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结论:涉案物品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以及孳息,以及作为证据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合法财产部分,在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中,保障涉案财物依法、公正、及时处置,才能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收益,十五、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处置工作进行相互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希望《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具体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法院刑事涉案财物的管理与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是的。只要有非法所得,且存在,就要收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经审查,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返还被害人的涉案财物,应当通知被害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当公告通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当上缴国库;上缴国库后有人认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申请退库予以返还;原物已经拍卖、变卖的,应当返还价款。对侵犯国有财产的案件,被害单位已经终止且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损失已经被核销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上缴国库。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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