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理制度 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异议权的审查程序

王爱立介绍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来讲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审判是一个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此次为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第三种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规定的被告人死亡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如果被告人死亡,审判过程中由法院裁定终止审理,因被告人的死亡丧失了审判要件,史卫忠介绍道年10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特别程序”一编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希望《刑事缺席审理制度》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当事人之间的对抗和辩论。民事诉讼中,对席审判是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并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裁判结果,为审判中的常态;缺席审判是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的情形下作出裁判结果,是为了避免诉讼过分迟延或者诉讼无结果而不得已采取的裁判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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