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对符合前述规定情形的案件,除具有新行政诉讼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形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地方各级。希望《检察院刑事裁判监督》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哪个?
1、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2、《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2、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
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审判监督
对审判过程的监督:庭后以检察院整体名义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对审判结果监督:抗诉。
死刑复核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4、执行监督
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对刑罚变更活动的监督。
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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