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刑事线索移送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

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法律分析关于刑事诉。希望《跨省刑事线索移送》一文对您能有所帮助!

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办法

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处罚的事项。
在审计业务实践中,如何规范管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要准确把握如下几点:
一、准确把握“移送什么”
(一)审计移送处理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内容
根据有关审计移送处理规定,笔者认为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包括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和非案件线索移送处理事项。具体有以下内容:
1.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的事项。主要包括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
2.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事项。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事项。
3.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审计法定职权范围不能处理处罚的,必须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监管部门或各级政府处理的事项。如:被审计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事项。
4.审计手段有限,作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查证的事项。如:相关的违法违规违纪案件线索中,存在的资金去向不明、投资领域工程管理及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等,均因审计手段有限,需要一并移送办理。
二、准确把握“向谁移送”
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按照移送处理事项内容,准确把握移送受理机关。
(一)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二)对有关人员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形成阶段,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或者制作移送处理书移送被审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三)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区别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审计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税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项,一般在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时一并办理。
三、准确把握“怎么移送”
审计移送处理应当规范进行,要有效防范风险,并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1.制定制度、规范管理。2006年国家审计署针对署机关各业务司、各特派员办事处及各派出审计局制定了《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地方审计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审计移送事项管理办法,明确移送事项分类、受理机关、办理流程、职责分工及质量责任等问题,规范审计移送行为,提高审计移送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2.依法依规、防范风险。审计移送处理是审计机关作出的一种处理决定,是一种慎重的行政行为,关系审计机关的执业水平和信誉。因此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查证要有一定的深度,对于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要符合立案标准,对于责成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要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定性的证据要充分、移送处理的依据要适当。目前有的案件线索在未充分掌握违规证据的情况下就作出移送处理,有的将本应由审计机关处理处罚的事项进行移送处理,有的不掌握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搞错受理移送机关,这些盲目的移送处理都会给审计机关的信誉造成影响,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大打折扣,同时也会扩大打击面,给被移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影响,这些都是审计机关在进行移送处理时需要注意和防范的风险。
3.严格保密纪律及责任追究。相关人员对知悉的案件线索应当遵守保密纪律,符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确定密级,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及时跟踪。审计机关作出移送处理决定之后,要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补充移送证据的缺欠。同时对于司法机关不及时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情况、查找原因,对于审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在今后减少移送处理的随意性,提高结案率,力争将移送的案件都办成“铁案”;对于受案机关原因造成的,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促进案件的查处,使审计移送处理的效果性得到体现,并能充分体现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成果。

刑事移送犯罪线索的法律依据

审计移送处理实施办法为了加大审计移送处理力度,加强移送处理管理,明确移送处理的依据和内容,规范移送处理程序,跟踪移送处理结果,促进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审计法》,特制定本办法。一、移送处理的依据《审计法》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移送处理依据如下: 1、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纪的,依据《中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协作配合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3、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犯罪嫌疑,按照《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规定,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二、移送处理的程序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责任人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由发现问题的审计人员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并将移送处理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交法制负责人复核;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阅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移送处理书由法制负责人送达受理机关,并及时索取送达回证和跟踪落实移送处理结果。在移送处理审批过程中,要按要求填写移送处理审批单,办公室存档备案。一、 移送处理书的主要内容及要求1、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统一格式要求,撰写移送处理书;2、 移送处理书的正文要写明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移送依据和对受理机关反馈处理结果的要求;3、 对移交的问题,要保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移送处理书要符合文字清晰、言简意赅的写作要求;4、 所附证明材料要在移送处理书上逐项列清,一并移送到受理机关。

跨省刑事线索移送怎么办理

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纪委的条件是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移送检察机关的条件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跨省刑事线索移送

近几年来,审计机关利用专业优势,为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了大量大案要案线索,使许多重特大案件被侦破,相关人员被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充分发挥了审计机关在维护财经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中的作用。移送处理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1、从2022年1月1日以后审计并且属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问题的移送不能再使用修订前的《条例》,要做好新旧条例的衔接;

2、审计机关在对下级审计中发现违纪问题需要移送时,要视具体情况,对一般性问题可移送县市区纪检部门,对较严重问题要移送地州市纪检部门,对经责审计中被审计对象和重大问题要移送自治区纪检部门查处;

3、如果移送下一级纪检部门,无正当理由没有查处的,可进一步向上一级纪检部门移送;

