条件、情况来抓出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
  我认为,对于公诉业务的学习要有以下几个过程。
  一是,基础知识要扎实
  我们公诉的基础知识是什么?“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我不赞成背法条,要理解法条,要融会贯通。基础知识虽然是两法,但是并不局限于两法。刑法的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最高法的刑事诉讼解释、最高检的刑事诉讼规则等等。一定要读通、读懂、多读。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学习刑事诉讼法就是通读法条和司法解释有关的条款,没有其他的途径。有的同志感觉刑事诉讼基本知识很简单,就是一部法律和几个规则,不像刑法那样有研究兴趣。其实,就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法规来说,有很多内容是需要我们深刻理解、吃透的。我举一个例子:一个非常的优秀公诉人在出庭的时候就犯一个错误,当庭证据发生变化了,需要补充侦查,公诉人向法院提出要求休庭,当时那个法官也是很优秀的,没有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继续审理。公诉人一再向法官提出休庭,法官说了“公诉人针对补充侦查,公诉人没有权利提出休庭,庭审中是否休庭是审判长的职权。”那么,公诉人应该说什么?应该是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则,规定只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认为需要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的,应当要求休庭”。其他情况的如需要补充侦查等一些事项,是应该建议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的。当然,我说的是比较另外的,一般情况下不是这么严格。我说的意思是一定要将各个程序、用语搞明白。特别是开观摩庭的话,用词一定要规范。
  那么,刑法的基本知识怎么学习。我认为首先找一本比较好的院校的刑法教科书学。通过我对几名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接触,我感觉即使以前在大学学习过刑法的,对于刑法教科书也不一定有很深的学习、研究,往往是应付考试。建议你们无论是学过刑法的,还是在大学不是学习法律的,都好好学习一下教科书。不要一下子就盯上名家专著、学说论著,因为有的名家往往阐述的是自己的观点,甚至有的标新立异。而教科书的内容一般是通说,也是最基础的。特别是总则部分,一定要多读几遍。在日常的办案当中,适用比较偏的刑法理论一般我们很少遇到,基本都是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我认为,我们能把这些基本理论搞通、弄懂,完全可以适应公诉需要。当日,我并反对看一些更深层次的学说、论著,我不赞成急于求成,要稳扎稳打。等到有一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这些学说、论著我们还是要多学习的,否则,理论素质很难有提高。
  二是,学习案件分析
  有了一定的刑法的理论基础后,要多看案例。其实,我认为看案例分析材料有一个反复的过程。最初从事公诉工作的人员看案例分析很可能有这样的干警,很多对案件分析内容理解的不深。往往就僵化的记住这样的案件是这么定性的。等刑法理论学习多了的时候,看过的各种理论书籍多了的时候,你再看回头以前的案例分析,你就会人家对为什么这么定性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甚至有自己的看法。最开始从事公诉工作的,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经历过这样的一个阶段,总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不细致。当有的问题搞不明白的时候,总是抱怨没有详细的司法解释。其实,法律不可能将什么都规定出来,特别是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成文法,它只是对一般的情形进行规定,“法有限、情无穷”,只有我们更深的理解法律,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每一件案件不可能完全相同,总要有所区别。这就需要我们在看案例分析资料的时候,要抓住案件的基本特征,以后再遇到此类案件就能根据案件的基本构成,准确找出案件的性质。我认为案例分析类的书籍《刑事审判参考》是比较好的,这本杂志很贴近司法实践。理论不是很深奥,不像一些法学研究学者写的苦涩不懂,非常适宜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员阅读。
  三是,经常看一些司法理念和司法理论前沿的资料
  作为一名检察官也好,一名公诉人也好,必须要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我认为,一个好的公诉人不仅仅是要办好案件,更主要的是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将一些先进、正确的司法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也就是落实到每一案件当中,这样才能更加准确地指导司法实践。司法理念的不同,对待案件的心态、处理案件的方式就会不同。比如,对我们公诉工作的定位,有的同事将公诉工作就定位于追诉犯罪,这样的思想定位就会使你的工作以指控犯罪的成功为唯一标准。甚至,有的案件本来定罪是很牵强的,你的心里就会我一定要把这个定上,非要找一个罪名给人家按上。使公诉职能变成完全的追诉职能,而将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放在一边。
