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偷税漏税案例 民事纠纷审理中发现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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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审理中发现偷税漏税

法律分析:股东偷税漏税法人不知情,要承担责任。因为法人是直接受益人。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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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事实上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将"偷税罪"这条罪名变更为逃税罪了,所以,严格来说,我国现在已经没有偷税罪,只有逃税罪了。那我们来看一看逃税罪的刑事责任吧。依据刑法规定,逃税罪有两档刑期,分别是三年以下和三到七年。依据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需要强调一下的是,偷逃税款有两个数额标准,只有两个标准同时符合,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标准是数额较大,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逃税款数额较大为五万元,如果偷逃税款五万元还超过应交税款的10%,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认为是数额较大标准的五倍,即25万元。也就是说,偷逃税款25万元以上,且站应交税费30%以上的,就可以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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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利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合法形式谋取非法利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呈多发态势。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其危害不容忽视。

诚信诉讼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设置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诉讼诚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专门细化了对违反诚信原则、虚假诉讼等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贯彻施行相关规定,保护和引导诚信诉讼,塑造诚信、健康的诉讼环境,严厉制裁诉讼失信行为,运用法治方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文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表现、成因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审判实际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滥用诉讼权利

1、滥用起诉权。在起诉阶段,有些当事人基于某种不正当意图或者不合理要求,滥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恶意提起诉讼。具体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故意编造某种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如原被告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以捏造的借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回欠款,以期获取不当利益。二是虽然存在某种事实,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如追讨赌博引发的欠款。

2、滥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支付责任,以确保胜诉判决的实现。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存在滥用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一是随意申请财产保全。起诉后不论对方是否有履行能力或逃避执行可能,一概申请财产保全;二是不当申请财产保全。有的原告起诉依据明显不充分,明知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小,仍然申请财产保全,以图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对方经营帐户或查封不动产、生产设备,损害对方正常生产经营和商业信誉,向对方施压。

3.基于拖延诉讼目的提出管辖异议。有的被告明知无充分依据,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目的在于拖延诉讼,在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后,有的又继续提起上诉,严重拖延诉讼进程。

4.以拖延履行为目的提起上诉。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达到迟延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目的,滥用上诉权,无正当理由而提出上诉。具体表现:一是提起上诉后故意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待二审法院发现后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以此拖延裁判文书生效时间。二是明知上诉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基于某种不正当或不诚信意图而提起上诉,使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严重耽误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5.恶意逃避法律文书送达。当前,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突出,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所占比重较高。送达难的部分原因是单位被告搬迁、户籍地变更、外出务工等,还有相当一部分是当事人故意逃避正常法律程序,这涉及两种情形:一是被告故意离开户籍地以躲避法院诉讼;二是以企业为被告的案件,虽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出现困难,但是并未依法清算注销,工商登记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恶意逃避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二)违背客观事实进行虚假陈述

1.故意捏造、虚构事实,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陈述。该种情形在民事诉讼中并不少见。很多案件尤其是借贷类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形成证据材料时即与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裁判,往往会与客观真实不符。最典型的如利息计入本金填写借条,特别是一些整数借条,如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这一事实极难查明。

2.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在少数情况下是发现对事实掌握有误后予以更正,多数则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如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主张借款10万元,原告在陈述借款过程时,先是陈述借款当日一次性交付全部款项,后又陈述系出具借条前一段时间内陆陆续续多次借款后让被告汇总出具10万元借条。原告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法官必须对该事实判断加以格外注意。

3.对应当知道的涉及自身的相关事实,在对方当事人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故意回避不作回答。如原告某机械公司诉被告某泵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已将加工物交付被告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有签字的送货单,但对签收人员是否是被告方工作人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而被告对该事实应明知,虽经法庭再三询问,被告均未做出肯定或否定答复,而是做出“不清楚”这一模糊回答,表现出不诚信态度。

(三)不诚信举证

不诚信举证与虚假陈述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变造证据,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此类虚假证据材料主要是书证和证人证言。由于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诉讼中此类行为不多,但仍不乏有一些当事人和律师铤而走险。该种情形常见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多要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故意提供单位虚假工资证明。

2.一方当事人持有对对方有利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提出主张的一方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据。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主张其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原告所持合同原件遗失,只能提交复印件及送货单作为证据,而被告不但否认已收到货物,甚至否认双方买卖关系的存在。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复印件内容及一般商业交易惯例,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但是被告拒不承认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

3.在质证中利用证据瑕疵,故意曲解证据材料的“三性”或证明内容。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但质证应当秉持尊重事实的态度,不应以各种理由故意曲解。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对账确认后,被告写下欠条交付原告明确欠款总额为50000元,后被告付款45000元,未打新条,直接在原欠条后注“还(huan)欠款45000元”。现原告主张“还(hai)欠款45000元”,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剩余货款45000元,而结合双方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被告实际欠款仅5000元,可以看出被告显然利用了对帐单上内容较为混乱故意曲解案件的事实。