4、在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而条例又没有列明规定的也可根据其他法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较大问题不能等审计结束后移送,而要及时移送,如果在撰写审计报告时仍涉及保密,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6、移送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后,因种种原因没有处理,而审计报告又没有反映,也没有纠正和整改,根据需要可出具补充审计报告或函告被审计单位,要求纠正和整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审计移送处理

参考资料:岳阳政府网-审计机关如何正确运用新《中共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刑事案件跨省移交法律依据

审计人员审计时发现问题怎么处理
如果是 *** 审计,现行审计法第六章有详细规定。
说大白话就是:1、如果账务处理错误就调账;2、挪用的话就归还,截留的话就上交或下拔,套取的话就停拔或收回;3、乱收费之类退还交费人,退不了就没收;4、小金库没收;5、以上行为性质严重的送检察院或纪委;6、其他问题移送相关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主要是检查监督权,处理权各个部门都抱得很紧。第6条的移送经常被主管部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屡审屡犯的根源。顺便吐槽一下。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到位了吗
根据省 *** 常务会议的要求,省审计厅紧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通过制订审计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认真核实整改内容,严把整改质量关;实行信息化管理,逐一跟踪、督促、核实、汇总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从审计机关跟踪督查情况看,未发现被审计单位拒绝整改的情况。284个问题已基本得到整改,涉及50类问题共计整改金额59.3亿元。
提高整改自觉性,切实改正审计查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规定,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审计整改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一把手”要切实肩负起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并一抓到底。被审计单位要列出整改任务清单,排出时间表,实行对账销号,确保应整改问题全部整改到位。要以审计整改“倒逼”体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防止一些问题出现反弹或屡审屡犯现象,提升审计整改成效。
加强跟踪落实,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审计机关要严格执行问题整改“挂销号”制度,紧盯审计查出问题不放,加大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力度,结合今年全省审计系统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规范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切实督促问题整改落实,着力提高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率、审计移送事项成案率、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率,打通审计整改落实“最后一纳米”。要建立并完善审计、纪检监察、组织、检察、公安、人力社保、财政等多部门联合督促整改机制,形成整改合力。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要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对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的范畴,并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内容;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作为有关部门改进预算拨付、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肃追责问责。省 *** 办公厅要将审计查出问题纳入 *** 督办事项,特别是对省委、省人大、省 *** 领导交办或批示审计事项、围绕党委 *** 中心工作开展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工作报告涉及跨部门整改事项等要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要加大审计整改问责力度,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应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审计发现问题有执法主体的如何处理
审计发现审计主体有问题那就按照正常的审计程序办理,该审计处罚的审计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这里还是看证据的确凿性。
审计如何发现问题
从财政财务审计角度出发,主要会计账户及经济业务的项目审计目标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包括银行存款)项目审计  ①有关现金的内容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
②现金收支业务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③记录在账的现金是否确实存在,有无挪用现象,是否属于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现金的会汁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有关现金的计价,如外币汇兑损益的计算等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或虚减现金的可能;
⑥现金收支业务的发生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⑦会计报表对现金余额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有价证券常常作为现金的替代品而为单位所持有,其审计目标与审计现金的目标大致相同。
2.应收及预付款项目审计  ①有关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一贯遵循;
②应收及预付业务会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记录登账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确实存在,是否真正是被审计单位的债务;
④所有应收及预付账款的会计记录是否正确无误;
⑤应收及预付账款的计价是否正确,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⑥应收及预付账款余额在有关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等。
3.存货项目审计
①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一贯遵循;
②全部存货余额是否合理,有无超储或不足现象;
③账上反映的存货是否确实存在,是否为被审计单位所有;
④被审计单位实际拥有的存货是否完整登记入账,有无遗漏;
⑤存货计价是否正确,单价与数量乘积是否正确,加总是否正确;
⑥趋近结账日的存货收支记入的会计期间是否正确;
⑦存货明细账汇总数,各类存货实际数汇总,与存货总账是否相符;
⑧存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存货分类、计价方法是否正确,抵押转让、代存、折旧等情况是否得到充分揭示等。
4.长期投资项目审计
①有关长期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
②全部长期投资余额是否合理,有无不正当投资;
③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单位所拥有;
④各种形式的长期投资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⑤长期投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
⑥各种长期投资有无收益,各种收益是否确实收取并在账上正确与及时地反映;
⑦各项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恰当等。
5.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1)固定资产项目审计
①有关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遵循;
②各类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有,是否存在受留置权限制的固定资产;
③各类固定资产是否完整地入账,有无遗漏;
④各类固定资产计价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是否适当合理;
⑤各类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记录是否正确,是否办理了必要的手续?
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折旧计算是否正确,使用的折旧率前后是否一致;
⑦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额和净值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正确,有无充分的揭示。
(2)无形资产项目审计
①所有无形资产是否确实存在并为被审计单位所拥有;
②各种无形资产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是否恰当与合理;
③各种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摊销计算是否合理和正确;
④无形资产在会计报表上的列示是否适当和充分等。
6.负债项目审计
①有关负债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执行;
②负债业务记录是否完整,有无遗漏;
③已经记录的各种负债是否确实存在,是否应由被审计单位承担;
④各项负债记录是否正确无误,有无虚增虚减现象;
⑤有关负债的计价,如利息的计算、折溢......
被审计局审计出问题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吗
首先,楼上的认识是错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的不是发票,是非税收入收据,这个与发票是有明显的区别的,也不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管理的,这个管理办法一般是有各省自己出台的管理办法,全国没有统一。