  通过学习一些司法理念、司法原则,我们就可以从内心树立谦和、客观、公正、文明、厚德的司法理念。司法理念的提升对个人影响是潜移默化的,能够对你的工作、办理案件对当事人的态度、对案件的处理走向,以至于出庭风格、对待法官、辩护人的看法都会带来一系列的变化。在我刚参加工作的时候,老一辈公诉人和辩护人受当时历史条件的局限,将出庭看做“斗”案为辅,斗气为主。恨不得把对方整垮,常在庭审中相互攻击,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并以此为荣。近些年,公诉人的出庭风格有很大转变,很多辩护人都说过,近年来公诉人的素质提高了。我个人认为,这不仅是说我们公诉人的法律功底提高了、扎实了,更主要的是说公诉人当庭的定位更加准确了,理念更加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了,更能体现出国家公诉人的素质和风采了。
  另外,我要说的是我自己的看法,我们公诉人出庭除了指控犯罪、宣称法治还有什么任务?从实务上讲,我感觉出庭不仅仅是围绕你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定性,还有一个根本的任务是要做到答疑解惑,消除审判人员的定罪疑虑。我们出庭的基本要求是要胜诉的,但是往往法官对你定罪、证据的运用时有疑虑的,他感觉无法达到内心确认,形成心证。我们公诉人就要消除法官的这种疑虑或是怀疑,让他赞同你的观点,那么自然而然的就定罪了。千万不要把说服辩护人和被告人为出发点,一定要记住,无论是法庭还是辩论赛,对手是无法说服的。总想说服对手,过分纠缠,往往得不到好的效果。
  第三,要体现出检察官平和、宽容、文明的司法理念。在2006年我出庭一个法官受贿案件,其中有一份笔录中体现被告人和他的情妇一起去行贿方吃饭这一情节,因为当时被告人的家属都来了,被告人的年纪也比较大,我就没宣读关于情妇的方面的片段。庭后辩护人给我打电话说被告人说了很感谢你,给他在家人面前留面子了,要不这么大年纪可咋面对家人啊!而有的同事说了他不认罪,你咋不这段念出来,打打他的嚣张气焰。我是不这么看,这和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关的,对被告人人格有损害的,我们尽量不要去做。另外,就是现在自侦案件,常常让被告人的妻子、儿子、父母等直系亲属、家庭成员出证,固定犯罪事实,比如满文军指证妻子李某吸毒案、贪污受贿案、窝藏、包庇案等等。我认为这虽然对固定案件起到无可比拟的作用,但是也是很残酷的。法律和亲情面前,谁应该再退缩一步?这都有待于探讨的。我前些天办理一件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包庇案,丈夫盗窃后外逃一年后回家了,公安机关问妻子他丈夫是否回家,妻子怕丈夫被抓啊,就说没回家。公安机关就把妻子以“向公安机关出假证、为犯罪人提供隐匿场所”为由认定妻子构成包庇罪起诉了。这怎么会构成包庇罪?这涉及“亲亲相隐”、“至亲之间不为证”或“至亲作证豁免”等一些司法理念、原则,其实我们古代和其他国家都有这样的司法原则。但是有的办案机关或人员以为国家、社会或是部门的利益为名,常常以付出、牺牲这一社会最安定、最亲密、最基本的亲情伦理关系为代价去办理案件,打击犯罪,我是很不赞同的。社会最基本稳定细胞——家庭成员之间都要相互指控、互相揭发,危机四伏啊!而我们司法机关拿枕头边的话、餐桌上的话、闺房的话、父子之间、妻子之间的对话来指控犯罪,司法机关真的体现出查办案件、打击腐败的力度和强势吗?是不是法律有些强人所难啊?法律难道真的没有人性吗?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法律价值观啊?当家庭都不能成为一个人的安全的、避风港湾,夫妻之间、父子之间都不能彼此依靠,相互信任,这个社会还会和谐吗?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实践。我个人认为,不断提升司法理念对一名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全面发展是很有好处的。
  上面我简单讲一下与学习有关问题。关于学习什么、怎样学习,个人有个人的方式、方法。我认为,最关键的是一定要基础扎实,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下面,我再在讲一下年轻人在实践中如何提高自己
  年轻的同志在司法实践中要敢于发表自己意见、观点。如何锻炼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司法实践中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我们有的年轻人在实践中不敢说出自己的观点,怕错、怕和领导的意见不一致。我想对年轻的同志说,不要怕错,要敢于说出自己的意见,不要怕和你的领导意见不一致。但你一定要抓好你的论据,阐述清楚你的观点的根据是什么?不要拍脑门,想什么就说什么。否则,当你的观点被否决的时候,即会影响你的自信心,又会在前辈心中造成你不成熟的印象。其实,意见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现象,一辈子从事法律研究的法学家们都彼此“打架”,我们出现分歧又怕什么?
