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法案例 美国判例法案例米兰达规则

越看美国的判例法越是jio得美国的伟大逐渐沦为五十万美国的问题通过法律而不是私力或是公权而解决任何问题都可以有讨论的余地法律面前真正的人人平等简直是难以置信通过一个,英美法系顾名思义,是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一种法律运行模式;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主要为德国和法国。我国为中华法系,在法律模式的特征上,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其中,判例法制度发源,2判例法即在普通法系的司法管辖区里由法官在法庭上针对具体。希望《美国判例法案例》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美国判例法案例米兰达规则

  美国处理案件的方法是案例法,也就是同类案件一般会按照法典里面以前的类似案例来判决。
  案例法的优点和不足:
  1.能够使当时的审判机关参照以往,有一个指导性的案例,借鉴并加以完善法律法规的适用;
  2.案例法制定的初衷是解决疑难、新型案件,这也间接地督促立法机关结合时事,使立法的脚步与当今社会并驾齐驱,如此老百姓才有法可依,国家机关也能执法有依;
  3.案例法的实施使得犯罪分子或者侵权行为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从而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坏处的话,它毕竟只是指导性的,而非全面性的,所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为了惩罚而惩罚之嫌。

美国判例法的典型案例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说简单点,就是每当有案件要审理的时候就要找以前类似的案件是怎么处理的,那样就可以了。

