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诉科 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吗

检察院公诉科职能是什么有哪些权利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当然我也知道有很多检察院公诉科不是根据罪名划分办案组的而是根据办案人数轮流分配案件。二、案件的办理流程第一告知和换押。告知犯罪嫌疑人关于其诉讼,侦监科是负责公安机关的侦查的监督,对于公安不立案的情形,就由他们管。公诉科就是起诉部门,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控告犯。希望《刑事案件公诉科》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公安局立案的刑事案件属于公诉吗

依照程序,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在经过调查,取证,核实,案情基本明确了,就会将案例的全部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公诉。检查机关在审查了公安部门移送至要公诉的案例材料后,认为事实清楚,达到构成起诉标准的,检察机关就会受理。事实不清楚,证据链条不完整,不能清晰的证明事实的,检察机关会将案例材料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或不予支持和受理。公诉科职责,如下: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案件公诉可以托关系撤案吗

法律分析: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刑事案件公诉科有多大权利

  公诉科是人民检察院下设职能机构(科室)之一。其职能是承办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审查,通过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及出席法庭行使公诉权。同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公诉科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二、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三、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四、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五、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六、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八、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工作。
  九、制定本院公诉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则、细则和办法。
  十、检察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刑事案件公诉科起诉的流程

公诉科干警就是公诉科的工作人员。公诉科是基层人民检察院下属的重要业务部门,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

  1. 公诉科的业务人员应当成为公诉人或公诉检察员,干警这个说法是以前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统称,现在严格来说,干警应当只能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但现在也有人讲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人员称为干警。

  2. 公诉处负责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 (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抗诉的案件、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不诉案件的复议,复核工作;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相 关工作;研究公诉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的有关办法。

  3.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行使侦查权,负责对自侦案件立案查处,有两种形式,一是反贪反渎部门合称,在重庆市就是这样的,但一般叫职务犯罪侦查局,也有少数叫职务犯罪侦查科的,还有一种就在反贪局、反渎局或职侦局内设侦查科,与综合科、预防科(有些单设)等并列。公诉科行使公诉权,负责审查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刑事抗诉等工作。

  4. 刑事诉讼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执行监督的全程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实现。具体的途径是在行使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对刑罚的执行来实现监督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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