  我为什么对年轻人提出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呢?因为,这一是提高你理论水平、实践能力的机会,遇到你认为不同意见,你就会更加谨慎的找一些资料,在这过程中,你会学习很多知识。二是这也是积累辩论功底的基础;更主要的是形成自己独立的性格。特别是年轻人之间,彼此找一些案件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相互讨论,甚至辩论一下,这也是彼此提高的方法。
  第二,年轻的同志一定要多办案。在多办案的问题上,我想说,一是要在办案中学会思考和总结。不思考办案,办多少都没什么用。“学而不思则罔”。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不思考,不想弄清楚,得过且过,那么,一样的问题总是搞不懂。根据案件的性质,一定要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理论借机会看一看。盗窃案件简单吧,如果只是办盗窃的案件不去主动思考问题、查阅一些资料,你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准。其实,盗窃中的问题也很多啊?有的甚至现在都拿不准,非法占有的理解、既遂和未遂、和诈骗罪的区别以及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相关的资料借着办案中遇到的问题多看一看。
  第三,办案一定要规范。要养成规范、严谨的工作作风。在实践中,特别是审查报告、起诉书、出庭等工作一定要按照文本要求、规定要求去做。从我们现在的工作来看,一份审查报告、起诉书就基本或差不多看出来你的工作能力水平。有的人的审查报告一看,没有重点,流水账,有的起诉书用词不规范,归纳事实不准确、不完整,甚至虽然是有事实,但没有指控的犯罪的事实。你在写起诉书的时候,一定要想到你是指控人家什么罪名?要围绕着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主、客观方面来写。当你养成严谨、规范的工作作风的时候,也为你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在积累了坚实的基础。
  下面,我谈一谈比赛。我们这次培训,之所以让我讲一下,是因为我在全省第三届公诉人评选中获得了十佳称号。志强处长也和我谈了,我们在2022年第四届公诉人评选中争取还要冲进去十佳。下一个十佳就在在座的年轻人中产生。可以说十佳公诉人是每名公诉人的梦想。我想和大家说的是没什么难的,只要机会摆在你的面前你抓住了,十佳和省优就是你的。下面,我就根据我的比赛经验和大家谈谈。
  用什么洗脸最好晚霜排行榜  2008年11月24日至28日,我与本市其他公诉同行参加了“辽宁省第三届十佳公诉人及省级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此次评选包括办理的案件初评、论文写作、公诉实务、实务答辩和公开辩论。前四项的总成绩在35名内的确定为省级优秀公诉人,其中进前20名的选手参加公开辩论赛。公开辩论的成绩与前四项的成绩按百分比进行综合计算,前十名的为十佳公诉人。从赛后的成绩看,前35名的参赛的比赛成绩十分接近,几乎每1分值段就有三名-四名参赛选手,前20名的成绩相差更是寥寥无几。
  一、重视初评
  案件初评是参赛选手报送自己承办一个案件的庭审录像和卷宗相关资料。初评的分值占前四项的30%,占的比例较大,可见初评也十分重要。初评分值容易受人为因素影响,评委的个人好恶都直接影响参赛选手得分的高低。
  需要今后参赛选手做好准备的是:一是挑选自己表现最好的庭审录像。这就需要想要今后参赛的人员留意自己办理的每一件案件,对辨点较多、争论较大的案件,无论是否是观摩庭都要录制下来。积攒几个后,从中挑选自己表现最好的一个作为参赛所用。二是在确定庭审录像后,要将这个案件的相关材料如审查报告、庭审预案等文字材料进行再次完善,以备参赛所用。
  二、小分值的参赛项也不容忽视
  这次论文写作所占分值比率为前四项的10%,分值相对占的很小。但是从参赛后看,即使是0.1分也是十分的关键,会影响能否进入省优。比赛的论文是根据主办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写论文,基本围绕公诉实务。对论文题目组织方会事先对参赛选手有方向性的透露。这就要求参赛的选手多多查找和收集一些相关的资料,抓住优秀论文资料的写作规律,特别是普遍存在的论点、论据。值得注意的是参赛时一定要围绕组织方给的基础素材写论文,切不可抛开主办方给的资料而将原有的论文一成不变的递交上去。论文是根据主办方给的相关资料进行总结、归纳、分析,得分点都在组织方提供的资料之中。此次有很多参赛选手抛开主办方给的基础资料而按照自己事先准备的资料写论文,由于没有归纳到应有的得分点,基本得不到高分。
  三、公诉实务是成败关键
  从这次比赛来看“得实务者得天下”。公诉实务的成绩基本决定参赛选手能否进入十佳和省优。公诉实务分值占前四项的40%,是分值比率最大的考项。即使进入十佳评选,此项分值也占总成绩的32%。这次参赛选手在公诉实务上得分很不均衡。最高分的70多分,前四名都是70多分,很多人得分基本都在30-60分。要知道参赛人员基本是全省各地区比较优秀的公诉人,公诉实务的比赛成绩相差如此之大是难以想象的。
  此次公诉实务是根据组织方提供的两本卷宗要求参赛选手在7个小时内写出审查报告。从案例本身来看并不疑难,是一犯罪嫌疑人犯故意杀人罪和受贿罪。但考点很多: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有斡旋受贿、未遂、自首等定罪量刑情节。从程序的角度有案件的管辖、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论证、违法取证情节的挑选、纠正等。赛后从主办方给出的得分点来看,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要符合审查报告制作的格式的要求。比如,在平时的工作实践中,我们都很少在审查报告中对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进行论证分析。即使是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也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庭审准备上,对证据的分析和论证是我们薄弱点之一。而这次考点之一就要求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所以,我感觉很多选手在公诉实务上丢分主要丢在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论证上,很多选手基本对事实没有分析;有的选手基本是将卷宗证据进行罗列,没有分析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关系,证明点是什么;有的只将证据能够证明事项写出来,没有很好的进行证据组合,使证据的作用显得很单一;有的虽然将证据进行组合,但是没有指出证明点是什么。
