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 哪些刑事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本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者诉讼程序上确有错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限制;按照审,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希望《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哪些刑事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参照《 刑事诉讼法 》的以下规定: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 检察院抗诉 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 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 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 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 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 审理期限 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第五条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程序规定: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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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最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
1、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调查;
2、侦查机关立案进行侦查;
3、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
4、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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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

刑事案件审委会审理程序规定解释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四)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 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党委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
(四)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五)因执行错误引起国家赔偿争议或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六)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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