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河北冀师事务所成立于1996年系河北省司法厅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冀华所在北京、唐山、定州、赞皇、邯郸、海口、张家口设有7个分所现。希望《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名单

李女士的丈夫王某今年45岁,一向身强力壮,工作兢兢业业,深得领导信任。今年3月15日,王某在单位上班时突感不适,遂向领导请假后回家卧床休息。
看到丈夫王某有些发烧,浑身无力,李女士以为丈夫感冒了,赶紧帮其吞服了一些家中备用的感冒药物。次日凌晨,李女士发现王某不见好转,遂赶紧拨打120送医,但经抢救无效,王某于3月17日死亡。事后,李女士认为丈夫王某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遂要求给予工伤赔偿。但社会保险部门予以拒绝,称王某这种情形不应视为工伤。
李女士悲痛之余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丈夫王某这种情形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部门的说法对吗?
为此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马文斌律师。
马律师认为,社会保险部门未将王某的死亡行为视同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适用此规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就是说,突发疾病时应当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这里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局限于日常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还包括其他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在出差途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属于因工外出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只要因工外出期间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均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如“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第二,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收尾工作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做出的合理延伸。如职工突发疾病死亡的,依法认定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适用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员工突发疾病与抢救或者治疗之间的关联性。立法之所以将因自身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为工伤,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更大范围地保护劳动者,因此适用该条款就不能再次进行扩大。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突发疾病到医院就诊,虽经过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死亡,但是其从单位离开后并未直接去医院进行救治,而是请假回到家中休息,不幸后果虽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社会保险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工作期间或者是选择一家工作单位入职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否则,虽不幸后果非人所愿,但意外一旦发生,将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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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经过本人允许,他人私自把本人手机号码公布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

有一段时间,网上很多网站、网页公开叫卖“全国企业老板手机号大全”,而且还涌现出专业网站,通过QQ等网络手段大张旗鼓地从事买卖业务。卖家声称,老板个人信息来源于政府权威部门,准确率几乎百分之百。记者调查得知,由于个人信息外泄,部分企业老板常被陌生电话骚扰。

针对以上现象,律师表示,以赢利为目的公开他人手机号码,不仅侵犯个人隐私、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可构成犯罪。

记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全国企业老板手机号码”,立刻弹出70多个相关网页、72000条结果,谷歌搜索则高达726000条结果。随意进入搜索到的一家网站,主页上能清晰见到全国及各省市企业老板的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卖家还介绍销售方式如邮寄光盘等。

其中一家专门从事买卖业务的网站标明,他们获得了200多万名老板的个人信息。记者又随机打开几家相关网页进行比较,发现各路卖家标价各不相同。

“华企商务网”上发布的”老板信息“显示,2022年1月份全国3.8万个企业老板手机号信息,售价260元;“中企名录网”上发布的“老板信息”显示,2022年全国300万个企业老板手机号信息,售价980元……

在90%的叫卖网页上,被叫卖的手机名录都处于按月更新的状态,卖家通过信息明确表示,每月末都会对掌握的手机号码进行重新整理和编辑,更新数据,保证客户拿到的是最新数据。从各家网站显示的数据来看,最新一期企业名录为2022年2月版。

名录卖家多以QQ和邮箱的形式与买家进行交流、交易。记者以保险业务人员的身份,与一个名为“老板名录王”的卖家取得了联系。为了吸引记者,“老板名录王”发来一份石家庄地区老板手机号样本,上面有40余个老板的手机号码和企业名称,个别老板名下还标有两个手机号。

“我们这里有1400条石家庄老板的手机号,收费100元,你把钱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就会把东西传给你。”如此多的“老板信息”来自何方?记者探听数据的来源时,“老板名录王”毫不避讳地说:“我们给你的信息都是老板们在工商局注册时填写的数据,有效率高达85%,绝对假不了”。

记者从发来的样本中选取了3个号码拨打,其中两人的情况与样本中的信息完全一致。石家庄一位姓刘的老板说:“我经常收到一些卖保险和卖礼品的电话骚扰,特别麻烦。因为做生意的时间长,知道我手机号码的人也多,如果不是你提醒我,我还真不知道我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当成商品给卖了。”

对此,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肖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陈律师还表示,专门发布个人信息的网站侵犯了个人隐私,属于违法行为。网站明知是个人信息却不删除的,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专家呼吁,网络监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切实防止个人信息“外流”,杜绝类似现象滋生、蔓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男子网上公开叫卖老板手机号 侵犯隐私涉嫌违法

石家庄冀华律师事务所白天伟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发生遭受事故而发生的伤害。为了体现立法者对劳动者保护的立法精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针对此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日常实务中应坚持以下处理原则。
对劳动者而言,“病”和“伤”的保护一般是属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和政策来调整的,在实务中应加以区分。《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而应由医疗保险予以保障的范围。“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48小时”可能不具备太多的科学依据,但对于异常复杂的疾病来讲,总得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如果突发疾病超过48小时未死亡,还要结合诊断结果来看,若诊断结果不能纳入职业病范畴,这就是疾病非伤,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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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经过本人允许,他人私自把本人手机号码公布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侵犯隐私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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