  二是在认定犯罪事实上不要犯“一句话”的毛病。我们实践中的认定事实有的人写的十分简单,就是用一句话来概括。如杀人罪的事实,有的没有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起因,有的没有写出产生杀人动机的时间、杀人后的为掩盖犯罪、转移侦查视线等罪后表现。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审查认定的事实的几个要素进行归纳。此项分值在审查报告中占30%或40%,采分点很多。在比赛中虽然定性正确了,但是没有写到标准答案规定的得分点是不给分的。
  三是在论证犯罪性质时要抓住得分的关键点,对关键点一定要分析论证。所谓关键点就是适用法律的一些关键条件。一般来说也是在平时办案中应该着重分析的定性关键点。参赛选手应该对关键点着重论述。象这次受贿罪的案例,我认为有几个关键点:一是为什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属于“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二是谋取的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三是否属于为对方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有的看起来是很简单的事项,如果在平时办案中,基本可以不写入审查内容。但是在参赛考试的时候,不写就得不到分。
  四是法律条款引用要全面。一般来说参赛选手对主要的法律条款都能引用上,比如定罪、量刑条款。但有的选手基于平时办案习惯,在平时写审查报告中对可有可无的条款就没有引用。比如有的选手就没有引用数罪并罚的条款,按评分标准就得不到这一分。
  五是对定罪的理由没有充分进行分析论证或是论证的不全面。这次事务的案例中,故意杀人罪的事实非常、清楚、典型。有的选手认为太简单了,对此罪的论证就省略很多。但是评委评分的时候是按照得分点来评分的,写的简单或省略就没有得分点。很多选手在这个简单的案例中就白白丢了很多应该得到的分数。
  四、业务答辩要审好题目
  参赛初,大家一致担心的是业务知识答辩,怕出一些让选手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之类的试题。但是从参赛来看,这项反而是最好答的。出的题目是一道刑法题和一道刑诉法题,并且有6分钟的准备时间。刑法题先给一个小案例,案例基本是我们平时办案中经常遇见的,案例的知识点也是平时应该掌握的知识点,让参赛选手阐述定性理由。刑诉法题目是平时办案中经常遇见的程序问题,这就是我为什么要让大家加强对基础知识的学习。这两道题对于参赛人员来讲基本是手到擒来,而且这项考试分值还不少,占前四项的20%。
  业务答辩要做到以下几点:1是不要紧张,语言表达流畅,答辩中言语不流利就要丢分;2是得分点要抓住,每道题都有三个或五个得分点,只要抓就基本在80分以上;3是要审查好题。有的选手丢分都是因为没有审好题,比如在一个行受贿案件上,考点是行贿人的如何定罪。有的选手一紧张回答的是受贿人的定性和理由。再比如有的考点其实是两个问题,有的选手回答一个。比如问“下列情况适用撤回起诉是否正确,如何处理。”有的选手只回答了适用撤回起诉不正确,但没有回答如何处理。象其中一题是“不属于受理案件法院管辖的”,答案应该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是很多选手只回答了退回检察机关,没回答到应过移送其他检察院。
  五、参加论辩赛
  按照大会组织规定,参赛选手的前四项分值排在前20名的进入论辩赛。进入前20名的选手就已经把“省级优秀公诉人”称号纳入囊中了,主要竞争的是“省十佳公诉人”。其实在论辩赛之前,所有参赛选手的分数是不公布的,估计是怕论辩赛受到影响。但每个选手都千方百计的想知道自己到底在前四项分数和排名,知道自己如果排在后三名,进十佳就基本没啥希望了。而我的情况恰恰相反,在一次偶然的机会,我知道我前四项的分数好像是81分左右,排名不是第三就是第四,而达到80分以上的只有四人。论辩赛分值占总分的20%,也就是辩论中差5分总成绩才差1分。当时我的情况是只要论辩赛不与前十名的选手相差10分,基本就能保住前十名,也就是进入省十佳。而在参赛之前,对自己的定位是能够进前35名得个省优就心满意足了。所以,首先是自己过早的放松了。
  其次,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由于对自己要求太放松,所以辩论前准备工作不足。一是没有吃透案情,应该利用对自己有利的情节没有抓住。比如在我参赛的案例中“甲让司机陈某签订合同而自己不去签订合同”,在辩论中就应该结合履行合同后的表现充分利用,而自己却没有在辩论中提出来。二是应该把所有应该说的写在辩论稿上。从现在看来,脱稿发言不占优势。本来是很简单的归纳案件事实,在一紧张的状态下,就都忘记了。造成发言中断或者发言中还得现去思考。三是没有准备充分的应急预案。当时考虑只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就草草地准备了控辩发言和总结发言,对的自由辩论只准备自己预计能够达到发言时间的部分材料。没想到,比赛时自己没有控制好语速和掌握好发言的时间,在整个辩论中不是时间不够用而是有剩余。要知道充分利用时间也是评分的一项,姑且不论发言是否流利和思路、阐述观点如何,仅掌握时间这项就丢分了。
  第三,没有论辩经验,错误的把论辩赛定位等同于庭审辩论。通过参赛才知道,论辩赛的辩论和庭审辩论是根本不一样的。在平时出庭辩论时,即使再激烈,我们都有思考、反应、进行反驳的机会。而在论辩赛中,根本就没有反应的时间,双方选手都是在紧张的状态下,在十分紧凑的时间内发言,想象庭审那样抓住对方的漏洞进行反击是基本不可能的。特别是一上台才知道自己没准备好,一紧张就把什么都忘掉了,大脑一片空白,最紧张的时候,连对方说什么都不知道,还哪有机会反驳对方。所以,在辩论参赛的时候,一定要将辩论的内容写的多些,哪怕用不上,别没有可用。
  第四,和辩论对手没有配合好。在辩论赛中,控辩双方不是竞争对手,而是处于相互帮助的角色。因为十佳并不是在二人之间选其一,而是按总成绩评选,所以只要配合好控辩双方都得高分。一些有经验的选手都是和对手在辩论赛前进行真诚交流,把自己的观点、要提出什么问题、答案彼此告诉对方,以获得双赢。而我们这对选手之间配合不很默契,只是简单的电话沟通。以至我对对方答辩的基本内容、要提出什么问题都不了解。现在来看,如果配合不好,隐瞒自己的观点,很有可能在辩论中两败俱伤。

刑事案件审理先进经验交流研讨材料