其次,你说掉了几大箱,那么就要看你的运气了,如果审计局和财政局以前给你们做过审计结论,那么不大可能再去翻以前的旧帐,如果没有,那么就要看是否是三年以内的票据,因为一般查帐都只会看三年以内的帐目。但是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丢失的是否是你们一把手任内期间的票据,如果是上一任任内的,那么问题不大,因为已经做了离任审计,如果是这一任的,那么你中奖了,无论如何都跑不掉。
最后,如果确实隐瞒不了,那么建议马上主动找一把手说明情况,因为问题比较是严重的,没有楼上说的那么轻描淡写,换人应该是最好的结果,严重的......
发现问题,内审该怎么办
论企业内部审计的风险控制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增强竞争实力,提高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在企业内部管理系统中起著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内部审计既是内部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又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对会计的控制和再监督。内部审计是在一个组织内部对各种经营活动与控制系统的独立评价,以确定既定政策的程序是否贯彻,建立的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以及单位的目标是否达到。
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要求与制约,给内部审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和土壤,但同时也给内部审计增加了风险。从我国的审计现实来看,我国公司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公司法人结构不健全或者失效的现象,其带来的许多不确定性因素使审计风险空前加大。首先,经营者缺乏有效管理,为高级管理人员欺诈,舞弊提供了机会。其次,所有者缺位,一方面导致公司经理层操纵利润,对外提供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弱化,甚至出现公司高层人员串通造假,从而使会计造假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使审计人员防不胜防。再次,委托人缺席,使被审计人和委托人成为同一人,这种现象降低了审计的独立性。在国际,一段时间以来,国际大公司爆发了一系列假帐丑闻。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中农信事件”、“广国投事件”至今人们记忆犹新。前不久的“铁本事件”、“周正毅金融诈骗案”、“德隆案”,以及南方证券的被托管,等等,为什么假帐屡见不鲜,我们不得不说内部审计风险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审计风险已成为企业内部审计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同时也都昭示这样一个事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任何时期都不能放松,内部审计应当将防范风险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一现象也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关注,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相应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
所以,如何强化审计风险意识,有效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已被提到了议事日程,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的风险控制就成为必要。要对审计风险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才能有效地促进企业内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内部审计风险及其产生的原因
内部审计风险是指当反映被审计单位及其经济活动或项目及事项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漏报,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缺陷或未被有效执行,或者经营管理存在重大舞弊时,内部审计人员经过审计未能发现或失察,且发表不正确或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明确这一概念必须清楚,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是审计风险产生的主体,审计风险的本质表现为无意地发表错误审计结论的可能性。
(一) 审计风险产生原因的理论综述
1、内审机构独立性不强,影响内审工作的权威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 *** 的推动下,我国内部审计逐步发展起来。但它的行政性太强,审计人员与被审单位的各种利益密切相关,使得内审机构及其人员独立性不强,不能自主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审计处理决定也得不到执行。企业内部审计一方面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对本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另一方面又要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工资福利由本单位解决。业务工作的“外向型”与行政待遇的“内靠型”,使内审人员很难进入角色,久而久之,内部审计便失去了权威性。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不能有效保证审计机构和人员在组织上的独立性、业务工作中的自主性和权威性,就不能保证审计质量和规避审计风险。
2、内部审计所处的外部审计环境不佳
具体表现为:(1)法制不健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目前我国内部审计的依据仅有一部1995年7月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出贪污问题怎么办
依照法律进行量刑。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以上只是规定,还要具体案件根据事实和情节具体分析。
如果考勤被审计发现有问题怎么解决
看你跟审计关系好不好,关系好的可以系统调,调不了的话 正常情况是需要领导签字才有办法。
审计有问题会处理人吗 审计审出问题怎么处理
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每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要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直接下达审计决定,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不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审计机关出具移送处理书,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理处罚,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函覆审计机关。
对于审计发现的管理不规范、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审计机关会提出具体的审计建议,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研究采取措施,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和深化改革。近年来,审计机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督促整改:
——坚持边审计边督促整改。在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规范的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
——建立健全整改跟踪检查机制。根据被审计单位和事项的具体情况,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落实审计报告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同时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整改跟踪工作,并注重与财政、税务、工商、纪检监察、公安、人事等多部门加强协作,形成整改合力。
——实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将审计结果与整改情况一并公告,通过信息公开促进加强整改。从2006年起,对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都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大都实行了这两个方面的公告。
如何正确处理审计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审计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稍微处理不慎,可能导致客户不满意,或者可能给自身带来风险。正确处理好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说是一门高超的艺术。
那么怎样才能处理好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呢?
要处理好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关键在于立场的选择。首先,作为审计人员,对于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与客户切身利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审计人员首先要站在客户的立场,设身处己地为客户着想,充分理解客户,与客户充分沟通交流,取得客户的信任,与客户建立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其次,要站在事务所的角度考虑,对于客户正当合理的要求,要尽力满足,并且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力争尽善尽美地为客户服好务,力争为客户服务到永远。同时,对于一些无法满足的要求,应该推心置腹地向客户解释清楚,尽最大努力做好沟通交流和解释工作,最大限度地取得客户的理解;再次,要站在个人岗位的角度,正确认识自己的岗位职责和应该履行的义务,正确认识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既对客户负责,也对国家、对社会、对企业、对自己负责,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对待审计风险,照顾重大的社会关系和客户关系,妥善地处理好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争做一名优秀的审计人员。