(四)制造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是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往往查处难度较大。虚假诉讼案件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为高发,主要表现在两类案件类型:一是被告不到庭抗辩,只有原告方的陈述与举证;二是虽然被告到庭,但是原、被告双方配合默契,多是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缺乏基本的诉讼对抗。

(五)不诚信调解

民事案件调解率较高,但不诚信调解现象也较为突出。有的被告在调解协议中故意设置较长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并无履行诚意,而是为拖延债务履行的权宜之计,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主动履行。实践中,以调解结案的民事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数量和比例都较高。

(六)规避执行

执行阶段的不诚信,主要是规避执行,利用法律漏洞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假象,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隐匿执行主体,被执行方外出躲避,长期不归或下落不明;二是隐匿执行财产,将财产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将固定资产不入账,将公司盈利转化为个人财产;三是恶意降低履行能力,如利用离婚或夫妻财产约定将共有财产归于一方或子女名下,以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怠于追偿到期债权;四是滥用诉讼程序,如滥用和解协议恶意拖延、转移财产;五是假破产真逃债,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利用公司改制转移财产。长期以来,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避债务,规避、抗拒执行已成为一种社会顽疾。据统计,民事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70%以上的债务人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

二、不诚信诉讼的成因分析

(一)诉讼参与人层面

一是当事人诚信意识缺失。诚信意识缺失伴随的往往是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为追求不当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明明实施了某种行为却矢口否认,造成对方举证困难,或明知某种理由不能成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如管辖异议申请权、上诉权等,实现其不正当目的。

二是律师代理理念不当。当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队伍较为庞杂,素质良莠不齐,少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以利益至上,一味追求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诉讼利益,而背弃应有的职业道德,甚至超越法律的界限来帮助当事人实施不诚信诉讼行为。

三是企业商业经营存在漏洞。一些企业的商业行为或经营管理存在漏洞,风险防范能力弱,容易给不诚信行为以可趁之机。如卖方送货上门,在不确定签收人身份的情况下让其签收货物,如果事后买方予以否认,将造成卖方主张货款时举证困难。对于买方为个人的,购买并收到货物后要求卖方开具付款人为他人的增值税发票,造成账目不清、交易关系混乱。

(二)司法层面

一是审判人员甄别和应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能力不强。对于当事人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一些审判人员缺乏足够的识别能力,即使发现一些诉讼行为可能涉嫌不诚信,但是缺乏对诉讼进程的控制引导和对不诚信行为的有效应对,尤其是不能合理运用释明权实施诉讼引导、控制诉讼进程,造成庭审程序处于被动状态。

二是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忽视案件整体效果。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存在明显不诚信诉讼行为,而有的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对此类行为缺乏足够考量,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作出的裁判尽管符合法律规定,但从案件整体效果或者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裁判结果往往缺乏合理性。

三是缺乏严厉的惩戒机制。审判过程中,法官有时即便知悉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虚假陈述实施不诚信诉讼,但很难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手段和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三)社会层面

一是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当前社会信用缺失现象整体较为严重,甚至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社会性诚信危机,造成的后果:一是信用危机引发的经济纠纷不断涌入诉讼领域,导致案件纠纷数量增长较快;二是日常交易中缺乏风险防范意识,交易程序不完善,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民事行为中的漏洞容易被不诚信方所利用。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目前,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比较缺乏,对一些代理人、辩护人违反职业道德进行不诚信诉讼,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切实有力的行为手段予以制约和惩戒。另外,税务部门对民事主体不诚信行为的监管缺位,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等不合法行为,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

三是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一些当事人在民事交易中存在欺诈、拖欠账款、恶意偷税漏税、产品质量低劣等情形,民事活动中的不诚信往往会通过具体案件反映到诉讼中。同时,当前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尚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企业信用评级工作也相对滞后,导致一些民事主体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的不诚信信息不能为法官和相关职能部门所掌握。

三、规制不诚信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一)观念层面:牢固树立诚信意识

1.当事人应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构建诚信社会,尤其是形成良好的诚信诉讼氛围,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无论在民事交易中还是在诉讼活动中,都要遵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秉持诚实信用的民事交易理念,树立诚信诉讼意识,守信、重信。

2.律师应树立正确的代理理念。律师作为诚信诉讼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在促进诚信诉讼过程中应当发挥积极作用,树立正确的代理理念。一是依法行使代理权,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举证和陈述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为片面追求胜诉而罔顾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甚至违法办案。二是坚持独立性,能动发挥律师在构建诚信诉讼中的作用。律师在代理案件、接触当事人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的虚假陈述和虚假证据,应善于沟通引导,促使当事人自觉诚信实施诉讼行为。

3.审判人员应提高引导当事人进行诚信诉讼的意识。不诚信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对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判人员要善于甄别和应对形形色色的不诚信诉讼行为,积极引导和促进当事人实施诚信诉讼。为此,要加强培训和交流,提高审判人员对民事交易惯例、诚信诉讼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掌握,加强审判经验交流。对那些明显不诚信的诉讼案件,要在法律的框架范围内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应对,在程序上予以规制,在实体处理上依法保护守信方合法权益。

