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规范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最新版

写作规范适用于依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案件判决书和维持原判或核准死刑的刑事裁定书制作其他裁定书、调解书、司法赔偿类法律文书应予参照执行;技术规范适用于。希望《刑事裁判文书规范》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最新版

法律主观: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 提出。 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法梁腊院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清渣答或盖章。 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请求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按法律规定要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起诉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自诉权或者有权代自诉人起诉的人,即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 (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即按照《 刑事诉讼法 》的审判管辖规定,该刑事自诉案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4)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自诉人应提交内容明确的刑事自诉状,内容有: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答慧、 籍贯 、出生地、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诉讼请求和具体理由;③ 证人 的姓名、住址及其证据的来源、名称、件数等等。如果自诉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 委托律师 代理,也可以口头告诉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并制作笔录,由自诉人签名盖章。自诉人提出控告诉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作出处理或裁定:如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应当开庭审判;如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于自诉案件,公安司法机关是不会起诉的,只有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当事人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法律主观:

1、 申诉 人可以是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也可以是认为已经发生效凳散侍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外人。 2、申诉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 二审 判决书 、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 证据 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3、审查法院: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 一审 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对 死刑 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4、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枣吵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掘颤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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