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经验 刑事审判经验交流以审判为中心

导读:刑事审判经验刑事审判是对刑事犯罪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固有小宪法的称呼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部门法以此为蓝本的刑事审判自然也是十分重735人阅读诈,(一)角色以及相应的价值取向的冲突1、审判长与庭长的角色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审判长在审判的价值取向上往往侧重于案件本身的定罪量刑的公正性甚至要求严格或准确量刑,在具备一定案件经验之后,可以尝试跳出检方的质证框架,对案件设立一套属于自己的质证思路,站在另一维度上。希望《刑事审判经验》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审判经验交流以审判为中心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如今法院审判的案件呈现出持续上升的态势,只有归纳争议焦点时准确无误,说理足够透彻清晰,才能在保证判决结果准确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以此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1

刑事案件争议焦点怎么归纳

(一)排除法

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是在庭审过程中作出,应首先认真听取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归纳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部分,排除不构成或推定不构成争议焦点的事实,然后对于双方陈述有争议的部分划定主次,主要争议的那些事实可以确定为争议焦点。

对争议焦点的归纳,是一个逐步需要认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对一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案件,在我们自己的审理程序安排上可以分阶段进行,通过庭审前阅卷初步了解案情,需要的话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来部分排除,这样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就会逐步形成,如此对争议焦点的层层筛选,能更为准确。

(二)类案分析法

我国虽然不适用判例法,但判例的指导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有效方法,对于指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特别对案情复杂、法律适用困难的案件,分析类似案例,吸取经验,能更有效地归纳出争议焦点。

(三)要件分析法

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盘依次检查,能够全面、准确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比如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首先明确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损害事实、过错及因果关系,对照构成要件依次排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作为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当事人有争议的就应当作为争议焦点,来统领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就会使庭审过程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取得好的庭审效果。

(四)“倒推法”

这是参照中学时期解几何题经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据已知的条件推出结论,倒着推理是根据结论向前推出应具备的条件,“倒推法”在寻找争议焦点上效果也是蛮不错的。“倒推法”思维方式,其实是要件法分析法的一个延伸,也可以称为逆向要件分析法。

(五)综合判断法

为了避免片面适用某一种方法,造成归纳争议焦点不准确,庭审法官可以分别适用上述方法,进行筛选,必要时充分利用合议制度、定期的案件讨论例会等方式,各抒己见,切实保证案件争议焦点的归纳质量。

总之,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如果确定的争议焦点不具体、不准确,那么这个争议焦点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所以,准确地归纳争议焦点,有利于确定庭审重点,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从而有效地开展庭审活动,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2

1、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和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

归纳庭审争议焦点的第一步是要明确争议焦点的概念,了解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所谓的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的问题。具体而言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争议焦点的特征为:

(1)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意见相左、存在争执的问题;

(2)争议的焦点属于事实问题或法律适用问题;

(3)争议焦点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归纳争议焦点的功能首先能确定审理的对象;其次能够把纷繁复杂的争议简化为可以理性讨论的具体问题,减少争议解决的范围和难度;最后能决定庭审方向,规划开庭审理的范围和进程。

2、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

合理圈定争议焦点的范围,是指法官明确哪些属于争议焦点。如上所述,争议焦点是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因此,争议焦点的范围包括:事实争议焦点、证据争议焦点、法律争议焦点。那些与案件处理结果无关的争议,则不属于争议焦点的范畴。

其中事实争议焦点包括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争议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构成的事实焦点是指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发生争执的事实。例如当事人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发生争执的即属此类事实焦点。间接事实争议焦点是指当事人发生争议的用来推出主要事实的间接事实。

法律适用问题也属于争议焦点。只要当事人双方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争议,就应当把法律适用问题作为争议焦点。有法官之所以认为法律适用问题不能作为争议焦点在于他认为法律的适用属于法官的职责,因此,法律适用问题不可能作为争议焦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的规定的抽象性、滞后性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性、发展性,决定了法官在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时要 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以开放性的思维去理解法律找到解决案件的合理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会为法官的法律适用产生影响。因此,法律适用问题应成为争议焦点。

法律适用焦点包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法律空白的补充等争议。其中,对法律规范的理解的争议既包括对较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在适用上理解也包括对规定模糊的法律条文的理解的争议。

法律空白的补充的争议主要表现在疑难的新型案件中如何补充法律空白而产生的争议。法官在归纳法律适用焦点时,必须注意所说的法律适用焦点是当事人所争执的在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而非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而形成的问题。

