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兴律师事务所 京兴律师事务所(康庄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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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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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京兴政发[2004]2号)第四条“四、经营性用房的停产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一)经营面积的确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经营场所与拆迁的房屋一致,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经营面积以实测的经营面积认定。 (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行为,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1.生产经营1年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起始时间自取得工商执照日期计算,截止日期到拆迁公告公布时间为准; 2.年纳税额1000元以上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经营行为,不给予补偿。”的规定,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正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补偿要求的,由拆迁人按确定的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计算方式为: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实测的经营面积×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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