新刑诉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方式、程序上均作了修改,具体归纳以下几点:1、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按照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自诉案件或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等社会危害性较轻的案件。新刑诉法吸收了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审理方式,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重大案件,有效地简化了诉讼环节,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司法效率。2、改变了简易程序的审理方式。 原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实践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均未派员出庭,部分地区将简易程序公诉人不出庭作为“应当之义”,违背了“控审分离”的诉讼原理,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缺位,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此修改进一步确保审判公正的实现,降低错案出现的风险。3、赋予了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 过去简易程序的适用权由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掌握,忽视了诉讼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新刑诉法吸收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司法精神,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条件,对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的设置,有力提高了司法效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去年我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占起诉案件的54.04% ,占了 “半壁江山”,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采用简化审的案件占53.77% 。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检察机关职责范畴更为广泛,新增了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主持制作当事人和解协议书等职责。笔者认为,为应对“案多人少”的严峻形势及满足新刑诉法给检察机的职责要求,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司法优势,实现公正与效率:1、整合办案资源,实现流程集约化。 首先,加大侦查监督力度, 开展与派出所挂钩联系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发案、破案、立案等情况,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提前协商公安机关相对集中移送;其次,公诉部门成立专门办案组或办案人员相对集中审查、移送起诉,认真学习高检院公诉厅关于印发《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和《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简化版样本)》的通知精神,简化案件证据的摘录,精简案件的分析,尽量缩减文书的篇幅,要求做到简练、明晰;另外,与人民法院协商相对集中开庭,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通过多措并举,精简办案周期、实现案件的快侦、快审、快诉、快判,提高司法效率。2、强化证据审查能力。 通过办案实践,我们发现,取证意识不强、证据分析能力参差不齐,是影响办案效率的主观原因,实体公正最终决定司法效率。新刑诉法充实了两个证据规定的要义,确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首要前提,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的建议权及否决权,这要求检察人员立足办案实际,完善证据审查能力。通过检察人员内部经验交流、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相结合的形式,根据各地办案形势及取证手段的现状,信息互通,探索刑事证据充分的共性标准,保证证据收集、补充的及时性,从源头上保证取证质量,同时也可作为强化办案人员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3、注重收集诉讼各方意见。 首先, 从阅卷开始就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看其是否认罪,是对所犯罪行全部承认,还是部分供认,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通过其供述、言辞表情等进一步确定其认罪态度,看是否有翻供情况和翻供可能,以及对案件的进展速度有何种意见;其次,充分维护嫌疑人的辩护权,依照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转达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保障辩护人会见权和阅卷权的行使,与辩护人沟通,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再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尤其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充分维护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权益,对于当事人和解的案件,依照新刑诉法第五编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处理,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另外,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主动加强与法院联系沟通, 了解掌握双方有争议的焦点,完善庭审预案。