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茶陵刑事案件判决 刑事案件判决后多久从看守所转到监狱

红时刻3月31日讯(通讯员吴婷陈诺易宇刘张泉)3月28日上午,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被告段某某补。希望《株洲茶陵刑事案件判决》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判决后多久从看守所转到监狱

涉嫌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3.8)
(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2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事案件结案判决后多久下判决书

2022年1月6日,据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消息,湖南省纪委对涉嫌违纪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朱少中进行调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罪,经茶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2月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2年2月5日被茶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2年8月27日移送起诉。
经该院审理查明,自2005年至2007年,朱少中在担任县长和县委书记时,超越权限,违规减免报建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其中,在李某开发建设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报建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870余万元;在锦绣滨江住宅小区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00余万元;在刘某开发的“金霞美墅”房地产项目的报建费审批上,违规减免报建费110余万元。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2003年至2022年,朱少中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齐某等14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63.5万元、价值4.2万元的住房一套、美元5.1万元。朱少中多以拜年、拜节、获得房产项目报建享受报建费优惠、调高容积率、工程项目建设、结算工程款、税费减免、提拔任用等名义收受贿赂。期间,2006年9月朱少中在北京中央党校参加全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县委书记研讨班学习期间,收受齐某送的人民币1万元,收受罗某送的人民币8万元。
茶陵法院后来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2年,朱少中利用担任湘潭县县长、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齐某等14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招商引资、金融贷款、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总金额达201.4875万元。另查明,2005年,朱少中利用职务便利,超越职权,擅自批示为湘潭“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减免报建费871.3279万元。 2022年2月1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株洲茶陵刑事案件判决

刑事案件二审判决后不服的怎么办

本文转自: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 通讯员 李元)记者今日从湖南高院获悉,株洲市茶陵县人民法院于日前开庭审理被告人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实施后,湖南首例在生态环境领域判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案件。
2022年,茶陵县一采石场与湖口镇一村组签订《荒土荒田租赁协议》,拟在该组山场开办采石场并沿山场修建一条简易道路连通106国道。2022年8月份,被告人段某某知情后,想私自修建该简易路,以此加入采石场,并从中获利。于是,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请挖机毁林挖山开路,至2022年11月15日,修建了一条宽约6米,长约2公里的简易道路。
经查,段某某私自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该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
茶陵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

上一篇:劳荣枝案件开庭直播 直播:劳荣枝案一审再次开庭

下一篇:关于刑事案件判决后申诉的规定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汕尾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并发布,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8115634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