线索移送机制的工作办法

都可以直接移送,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移送条件的一般标准是查明的问题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审计只有查的权力,没有直接处理人的权力)。

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跨省刑事线索移送

审计的本质

其一是指审计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经济监督是审计的基本职能;

其二是指审计具有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关键所在。审计与经济管理活动、非经济监督活动以及其他专业性经济监督活动相比较,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独立性特征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特征,也是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国内外审计实践经验表明,审计在组织上、人员上、工作上、 经费上均具有独立性。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 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为确保审计人员能够实事求是地检查、客观 公正地评价与报告,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应当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不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必须按照规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并严格地遵循审计准则、审计标准的要求,进行证明资料的收集,做出审计判断,表达审计意见,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职业中精神上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审计机构应有自己专门的经费来源或一定的经济收入,以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计工作,不受被审计单位的牵制。

审计对象或审计监督的内容,一般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着眼点在于评价经济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跨省刑事线索移送流程

  都可以直接移送。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一、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二、事实上,实践中,由纪委自己决定:
  出于政绩考虑等原因,有些案件,纪委是不想移送的。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有的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处理过,就不必移送检察机关了;有的,被人找了,想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刑事案件线索移送条款

都可以直接移送。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
一、根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相互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 》第二条、要严格按规定移送案件材料: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收到移送材料后,要积极受理,详细登记,及时审查处理。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应说明原因,并将材料退回或函告移送单位。
二、事实上,实践中,由纪委自己决定:
出于政绩考虑等原因,有些案件,纪委是不想移送的。加上受部门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因素影响,致使应该移送的案件没有移送,有的领导或办案人员对党纪国法的学习不够,认为纪检处理过,就不必移送检察机关了;有的,被人找了,想将大事化了,小事化无,最多也只是一个党纪、政纪处理。办案中存在着办“人情案”、“关系案”。
当然,客观上也存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的立案标准、认定事实和证据等执法认识不统一,也使得有些案件不能及时移送。

跨省刑事线索移送程序

都可以直接移送,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先移送纪委,如果是非党人员一般先移送监察部门。如果查出的证据足以直接认定犯罪的,可以直接移送检察机关。移送条件的一般标准是查明的问题需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的,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审计只有查的权力,没有直接处理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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