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失败,可以行政诉讼吗 刑事自诉失败,可以行政诉讼吗怎么办

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予立案不可以就此事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报案不予立案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不是针对报案者人身权、财产权做出处分的具体行政,专家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自诉案件因刑事方面不构成犯罪被驳回了还可以就民事赔偿问题另行起诉。如果不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又没有新的,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只有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而灭有民事案件附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则有规定,。希望《刑事自诉失败,可以行政诉讼吗》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自诉失败,可以行政诉讼吗怎么办

对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而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的决定,属于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职责,不属于行政职责,自然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所以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扩展资料: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司法行为为什么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的处理审判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因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其处理方式迥然有异,即使在同一诉讼环节,因案件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也有差别。笔者在此试析如下:一、审查立案阶段从严格意义上讲,自诉案件在审查立案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对于被害人(或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证据不足作何处理,虽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明文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和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立案时一样,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以对被害人(或起诉人)的起诉权作出积极明确的否定评价。被害人对裁定不服,和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人一样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其中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亦可同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立案时发现证据不足,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口头告知不予受理而未给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明确的书面裁定,或者向被害人(或起诉人)作出书面答复方式不当,如作出不予立案(受理)通知书等,是欠妥的。二、立案后至开庭前阶段自诉案件在此阶段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尚未进入案件实体审理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诉案件开庭审判应当同时具备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两个条件。而对于证据不足的自诉案件,是不具备开庭审理条件的,显然人民法院不应开庭审理,而应责令自诉人限期补充证据,在自诉人补证不足的情况下,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自诉。两高、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其中第一款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加以具体解释,共罗列了八项案件,其中第二款又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看出,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八项自诉案件,虽然自诉人举证不足,但是案件如果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不能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予以驳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二项列举了和上述规定相同的八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该项中又规定“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此同样看出,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第三项所规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对于该条第二项所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和上述两高、三部、一委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衔接,符合司法解释的意图

不服行政行为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吗

对于不予立案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可以同时进行吗

该区公安局经审查后认为,马某与谢某之间的的纠纷是民事纠纷,谢某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遂依法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马某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复议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决定,马某遂以公安局不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马某请求公安局立案侦查,保护其财产权,而公安局不予立案,形式上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的行为不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管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行政权的同时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职能。因此,对于公安机关履行职能时是要加以区分,分清楚是行使行政职能还是司法职能。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本案中公安局对于马某的报案经审查后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实施的行为,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综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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