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625号案 刑事审判参考507号参考案例

第142号张畏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贷款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以本案为例王平所领导。希望《刑事审判参考625号案》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被害人过错是司法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民事纠纷中,被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也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但是,刑事案件中的被达人过错不同于一般话语环境中的过错,具有其自身特定的含义,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且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其他正当利益,客观上激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事审判参考》第124期发布的1368号指导案例-佘正希故意伤害案,确立了认定被害人过错的具体标准,指出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
第二,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同时这种应受谴责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只有被害人的言语行为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或比较严重的损害,为常人不能容忍时,才属于刑法评判的范畴。
第三、被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被害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的心态,应当受到法律上或道德上的谴责。
第四、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关联性。这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相近性。二是利益上的关联性。三是作用上的因果性,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行为直接激化或加剧了被告人 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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