证据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争议。

3、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

归纳、确定庭审争议焦点不应仅根据某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材料得出。它是一个排同存异、逐步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其中排同存异是指排除当事人无争议的内容,寻找有争议的地方。只有有争议才能作为争议焦点。逐步确定则是指争议的焦点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庭审的深入不断深入。以民事庭审争议焦点归纳为例,归纳、确定庭审可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法官通过研读民事诉状和答辩状,排除双方一致的地方,初步得出争议焦点;

第二步,通过庭前交换证据,进一步得出较为具体的争议焦点;

第三步在进一步研究诉状、答辩状和证据的基础上,以及进一步研究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确定较为成熟的庭审争议焦点;

第四步在开庭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庭上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的态度,进一步修正争议焦点。

刑事审判归纳争议焦点3

如何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一是要提高庭前阅卷质量。

法官对当事人所争议焦点的看法是逐步形成的,包括在庭前阅卷、庭前会议、庭审调查及文书撰写等各个阶段。因此,法官应当在庭前准备阶段仔细审查诉讼材料,通过阅卷,对当事人的诉求、主要理由、主要事实及存在的主要矛盾了然于胸,不要非等到庭审调查阶段才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这对把握争议焦点十分重要。

二是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诉辩实体法律规范要有必要的准备。

法官既要对支持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查找,同时对被告答辩主张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范也进行查找,这其实是在为原、被告“找法”的过程。

三是法庭审理阶段固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被告的答辩主张。

归纳争议焦点要本着一个原则,从确定的争议焦点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审理思路,便于下步的法庭调查。争议的焦点往往在明晰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充分对抗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要准确的界定争议焦点,务必明确原被告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综合分析原被告诉辩意见。

四是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

法官在起草裁判文书时,应当对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被告提出抗辩理由的实体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从中找出法律条文构成要件。

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侵权关系、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等,结合每一种法律关系的特点,准确把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此基础上准确适用实体法律规范及相关过构成要件,再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对照被告答辩主张或理由归纳出争议焦点。这样归纳出的争议焦点才能真正做到全面、准确、客观,且合法。

裁判文书制作时,在归纳完争议焦点后,每个焦点均可以按照“三段论”进行段阐述,即:

1、法律规范是什么;

2、法律事实是什么;

3、法律后果是什么。

换言之,首先写明法律规定,然后写明案件争议事实,最后写结论,做到有理有据,层次清晰。“三段论”实际就是要求裁判文书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让理说得通、说得透。

总之,争议焦点的归纳,是法官的一项重要技能,更是衡量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标志,既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

因此,法官们应当善于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的能力,从而保障每个案件都经得住时间的考验和符合当事人的合理期待。

刑事审判经验交流材料

“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是“以庭审为中心”,更确切说是“以一审庭审为中心”。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必须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而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前提是破解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难题,以及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在西方国家和地区,在审判程序启动之前,案件的合并审理问题主要是以牵连管辖的形式出现。牵连管辖解决的是如果多起案件涉及不同法院,最终如何确定由某一具体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的问题,这其实是合并与分案审理中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
通常,大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密周详的规范合并审理的立法。但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对此的规定却极为简陋。具体体现是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作出的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司法解释。通过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该条规定承认了案件合并审理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赋予了我国法院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客观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主体合并审理)的合法性;其次,这一规定承认了多种合并审理类型的存在。数罪并罚和共同犯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除此之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大量其他合并审理的内容,法律在此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最后,本条规定了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案件合并审理方式。该条内容和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条等规定相类似,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当今其他法治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符合刑事审判的固有规律。
从总体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3条的规定并不是孤立的。因为鉴于在整个刑事诉讼流程中,法院审判是最后一个环节,在此之前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以及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都会面临着类似问题,因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解释中都有与此大体相同的规定。
2.同一法院内部的合并审理
审判是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如果出现追加起诉或者是撤回起诉等现象,就必然导致合并审理。这种合并审理主要发生在同一法院内部或者是同一审判组织内部。具体而言,如果案件推进到审判阶段,有可能发现存在遗漏被告人罪行或者遗漏被告人现象,对此,目前我国的立法规定与实践做法是通过追加起诉的方式加以实现。例如,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全集