4、探索科学的庭审方式。 对于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可不受法定限制,笔者认为,在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基础上,应将庭审的重点放在证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举证环节,根据个案的特点制定出庭提纲,对证据进行科学分类,对证明目的进行明确列举,追求庭审效率的同时保证庭审效果。对于集中开庭的案件,可以参照外省的先进经验,调研探索科学的庭审方式。通过出庭,可以对案件的庭审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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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就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方面进行了全面的强化,主要表现在对审查逮捕条件和程序的明确和完善。这一方面增加了审查逮捕的工作量和难度,另一方面也对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掌握逮捕条件的适用,准确执行逮捕措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逮捕对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关系到如何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这一刑诉法的基本任务。1996年刑诉法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这三个条件中对逮捕必要的规定过于宽松,实践中对逮捕必要性条件自由裁量权太大,同时长期形成的“构罪即捕”的理念也极易导致逮捕的滥用。虽然高检院出台了有关规范性文件,但1996年刑诉法修改前,各地对逮捕的把握仍多停留在“构罪即捕”的层面,往往忽视必要性条件,导致逮捕功能异化。因此,修改后刑诉法在保留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的基础上,将“逮捕必要性”论述为“社会危险性”,并对逮捕的情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办案人员根据相关事实及证据,全面分析和判断案情提供了依据,这也是进一步贯彻逮捕的谦抑原则,禁止滥用逮捕权,最大限度的控制逮捕,尽可能少捕原则的体现。 一、 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工作的相关规定 针对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修改后刑诉法结合了多年司法经验,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刑罚理念,既巩固了已有的逮捕制度改革成果,也推动了逮捕制度的逐步完善。 一是逮捕条件细化。修改后刑诉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修改后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由此可见,修改后刑诉法在逮捕措施方面作了三项重要的修改:一是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二是对“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三是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应当”逮捕修改为“可以”逮捕。将必要性审查与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三种情形相结合,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在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再去衡量其社会危险性能否通过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方式去避免,只有在前两种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能使用逮捕这种羁押性手段去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这样的司法理念使得逮捕措施得以慎用,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 二是审查逮捕程序完善。第一,增加了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此规定在赋予检察机关对是否讯问有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从提高逮捕质量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又规定了“必须”讯问的情形,防止错误批捕。第二,增加了审查逮捕阶段证人、律师的参与。修改后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此规定增设了询问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减少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行政审批色彩,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彰显程序正义。 三是增加了羁押必要性条款。修改后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改变了多年来必要性审查仅停留在案件审批过程的制度,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超期羁押、不必要的关押,又可以避免羁押期限长于所判刑期的变相超期羁押现象的出现。 