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专论 执行异议复议后能否申请再审程序

,因此对刑事再审制度进行深切的研究和探讨不论是在理论上仍是对司法实践的指导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要紧问题。第关于刑事申述方面的问题。希望《刑事再审程序专论》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执行异议复议后能否申请再审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有二审。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具体区别有:
1、提出方式的不同。案外人执行异议,要提起执行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来提出。而案外人如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非一定要以书面形式来提出。虽然说原则上是以书写书面的执行异议起诉状的方式来进行提起。但是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也是可以以口头形式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
2、审查部门的不同。在执行异议中,应当是向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来受理并由执行机构来进行审查处理,做出相应的裁判。而执行异议之诉是由法院的立案庭来进行立案受理。受理之后,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来进行审理;
3、具体审查方式的不同。在执行异议方面,主要侧重于是一个形式审查的方式。而执行异议之诉一定要是看这个实体审查方面的不同;
4、主体地位有何不同。在执行异议中,具体的是没有相对人的异议行为,也就是没有被告的异议行为。而执行异议之诉,它是以申请执行人作为相对人、被执行人作为第三人。同时,案外人如果对原来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他要以原判决裁定当事人为被申请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存在原告、被告、第三人之分。而在执行异议中,只有申请人,没有原被告的这样一个区别。
5、救济方式不同。如果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来申请复议。执行异议之诉,如果当事人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去向上级法院进行上诉或者是进行再审,也就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刑事再审程序专论f程相鹏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异议后,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的区别

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再审。如果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不服是针对原判决的,应当申请法院再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的流程程序是什么?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2、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
1、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三、执行异议期间能停止执行吗
1、执行异议期间是不能够停止执行的。不管是执行异议的审查期,还是执行异议的复议期间都不会停止执行,除非是被执行人和他的另一方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证据和有效的担保来请求停止执行这个处分,那么法院可以在经过审核之后酌情考虑但是最终是否执行,还要看申请人那一方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刑事案件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执行异议指的是对于执行标的有一定的异议,而再审针对的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他们的所处对象是不同的,也是完全不同的相关程序,对于具体的关于执行异议与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有兴趣的话,接下来和我一起来熟悉一下吧。
      执行异议与再审的区别
一、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如果还有其他相应了解的,或者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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