1、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制度创新、理念先行”。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意见》还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坚持严格司法的必然要求。所谓严格司法就是要严格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曾指出,要想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易言之,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路径。而实际上,严格司法与以审判为中心是互相影响的关系,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严格司法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2、夯实基础:打好庭前基础 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因为法庭集中审理意义非凡,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庭集中审理的保障。只有证据调查和辩论一举完成,才能保证法院是以庭审审理结果所获得的新鲜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相反,如果审判程序拖延过久或频繁中断,法官难以就直接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调查产生的印象形成心证,转而依赖书面笔录。简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实现法庭的集中审理。《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2022年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庭前会议的基本程序,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就庭前会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细致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庭前会议适用率低、庭前会议与庭审相割裂、庭前会议效力不明的现象。针对于此,《意见》强调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实现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因为如果庭前会议不能与庭审程序相衔接,并对此后的诉讼程序产生法律约束力,那庭前会议就不仅不能为庭审节省资源,还会徒增时间、精力上的耗费。《意见》还明确了庭前会议对控辩双方的效力,如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有助于严肃、规范庭前会议的开展。、
3、证据裁判:贯彻法治原则 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为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第一,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能力。庭审中审查认定证据应审查证据的两个方面,一是审查证据能力,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进入诉讼的大门。二是要审查证明效力,即审查证据是否具有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但我国在证据审查中却一直存在忽视审查证明能力的问题,这就造成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方面,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手段获取的证据却大行其道,成为法庭定罪量刑的依据,等于变相纵容了非法取证行为。《意见》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第二,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意见》中关于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规定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第三,细化有关证据采纳规则,如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为侦查取证、法庭审判提供必要的指引。第四,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意见》重申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情况作出规定,回应了实践中的困惑。第五,强调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意义,如“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在辅助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凸显审判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终局性作用,克服庭审虚化、走向庭审实质化。
4、简繁分流:程序宽严相济 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诚如波斯纳法官所说:“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得不考虑成本”,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必须思考如何有效地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统计显示,2006年至2022年,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收案数、积案数都大幅增长。在此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更要集中资源解决疑难案件,简繁分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意见》对司法实践有两点非常切合当下的启发:第一,继续推进速裁程序改革。各试点地区司法实践数据证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极大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第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论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简化审判的程序与步骤,有助于减轻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决积案难题、缓解司法机关压力,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处理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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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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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理念先行:完善人权保障 坚持严格司法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理念的创新,只有理念创新,制度和程序的改革才能实现,诚如《意见》所指出的那样,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关系,摒弃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落后的司法观念,从而确保改革稳步推进。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疑罪从无原则再次作出了确认。 推进严格司法,“必须确立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由过去的以侦查为中心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变,切实发挥法庭审判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及其对审前程序的制约引导功能”。 只有严格贯彻刑诉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避免“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知,才有可能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二、夯实基础:打好庭前基础 抓好庭审关键

  法庭审判是整个审判程序的中心。因为定罪权是刑事审判权的核心,相对于庭前准备等程序而言,法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罪之有无、罪之轻重的关键环节,但这绝不意味着庭前程序不重要。庭审实质化的实现离不开庭前工作的夯实,要想将庭审资源集中于核心争议问题的解决,避免将庭审时间浪费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之上,就需要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要规范庭前准备程序,确保法庭集中审理。因为法庭集中审理意义非凡,自由心证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就离不开法庭集中审理的保障。只有证据调查和辩论一举完成,才能保证法院是以庭审审理结果所获得的新鲜心证作为裁判的基础。相反,如果审判程序拖延过久或频繁中断,法官难以就直接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调查产生的印象形成心证,转而依赖书面笔录。简言之,只有在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才有可能实现法庭的集中审理。《意见》指出了庭前会议可以处理排除非法证据,简化庭审举证、质证,处理管辖、回避、程序争议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预处理,可以规避庭审程序被频频打断的现象,提高庭审效率与质量。 

  三、证据裁判:贯彻法治原则 防止冤假错案

  《意见》为证据裁判原则提出了五点具体要求。第一,要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审查证据能力。 《意见》重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否定非法证据的法律效力,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第二,完善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意见》中关于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规定将核查制度与庭审阶段证据合法性调查制度有机结合,有助于配合检察机关依法落实核查制度,充分发挥核查制度在减少和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方面的积极功能。第三,细化有关证据采纳规则,如瑕疵证据的排除规则,为侦查取证、法庭审判提供必要的指引。第四,明确证明标准的具体要求。《意见》重申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对量刑证据存疑的情况作出规定,回应了实践中的困惑。第五,强调了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重要意义,如“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在辅助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督促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凸显审判在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方面的终局性作用,克服庭审虚化、走向庭审实质化。

  四、简繁分流:程序宽严相济 优化资源配置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有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强调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并非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要集中资源解决疑难案件,简繁分流,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意见》对司法实践有两点非常切合当下的启发:第一,继续推进速裁程序改革。各试点地区司法实践数据证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能极大地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第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无论是速裁程序、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如果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实体上的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为前提,简化审判的程序与步骤,有助于减轻讼累、提高诉讼效率,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分流案件、解决积案难题、缓解司法机关压力,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处理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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