综上所述,逮捕条件的设置是否科学事关逮捕制度本身的设置是否科学、是否正当,事关逮捕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会被滥用,事关被羁押公民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司法规律的角度看,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细化和羁押必要性条款遵从了无逮捕必要推定原则和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有利于减少司法恣意,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修改后刑诉法对审查逮捕工作的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的实施,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其准确掌握审查逮捕条件,发挥逮捕措施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逮捕条件把控面临修改后的考验。与以往相比较,修改后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及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基层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量大大加重,特别是在当前案件数量多、检察官少的情况下,除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办案人员还要综合案件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群众反映等因素,及时化解各方矛盾,促进和解工作的进行,而这一系列的工作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较短期限内完成,是对办案人员办案质量与效率的极大考验。首先,如何把握“社会危险性”这一用语。何谓“社会危险性”,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应当逮捕的五种情形。但对这五种情形没有明确界定和提出证据要求;其次,如何理解逮捕条件中“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要件。尽管最高法和地方省高法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但案件事实证明标准在逮捕阶段与审判阶段的不同,以及检察官和法官不同的法律裁量(西方称自由心证),导致了逮捕阶段认为可能判处十年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轻刑,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在审判时判处了拘役、缓刑等,这增大了检察官判断的难度,对案件捕后是否能判轻刑难以把握。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措施有时候难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取保候审存在脱保成本低,犯罪嫌疑人逃避、妨碍刑事诉讼的风险,甚至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违法犯罪的情况。监视居住由于操作困难,在实践中往往演化成在宾馆羁押,成本过高,执行机关还要时刻监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安全。采取非羁押措施后,一旦发生危害事件,不被羁押后又犯罪,那么不仅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会成为众矢之的,公众对非羁押制度也会失去信心。 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需要修改后的细则保障。如何开展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之初所面临一个新课题。修改后刑诉法给检察机关构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平台,但此项规定原则性强,并未就具备的实施时间、启动方式、监督程序等进行规定,这需要检察机关去完善。 三是审查批捕风险评估面临修改后的探索。由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使得部分矛盾凸显,一些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这样就让审查逮捕案件的风险评估显得十分必要,但这一机制在具体的操作中尚未完全成熟。特别是在修改后刑诉法作出了关于逮捕的新规定后,部分相似案件在不同背景下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决定,群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容易不理解,因而对风险评估的要求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另外部分案件在逮捕后发生变化,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轻伤害案件,逮捕阶段没有进行和解,审判阶段达成了和解。如果逮捕阶段不批捕,被害方不认同,往往会激发社会矛盾。 三、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审查逮捕工作 面对修改后刑诉法给审查逮捕工作带来的修改后挑战,笔者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严格逮捕”转变。逮捕措施的适用,一是要确定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有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相当的社会危险性,不能只关注犯罪事实,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发生社会危险性缺乏认真审查与正确判断,通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维护刑事诉讼的严肃性。二是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严格控制,保障侦查工作的开展和证据的收集完善,确保刑事追诉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隔离,有效防止可能发生修改后的社会危害,避免加剧、扩大矛盾,不能脱离实际或者缺乏分析研判,将逮捕证据标准一律等同于起诉或者审判的标准。