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后案卷可以复印给当事人

年9月25日昭平县人民法院对原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某德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希望《富川刑事判决》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刑事判决与公众正义感差别较大的案件判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现场勘查检查兆带工作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录像光盘,崇明县物价局关于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蔡某某、卢某某、顾某某、周某某、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及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族前芦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第一、六节犯罪中,被告人施建新已入户实施盗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施建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法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悔含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施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施建新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元、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二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顾某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一百三十元。

富川刑事判决

刑事判决后案卷可以复印给当事人

法律分析:当事人是不能去复印法院卷宗的。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复印,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查看相关的证据材乎纤清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竖山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岁前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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