英美判例法经典案例

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
米兰达规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一案源自凤凰城警察局地下室一间地牢似的讯问室。
埃内斯托·米兰达是名有前科的中学退学生,因于一周前强奸一名未成年少女而被捕。她事后发现了他的1953年帕卡德(Packard)车,辨认出它属于那个让她搭车,开往沙漠后将她奸污的男子。他离开她时说了,“为我祈祷。”
从1963年3月2日天一亮,警员们就轮番盘问这年轻的墨西哥裔美国人。他们的目的:供词。
德布斯先生如今是凤凰城一名出众的辩护律师。那天晚上,他是呆在警察局的探员之一。他现在不怎么记得那嫌疑人。“他是个小个墨西哥小子。在那个年头,他就是那样一个无足轻重的人。”然而,德布斯倒是记得他的同事使用了一切允许的手段,从“唱白脸和唱红脸”的软硬兼施到以把种种罪名加在他头上相威胁。
“我记得我们几个人对他连续讯问,”他说。“我们拼命使他供认。过了片刻,他招了。我想,坚持就是胜利吧。”
米兰达最终在书面供状上签下字。法庭上,警方承认没有告诉他有权获得律师或提醒他可以不回答警方的提问。
多年以后,米兰达会这么说起那天:“从头天晚上我就没睡一点觉。我累了。我刚下班,他们就把我抓走进行盘问。他们先提到一项罪名,后来又提到另一项,他们认定我就是那个人。”
埃内斯托被判有罪,刑期20至30年。他最亲近的侄子戴维·米兰达(David Miranda)说,事后没有人关心这起案子。当年戴维还是个孩子。“我们以为这案子到此结束了。”
我们的处境
事实是,对埃内斯托的盘问并非不典型,对一个“墨西哥小子”尤其如此。像大多数美国城市一样,凤凰城在20世纪60年代初仍然存在种族隔离。大多数西班牙或墨西哥裔美国人居住在托马斯路(Thomas Road)南侧,白人居民区在北侧。
戴维·米兰达说,“我爸爸告诉我说墨西哥人不能去有些地方游泳,不能去某些地方跳舞,有些姑娘不能约会。”
埃内斯托是从墨西哥索诺拉移民来的房屋油漆工的第五个孩子。他自幼多次进出少年管教机构,9年级时退学,后来跟随他哥哥们参军。在他回到亚利桑那州梅萨(Mesa)老家前,曾因擅离职守不名誉地被开除,还因盗窃一辆汽车而在联邦监狱服刑一年。
因而,埃内斯托因强奸被捕时,刑法制度他不陌生。然而,刑法制度却没有像对待一个住在托马斯路北侧的中产阶级白人犯罪嫌疑人那样对待他。
回想20世纪60年代的警察局时,德布斯承认在处理埃内斯托上有偏见。“对路北的人审慎周到,而对路南的人却粗手重脚,”他说。“在路北,把一个家伙塞进车里的时候,你把手放在他头上,免得他碰脑袋,还会轻轻地把他的腿挪进去。可对路南的人,你会说,‘进他妈的车里去!’。要是他的腿还在外头,你会冲着他腿把车门给摔上。那时候就是这样的。”
法庭指定给埃内斯托的律师认为在审讯中种族将是个问题,他会这样对当地报纸说,“受害者是个漂亮姑娘......那种当爸爸的愿意让自己儿子娶她为妻的姑娘。可她是白人......这是在亚利桑那州避免不了的事情之一。”
但是,埃内斯托上诉的核心问题是警方的行为,而不是种族。上诉由凤凰城著名的辩护律师约翰·弗林(John Flynn)负责。那时,他们俩谁也没想到上诉竟然会有如此的效果。
“他只是想出狱,”戴夫·米兰达这么说他的叔叔。“我想当时没有人认为他会就这样改变了事态,最始料不及的是厄尼。”
出乎意料的里程碑
米兰达一案将成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领导的最高法院在保护被告权利方面所获成就的顶峰。在他的主持下,法庭不断削弱警察的权力,为了纠正司法制度中它所认为的不公正。
甚至在1966年米兰达裁决之前,执法部门中的许多人就知道会有变化,而且会很快。1963年最高法院裁决所有刑事被告均有咨询权;一年后在上述裁决基础上,确认犯罪嫌疑人在警方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
“我们当时意识到,我们的行动是在显微镜观测下进行的,”曾任探员的德布斯回忆说。“我记得在警察大学时就有人告诉我法律要有变化,要谨慎。可是,不用说,一上了街,就是另外一码事了。”
即使如此,很少人料到米兰达权利会规定这样全面的保护措施。首席法官亲自撰写了以5票对4票通过的裁决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对那时的警察手册提出了挑战。它指示讯问者“要控制和压倒讯问对象”,“讯问要果断坚定,决不手软”,有时可连续几天;它甚至指示“用计谋诱供。”
侄子的记忆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埃内斯托和凤凰城警察不愉快的经历之后,他的侄子却成了警察局的探员。戴夫每天背读米兰达警告给犯罪嫌疑人听,但是那些词语对他更加意味深长。“念米兰达权利给别人听,有股子怪怪的感觉,”有19年警龄的老手边抽动黑白相间的八字须边说道。“我每一次念它,都要想起他。”
戴夫·米兰达所想的一件事发生在他随美国军队驻扎德国服役期间。有个士兵拿着一份《星条报》(Star and Stripes)走过,大标题“导致具有里程碑意义裁决的米兰达被害”映入他的眼帘。
“我看了心烦意乱,”他说。“那些年我们一直等他出狱。他终于自由了,可却再也没有机会开始新的生活。”
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后,埃内斯托一案在没有供词的情况下重新审理。结果,仍然判决有罪。1973年假释出狱后,埃内斯托去和他哥哥鲁宾住在一起。但日子对这个腼腆、寡言的埃内斯托很困难。戴夫·米兰达说,“想找个活干的是个有前科的人,又是叫米兰达。这个名字不可能不引起雇主的注意,不可能不引起任何人的注意。这招来许多他不想要的关注。”
名声只给埃内斯托带来微薄的收益。据说他在凤凰城大街上以一、两块美元出售有他签名的印着米兰达权利的小卡片。没多久,由于违反假释规定而被送回监狱。
1976年被释放后又和他哥哥住在一起。由于误解,他拒绝参加在家举行的婚礼仪式,而去了市中心的拉阿马波拉酒吧(La Amapola Bar)。一场扑克牌戏成了拳打脚踢的殴斗。埃内斯托把手上的血洗去再次出现时,被人用弯菜刀刺戳致死。
凶手始终没有捉拿归案。那天夜晚抓到一名帮凶。把他带往警察局前,一名凤凰城警察掏出一张??6.35厘米长9厘米的卡片,开始念道:“你有权保持沉默......”
但凡看过有美国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份子情节的美国电影的任何人都会看到警员宣读米兰达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保持沉默的权利,你说的一切会在法庭上用做对你不利的供词。你有权获得律师。如果你希望有律师,但没钱请律师,警方讯问开始前可为你找一位律师。”
米兰达忠告的具体内容
米兰达忠告
是指美国警察在对拘押嫌疑人讯问前应告之其可享受权利的规定,这些权利为:
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终确定了米兰达规则,其内容如下:
宪法要求我告诉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律师可以陪伴你接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同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不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如果警察没有提出米兰达忠告,那由此而收集到证据将不被法院接受。
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如果警察问被捕者:“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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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达权利历史中一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1971年:“哈里斯诉纽约”(Harris vs. New York)一案的裁决经常被称为是对米兰达权利的第一次打击。最高法院裁决,没有被告知米兰达权利的被告所做陈述可以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75年:“俄勒冈州诉哈斯”(Oregon vs. Hass)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即使犯罪嫌疑人要求有律师在场后,警方讯问所得陈述仍然可用来反驳其法庭供词。
1999年:弗吉尼亚州里士满(Richmond, Virginia)联邦上诉法院裁决,公诉人可采用未向他宣读其权利前所做的供状。

美国判例法的利与弊

  所谓判例法,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
  判例法制度最早产生于中世纪的英国,目前美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判例法的国家.美国法院对判例的态度非常灵活,即如果先例适合于眼下的案例,则遵循;如果先例不适合眼下的案例,那么法院可以拒绝适用先例,或者另行确立一个新的法律原则而推翻原来的判例.那么美国判例法的约束力何在呢?可以概括为两句话:在同一法律系统,下级服从上级,如果涉及另一系统的问题,则要互相尊重.
  【判例法在中国】
  早在西周就开始运用判例法审理案件,当时称为“事”,“事”是法律规范的重心.所谓“议事以制,不以刑辟”,即选择以往的判例作为现时审判的依据,不预先制定成文法典;秦朝的“廷行事”就是法庭成例;汉朝的“决事比”就是判例,是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在与英国普通法形成几乎同时期的宋代,出现了《熙宁断例》、《元丰断例》等案例汇编,在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到明清两代,判例的作用与地位更为重要.清同治九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汇集了1892个案例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出现了律、例并行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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