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保障措施的运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化解社会对抗,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必须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建立健全逮捕审查工作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逮捕条件的研究论证,从惩治犯罪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角度出发,保证逮捕措施的严格适用;另一方面要加强逮捕条件的证明机制,强化证据意识,围绕逮捕条件的待证事实规制证据标准,检察机关要监督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并在提请逮捕时对犯罪嫌疑人具有的社会危险性说明理由,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同时提供关于适用逮捕的相关理由说明。相比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重、帮教环境、是否累犯等影响社会危险性判断的事项更为了解,由公安机关采取书面形式说明有逮捕必要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样既可以使检察机关更为全面地掌握影响逮捕判断的各项因素的具体情况,提高审查针对性和准确性,也有助于防止对明显无逮捕必要的盲目报捕,从而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第三,细化工作流程,建立捕后审查跟踪机制,明确批捕环节案件承办人对逮捕后必要性进行审查的义务。首先,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规则。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主体应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案件范围包括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缓刑的,达成刑事和解的以及其他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能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情形。审查程序为主动审查与申请审查相结合,即通过建立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档案定期审查与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申请审查。其次,应当明确规定羁押必要性的实体审查方式,既要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取证的新情况,又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同时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审查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明材料;审查方式;最后,应当建立切实有效、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提供的监督平台,侦查监督部门人员完成捕前审查工作后,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以及同院公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构建起确保侦查监督部门能够掌握案件的全程动态,在此基础上才能把捕后跟踪必要性审查工作落到实处。这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能对一些可能会判处轻刑的案件在批捕阶段做出可捕、可不捕或不捕的处理,从而提高逮捕的质量。 第四,在工作中要将矛盾纠纷化解与侦查说理有机结合。针对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隐患的案件,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建立和健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十分必要,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这既是对相关案件可能出现的后期隐患的提前通报,同时也是对办案人员的提醒,警示办案人员还需要进行后续工作,案件矛盾隐患还需要进一步化解。风险评估机制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不但要结合地区特点及时予以调整、完善,同时也需要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进一步做好侦查说理工作,这样才能在办案中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在案件结果出来之后能够消除人民群众可能存在的误解。当然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超越简单的就案办案,需要将办案与法律相结合,把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结合在一起,做到办案的透明、公平、公正。 总之,对于修改后刑诉法的适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具体办案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准确把握逮捕的条件,一案一分析,贯彻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精神,全面提高逮捕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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