(二)司法层面:强化审查措施

一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了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外,审判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对那些诉讼行为明显不诚信的当事人,对其举证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以维护守信方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

二要严把案件事实审查关。对于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严把案件事实审查关。一是坚持直接言辞原则。对案件当事人不到庭且代理人不如实陈述,要求相关当事人到庭参加庭审活动,关键证人要出庭陈述证言,以便更好查明案件事实。二是加强对调解案件事实的审查。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借贷类案件,应持谨慎态度,加强案件事实审查,尤其严格审查款项交付的具体过程、债权人的经济状况等,防止虚假调解。

三要正确行使释明权。诉讼释明是审判人员的审判职责之一。释明通常涉及到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相关事项等。加强诉讼释明,还有助于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诚信参与诉讼活动。在庭审过程中,如审判人员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举证是否真实产生合理怀疑,可以通过特别强调的方式就某些问题细节加强询问,并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参与人弄虚作假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一方当事人不诚信诉讼造成诉讼拖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的,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受害方提起侵权之诉。

四要充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审判人员除合理运用自由心证外,还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在民事交易及诉讼程序中的诚信程度,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适用,以保障诚信交易规则和诉讼秩序,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利益。对经查明存在虚假举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对实施不诚信诉讼的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社会层面:加强诚信机制建设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诉讼的良好氛围。依托多种途径,如新闻媒体、法庭公众开放日、编制宣传资料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诉讼的理念,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全社会营造“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针对当前虚假诉讼危害大、数量多、查处难的现状,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工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案件可能为虚假诉讼并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参与、指使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的,法院可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并督促责任追究。

3.市场主体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管理漏洞和潜在风险。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消除管理漏洞。要规范公司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做出重大决议、股权转让、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等,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要规范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明晰财产进出记录。要规范经营行为,对外业务往来应当规范化,尤其注意订立合同的严谨性、规范性。

4.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行为联合制裁制度。探索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科学的诉讼诚信信息评价体系,联合打击失信行为,推动诉讼诚信体系建设。

不诚信诉讼,虚假陈述,不仅扰乱法庭秩序,干扰司法审判,损害司法权威,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诚信诉讼、虚假陈述,又被称之为法庭上的“骗子”。行为人利用法院民事判决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中的侵占罪和涉嫌诈骗罪,人民法院应结合情况予以制裁、处罚;以捏造虚假的民事关系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的、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诈骗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侦办处理,以维护司法权威性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合法性。

人民法院只有不断加大打击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力度,营造诚信的诉讼环境,制裁不诚信诉讼行为,才能保障社会经济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

不诚信诉讼、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

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避不诚信诉讼行为法规,结合民事诉讼庭审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虚假陈述,不诚信的诉讼行为 :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对虚假陈述的规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重就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主要包括:不予采信行为人的相关陈述,采信对方诉讼参加人的陈述,采信行为人对己最为不利的陈述,降低行为人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提高行为人就某一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明标准,不予准许行为人的相关取证、延期举证或鉴定申请等;

2、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主要包括:相应的诉讼费、公告费、鉴定费以及对方当事人主张因行为人虚假陈述而增加的其他诉讼成本;

3、面临人民法院采取的司法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拘传、训诫、罚款、拘留等;

4、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部门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5、对虚假陈述诉讼参加人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制作司法建议并限期整改、反馈。

对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 :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个人偷税漏税案例

您好,不知道您是因为遇到了什么事情才有这样的感慨。但是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问题,之所以到了诉诸法律的程度,很多原因是您自己私下已经无法解决了,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既然他只是其中一种方法,就肯定是有利有弊,不能让您全部满意。
但是也不要片面认为都是被告占了便宜,有的时候您如果在事前做到了该有的谨慎小心,收集好证据,法院绝对会给您一个公正的裁决,不会让善良的人受害。

加油站偷税漏税处罚案例

因为民事纠纷,也叫争议,是合同以内的,通俗易懂的说双方就不是故意的,双方当初没有说清楚,比如说一个家庭两口子因为什么事没有说明白误会造成的,也不是什么大问题,找个人调解一下就可以了,所以就不惩罚了,但是现在很多别有用心的坏人就是利用这一点(民事纠纷)来做坏事,受害人还没有办法,明明是‘故意,拖欠,可是民事纠纷却表面不是故意的,又无法证明坏人就是故意的。

偷税漏税的案例及分析

大部分情况下,这种民事纠纷案件,法院都会持着一种息事宁人的想法,在尽量公正的前提下,适当照顾一下案件的发展需要。所以,被告或多或少都会占一些便宜。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想,如果被告不占点便宜,再上诉,一件普通的事情折腾个几年,对原告来说,也是一件麻烦事情。所以,要想双方都不再折腾,法院也会尽量保持公正的立场,起一个居间调和的作用。至少,不会让无辜者感觉委屈。。。

企业偷税漏税法律案例

执行历来就是老大难,胜诉成一纸空文的情形屡见不鲜。国家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进行了多次改进,但是一到操作就难免出现问题,这也是矛盾爆发的集中点。如何解决执行难,对于拒不履行判决的被告如何处理也是你未来发展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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