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法庭建设 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布局

能力作风建设年青年法官讲坛第四十六期: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青年法官讲坛韩祥龙,1986年11月出生,津商业大学语言学学士,2011年11月参加工作,现任南岗区人民法院刑,后来到法庭一看,干警的住房有些还是土瓦房。没有专设的审判庭,开庭一般就在办公室里,院机关也只有一大一小两个审判庭,有一个要保障刑事审判,在审判法庭不够的情况,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希望《刑事审判法庭建设》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的布局

法律分析:根据当地情况进行设立。通常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及派出人民法庭;部分地区会有专业性审判业务庭,如少年审判庭、林业审判庭、金融审判庭等等。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四类功能用房:

一、审判用房,包括当事人接待室、立案室、中法庭、小法庭、合议室、调解室、陪审

员室、律师室、法警值班室、法律文书文印室、审判业务资料室、案卷存放室、审判信息管

理室、执行物保管室等。

二、审判人员工作用房,包括法官/书记员工作室、会议室等。

三、附属用房,包括车库、库房等。

四、生活用房,包括驻庭宿舍、食堂、活动室等。

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一、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
1、人民法院享有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开庭审理权。对于自诉案件不符合起诉或者开庭条件的,法院有权要求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人民法院享有对强制措施适用权。对被告人决定采取据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3、人民法院享有调查核实证据权。采取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等手段以调查核实证据。
二、人民法院分为: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全市法院大会、全院大会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和提案的督办;起草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工作汇报及院长讲话、人代会报告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电传、信息、文印、档案及其他有关行政公务工作;负责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办公室内设秘书科和综合科。
(二)政治部
负责全市法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记功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全市法院机构编制、人员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院干部的年度考核、考察、任免、调配、工资、职务晋升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院党组会议的组织安排、记录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政治部内设人事科、宣教科和综合科。
(三)立案庭
对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处理管辖异议和下级法院管辖权争议案件;对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案件流程管理;信访接待、负责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各业务庭决定评估、审计、拍卖、鉴定等案件的委托手续;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二审刑事案件;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二审少年犯罪案件;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交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审批下级法院的请示及报请延长有关案件的审理期限;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经济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上述案件审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权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案件;依法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判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申请延长审理行政案件的办理期限;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十)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宜;审理行政机关、侦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
(十一)审判监督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院提出的刑事、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负责全市法院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案件评查、错案确认工作;审理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二)执行局
依法执行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领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定执行任务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依法接受外省、外地法院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案件;提出有关执行工作的司法建议;协调本市法院及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执行案件争议;处理执行工作请示事宜。
执行局内设执行处、裁决处和综合处。
(十三)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年度工作报告;制定全院年度工作目标;负责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编发《法院工作简报》;负责本院法律、法规等图书的征订、发放、保管、借阅工作;承担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和对外报道;指导下级法院法律政策调研工作。
(十四)司法技术处
负责智能化系统的应用及指导;法院二级网的组织建设及三级网的建设协调指导;审判流程管理中的案件信息录入检查;负责司法技术审核和技术咨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注射执行死刑中的技术工作;负责法医、文字、会计、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技术鉴定工作;协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各类疑难案件的诉讼证据鉴定;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司法技术处内设网络技术管理科、司法技术管理科和综合科。
(十五)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承担本院审判工作中的法庭警卫、押解犯人、协助送达刑事审判有关司法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培训;统一调用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负责全市司法警察警衔的申报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装备处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工作;负责全院系统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负责全市法院系统信息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管理;负责人民法庭和审判法庭建设,制定全市法院系统专项建设实施计划;负责专项经费上报、划拨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负责市法院机关后勤接待事务、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临时工聘用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处内设财务科、装备管理科和后勤管理科。
(十七)纪检监察室
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院党组及其成员进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和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行政监察;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党的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与其他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或者决定与取消对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纪律处分;受理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信访工作;开展超前监督和过程监督。
(十八)机关党委
党员管理;支部建设;组织管理;党费收缴。
(十九)后勤服务中心
负责法院车辆管理使用、大楼安全保卫管理、EM智能卡使用管理、办公用品发放;配电室、消防中心、电梯的管理、会议室、大法庭的使用管理、法院保洁工作;机关食堂的管理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内设综合保障部、楼宇管理部和后勤服务管理部。

刑事审判法庭建设

刑事审判模拟法庭视频

  人民法院“两庭”建设是指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机关审判庭。
  一、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都是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不是一级审判组织,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以基层人民法院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判决、裁定。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审理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有条件的地方可审理经济案件。
  二、审判庭(Court) 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机构。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审判庭,不同性质的审判庭管辖案件的范围和种类也不同。在中国,《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还可以设置其他需要设置的审批庭。各审判庭又庭长1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为审理每一具体案件而成立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议制的审批庭,另一种是独任制的审判庭。

上一篇:讷河案刑事判决 讷河市10.26案件

下一篇:菏泽开发区刑事案件审理 菏泽开发区兴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肇庆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